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引述《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之銘言:
: ※ 引述《bsfskuld (機車)》之銘言:
: : 我好猶豫要不要回,但我不忍來爬文的人被誤解
: : 故姑且論之,若有不盡之處還請其他先進補充指正
: : 你以下講的錯很大,但我會一一指明,而不單純指責
: : 同時,未來我也將停止繼續回覆你在這議題的討論
: : 因那將流於與你個人的爭論,我的目的只是公開資訊供人參考思索而已
: : 大錯特錯,何謂罪刑法定,何為無罪推定,很顯然你全然誤解
: : 所謂無罪推定,簡略講,是以條文要件為標準,要求控方須以證據證明被告有該
: : 當符合要件若控方不能以證據證明,不論事實實際如何,被告在法律上即享有推
: : 定之利益應被判決無罪。
: : 換言之,以221看就是控方要有證據證明被告同時符合
: : 1.對男女
: : 2.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 3.性交
: : 以上三個要件,若缺一無法以證據證明之,便法律上推定被告無罪。
: 錯!
: 無罪推定原則只是宣示原告對被告的舉證責任,搭配罪疑惟輕,減少冤獄。
: 但有原則就有例外,未滿七歲的兒童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例外。
: 就本案來說,三歲女童的人權保護利益大於被告的人權保護利益。
: 只要證明被告的插入行為與受害女童的肉體傷害有因果關係,
: 便無「罪疑惟輕」適用之餘地。
: 除非你能證明被告取得女童的同意,否則被告的插入行為就昰不法行為。
: 這句話真有語病,因為有道德及常識的人都知道不能與孩童有猥褻、性交行為。
: 但你們還要爭論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的意願,甚至認為該行為未違反兒童及少年
: 的意願。
: 關於證據法則及罪疑惟輕,建議你看三民書局出版,周叔厚編著的《證據法論》。
: : 同理,以刑法第227條要件看,只要能以證據證明被告同時符合該當
: : 1.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
: : 2.性交
: : 以上兩個要件,便能打破被告的無罪推定,判決被告有罪。
: : 換言之,兩罪的認定要件標準根本不同
: : 與未滿十四歲的幼童性交之所以有罪,不是因為有罪推定他有罪
: : 是因為證據證明他該當了227的兩個要件。
: 五十年台上一零九二及學界達成的共識
: (有誰知道哪位學者反對五十年台上一零九二?)
: 昰刑法第227條僅限於處罰雙方合意之性行為,
: 換句話說,你說明的227 要件少了第三點:雙方合意性交。
: 但你們(尤其是powerslide)的推論邏輯透露了一個秘密:你們沒有道德勇氣。
: 從古至今的法官都說「認事用法」:確認事實後,適用法律。
: 而法律是維持社會大眾承認的價值觀,以投票表決而產生的統治工具。
D大您好:
或許是小弟認知有誤,但總覺得D大的「而法律是維持社會大眾承認的價值
觀,以投票表決而產生的統治工具。」有些問題。
就「法律是維持社會大眾承認的價值」一語討論。
雖然法律需要貼近於人民而適用是廣為接受的概念,但並不等於「法律是維持
社會大眾承認的價值」,此二者間並沒有因果關係的存在。
在法律與民意之上,還有更高位階的規範存在。茲舉德國於二次大戰期間對於
猶太人的屠殺為例,該期間內的屠殺行為,就當時德國而言並非違法行為。當
時,依據達爾文的進化論為求種族淨化,將對於猶太人的屠殺行為成文化甚至
具有憲法依據,因此該屠殺行為並沒有違背當時民眾的意願。
但因為該行為違背了普世人權觀念的實踐,因此仍然受到國際刑事法院〈紐倫
堡國際軍事法院〉的制裁。因此,為反了「普世性價值」的法律運作,仍然違
法。
換句話說,人多並不代表就是真理。
就「以投票表決而產生的統治工具。」而言,或許可以將投票產生理解為法律
制定過程中所代表的民主程序與民意基礎。
但由社會契約論:「人民只將有限的權力交給國家,國家也只能在維持和平共
同生活的必要性前提下運用權力。」可知法律決非統治工具,國家對於法律應
用絕對不可以超過的該目的而限制人民的自由。因此若法律為統治工具,則無
異於法律逸脫了民意基礎。
僅以此言論為事理之探討
: 從現行法而言,221條第一項及227 條第一項,皆必須證明被告與
: 被害人有性交行為,法定刑相同。
: 兩者的差別僅在於227 條不考慮被告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
: 如果你們認為本案應適用227 條而非適用221 條,不必證明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
: 則你們違反罪疑惟輕及無罪推定,甚至你們的推論邏輯顯示本案的被告與被害人是
: 兩情相悅(合意)才發生性行為。
: 227 條只能處罰合意的情況,才是兼顧被告及被害人的人權的最佳方式。
: 因為談戀愛時忘了先看被害人的身分證就進行性行為,立法者才明定227 來處罰這類
: 被告利用兒童及少年對性的好奇而發生的性行為,或以227-1 對兩小無猜談戀愛而
: 發生性行為的情況,減輕或免除其刑。
: 所以我才說你們沒有道德勇氣,不願承認二審法院適用221 條第一項的推定論證過程
: 是對的,只敢拿227 條這種不必證明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條文來處罰被告,
: 侵害被告人權。
: 如果你認為國家保護幼童的特殊政策昰錯的,必須讓被害兒童與成年的被告處於
: 平等的地位,那你可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主張五十年台上一零九二號違憲,
: 並主張人權公約會侵害被告人權。但我問你,未滿七歲兒童如何與成年人處於
: 「平等」地位?
: 你們所有的反對發言都在挑戰全地球人民的常識及經驗法則,
: 人民放棄私刑,依照社會契約論組成民主法治國家,將審判權交給我們法律人,
: 不是要看你們為了抽象又不完美的法律條文來爭論法學見解,也不想看學者
: 把法學當成自己的玩具,而將正義當成統治階層愚弄人民的口號。
: 對正義有不同意見的人,先研究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
: 概念法學只是輔助實證法學,
: 實證法學才是讓法律人有統治國家的民主正當性的工具。
: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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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ohlove 來自: 220.134.36.92 (09/08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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