Re: [情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我好猶豫要不要回,但我不忍來爬文的人被誤解
故姑且論之,若有不盡之處還請其他先進補充指正
※ 引述《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嚴格來說,這已經是法官造法,違反三權分立以及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了
: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0700477,00.html
: 你這樣講很矛盾。
你以下講的錯很大,但我會一一指明,而不單純指責
同時,未來我也將停止繼續回覆你在這議題的討論
因那將流於與你個人的爭論,我的目的只是公開資訊供人參考思索而已
: 假設婦幼團體認為未滿16歲者不應有性行為,無論是否雙方是否合意,
: 則性交行為人之一方為未滿16歲者即構成227 。法官不必審查主觀要件,
: 原告證明被告之插入行為與被害人的身體傷害有因果關係即應判決被告行為構成227。
: 但227 的法官心證過程,比222+221 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以222+221 而言,如果
: 當法官認為被告違反保護幼童之法律而與被害人性交,即推定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
: 你反對222+221能有這種有罪推定,但227的法條涵射過程比222+221 更快速也對被告
: 不利。你卻不認為227 違反無罪推定。
大錯特錯,何謂罪刑法定,何為無罪推定,很顯然你全然誤解
所謂無罪推定,簡略講,是以條文要件為標準,要求控方須以證據證明被告有該
當符合要件若控方不能以證據證明,不論事實實際如何,被告在法律上即享有推
定之利益應被判決無罪。
換言之,以221看就是控方要有證據證明被告同時符合
1.對男女
2.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3.性交
以上三個要件,若缺一無法以證據證明之,便法律上推定被告無罪。
同理,以刑法第227條要件看,只要能以證據證明被告同時符合該當
1.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
2.性交
以上兩個要件,便能打破被告的無罪推定,判決被告有罪。
換言之,兩罪的認定要件標準根本不同
與未滿十四歲的幼童性交之所以有罪,不是因為有罪推定他有罪
是因為證據證明他該當了227的兩個要件。
今天之所以批評決議違反無罪推定,是因為本來應該要有證據證明的221要件2
被這個決議搞得在「被害人為未滿十四歲幼童」的類型中
變得不需要用證據證明被告的確有幹出該當要件2之事
因此,227之所以相較221+222認定快速便利,不是因為227採有罪推定
而是因為227所需要證明的要件本來就少於221的要求
要證明的步驟少了,快速便利是當然的。
: 所有的亂象還是出於法官對強制性交行為的主觀要件及客觀要件的認知,
: 不符合經驗法則與社會常識。
所有的亂象還是出於某類人對法律制裁的謹慎與要求視而不見
不符合歷史教訓與經驗,更誇口說符合社會常識
不遙想公堂上大人以直觀不要求證據的方法判案到底造就多少冤案
單看現代,過去麥可傑克森被指控性侵幼童
最後事實證明,是幼童的父親教唆幼童以勒索麥可
以最近吵很大即將出獄的性侵犯許榮洲為例
他之前坦承自己同時是1996年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遭姦殺案的兇手
該案單以被告自白,以最快的速度軍法審判並槍決了一名「犯人」
同時該案在今年被以「非法取供」遭監察院糾正(就是嚴刑逼供取自白拉)
明明不看證據認定犯罪的危險性之大,實例所在多有
偏偏有人無視現實,單純以個人之激情尋求認同者盲從
然後企圖以此重啟司法之黑暗與退步
: 英國最有名的性侵害案件的法院見解是「女人的牛仔褲很難被脫掉」,
: 當年這個法院判決轟動全球。
這判決以整體觀之僅能算是特例,出來後法上被你最唾棄的法學界批評到翻掉
同時上訴獲得勝訴,被你唾棄的不食人間煙火法官給平反
: 其實張升星還是在批評法官不食人間煙火,造成讓婦女團體遊說立法院的機會。
: 而你批評三審法官在法官造法,等於是包庇那些缺乏社會常識與經驗法則的
: 法官。但司法界內會反省這個問題的法官幾乎都被冷凍在地院。
來個統計數據阿,光講大家都會
而你支持法官造法,駁斥無罪推定與罪刑法定
等於是包庇那些違法裁判與濫權瀆職之司法人員繼續迫害人民權益
: 這只會讓法學界與人民有更多意見衝突,但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
: 人民放棄私刑,將立法權交給立法院,審判權交給法律人,法律人就有義務
: 要服從人民的決定,否則你的態度就是否定民主。
看到這裡,不得不讚嘆你連民主價值都能扭曲誤解
法律的制定,是由人民以民主方式選出之代議士(立法委員)以民主機制制定
符合合法立法程序的法律方具有民意基礎,尊重法律與守法便是肯定民主
單以個人喜好與被操弄之情緒違反法律、扭曲法律
而拒絕以合法正當之程序修正法律之不足或不合時宜之處
便代表你對民意與民主之否定
當你懂何謂民主,何為民粹時,再來跟我討論民主為何物。
: (柏拉圖因為蘇格拉底之死而反對雅典民主,宣揚君主制。)
: 而美國的權力分立與罪刑法定主義不是你們講的那麼輕鬆,
: 美國人是以有司法權的國會來監督強大的行政機關,以減輕司法機關的憲法義務。
: 如此民選的司法機關才得以政治問題為由,要求國會履行立法監督義務。
: 而美國國會利用其本有的司法權限,制定比較沒有法律漏洞的法律。
: 但美國國會的務實態度才是權力分立的基礎。
以上錯誤百出,美國國會監督行政機關,其立論基礎還是在民主憲政體制下
行政應向民意負責、民意應監督行政之立法制衡行政的三權分立精神
跟國會有甚麼司法權一點狗屁關係都沒有
但憲政精神又不單三權分立,國家體制的實務操作上出現許多變形
這涉及政治學我不多作論述,但望你不要以訛傳訛
: 而美國的法學教育也一直強調實證法學的重要性,
: 反觀我國只會鑽研古老的概念法學,卻也自我吹捧是權力分立的國家。
: 豈不怪哉?
: XXX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1.46.187
※ 編輯: bsfskuld 來自: 220.141.46.187 (09/07 21:30)
推
09/07 21:29, , 1F
09/07 21:29, 1F
→
09/07 21:30, , 2F
09/07 21:30, 2F
→
09/07 21:37, , 3F
09/07 21:37, 3F
→
09/07 21:37, , 4F
09/07 21:37, 4F
→
09/07 21:38, , 5F
09/07 21:38, 5F
推
09/07 21:45, , 6F
09/07 21:45, 6F
推
09/07 21:45, , 7F
09/07 21:45, 7F
推
09/07 21:48, , 8F
09/07 21:48, 8F
→
09/07 21:48, , 9F
09/07 21:48, 9F
推
09/07 22:26, , 10F
09/07 22:26, 10F
推
09/07 22:30, , 11F
09/07 22:30, 11F
→
09/07 22:30, , 12F
09/07 22:30, 12F
推
09/07 22:34, , 13F
09/07 22:34, 13F
推
09/07 22:55, , 14F
09/07 22:55, 14F
→
09/07 22:58, , 15F
09/07 22:58, 15F
→
09/07 23:03, , 16F
09/07 23:03, 16F
→
09/07 23:06, , 17F
09/07 23:06, 17F
推
09/07 23:51, , 18F
09/07 23:51, 18F
→
09/07 23:52, , 19F
09/07 23:52, 19F
推
09/08 01:35, , 20F
09/08 01:35, 20F
推
09/08 08:51, , 21F
09/08 08:51, 21F
推
09/08 10:05, , 22F
09/08 10:05, 22F
推
09/08 16:59, , 23F
09/08 16:59, 23F
推
09/08 17:04, , 24F
09/08 17:04, 24F
推
09/10 04:33, , 25F
09/10 04:33, 25F
推
09/12 02:54, , 26F
09/12 02:54, 26F
推
04/05 14:48, , 27F
04/05 14:48, 2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