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看板LAW作者 (我愛183)時間14年前 (2010/05/16 23:08), 編輯推噓30(30036)
留言66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8/25 (看更多)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黃與j兩人發揚此種場合下所謂竊賊仍然有意思自由的前提,更進一步要用在去交換「店家 : 提出的不向警察局舉發」的「條件」。不就是用在這情況?j網友你難道還要跳針嗎! : 在這種店長vs被抓包的女竊賊的場合下,是j網友你自己講的法律「較為允許以金錢、 : (因為八啦八啦的不同性質而)不允許以性」來交換不舉發。 : 黃榮堅的原本學說內涵中,根本沒有多出這個條件!這可是你自行額外代入的新增條件。 : 解析:但靜下心想想,在這種情況下,金錢本身在跟性相比之下是有多麼(如你說的) : 「更特殊性」? : PS:j扯啥性不被當成貨幣、所以不能流通....八啦一堆的... 一下降一下那樣 到底要怎樣...

05/13 02:27,
所以非公務員威脅妓女不犯法 檢察官威脅就犯法?
05/13 02:27

05/13 02:27,
如果不考慮檢察官公務員身分,你舉的例子確實不構成恐嚇
05/13 02:27
到底威脅妓女給性交是合不合法? 你搞的我好亂啊..... 5/13 j大老跳針1 記者小姐到底手段有沒有違法 : → hoboks:所以臧家宜勒索郭台銘也應該無罪? 人民應該不要放棄每一個 05/13 02:55 : → hoboks:賺錢的機會? 05/13 02:55 不要隨意舉例,請先去弄清楚臧家宜勒索郭台銘的「手段」是什麼, 否定說與肯定說的爭執重點是在「手段合法」的情況。 5/13 j大老跳針2 記者小姐到底手段有沒違法 請去看判決,臧家宜的「手段」為何,不是推文說了算。 剩下的等你弄清楚臧家宜的案子跟上面的爭論重心有沒有關係之後再說。 5/14 j大老跳針3 記者小姐到底到底手段有無違法 到底有無不實 你舉臧家宜的案子,根本就與這個討論串的爭點無關。 臧家宜使用的「手段」是「不實」且帶有「公然侮辱」的爆料,手段本身就有 加重誹謗跟公然侮辱的不法性,根本就不是大家在討論的「合法手段」,也跟 黃榮堅所爭執的重點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我才叫你先去把臧家宜這個案子的 事實弄清楚。 ................中間跳針太多 43 5/16 j大老跳針n r大的女友記者亂看判決書 以現在記者的水平,你女友對判決亂看一通,我可以理解,不過你不是記者, 我也推定你看過判決,所以也就沒什麼好客氣了。 ................繼續跳針 43 5/16 j大老跳針n+n r大你在扯三小不實的事情 你到現在還不解釋一下「二審判公然侮辱罪無罪」跟「臧家宜沒有被法院認定 不實」這兩句話,關這個討論串什麼事? .........5/14不是你先扯不實的嗎?現在又問人家講不實幹嘛? 名言佳句選錄 5/14 你拿臧案扯了多少跟這個討論一點都沒關係的東西? 錯沒關係,糟糕的是錯了還硬撐 要繼續討論,可以,但等你先承認自己舉錯臧家宜的例子再說 到底是誰應該為臧家宜這個案子的亂入負責? 扣除見笑轉生氣的部分 你沒弄清楚臧家宜當時用的手段本身就具不法性,根本沒辦法當作這個討論串的案例 這不是亂入是什麼? 但重點是,就算我只有小學畢業,也不會改變你舉錯例子還硬撐的事實。 你要是真查了判決(沒關係,知錯能改,現在查也不遲 免洗ID是為了被電之後惡逃沒人知,你覺得你有本事讓我需要免洗嗎? 沒關係,法律程度沒有跟你差不多就好。 在你沒有回應這個討論串的重心,或者至少提升到法律系大二(修過刑分) 的釋義能力前,我不會再回應你了。 5/16 以現在記者的水平,你女友對判決亂看一通,我可以理解 再來,你說「該記者從沒被法院認定所述不實」,這就更證明你不是沒把判 決看仔細,就是你根本不曉得這個討論串的重點在哪。沒錯,二審確實有認 定被告等人「不構成誹謗罪」,但抱歉,判決指的是臧家宜案發後公開影射 郭台銘派人偷竊的言論,跟先前寄發的e-mail內容一點關係也沒有 臧家宜使用的手段已經涉及加重誹謗 好 你講那麼多... 我只問你一句... 法院到底有沒有說過該記者發的內容為不實... 實不實是你從一開始跳針至今...現在又反問人家幹嘛追究這個???? 另外我再貼一段判決內容 復惡害內容加害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 。且恐嚇取財大抵以揭發隱私或檢舉犯罪,恐嚇他人使其交 付財物,為不揭發不檢舉之交換條件。惟其性質不以違法為 限,例如有告訴權人向犯有親告罪之人,通知其若不付款若 干,必將訴諸法庭課以刑責相恐嚇者,其有告訴權人之告訴 ,雖屬合法行為,但以控訴罰辦為恐嚇要挾之手段,而取得 他人之財物,即不能不負恐嚇取財之罪責,或如不重金相酬 ,則將登載新聞雜誌攻擊之類,均為適例(褚劍鴻著,刑法 分則釋論下冊第1271、1272頁;梁恆昌著,刑法各論第423 頁;甘添貴著,體系刑法各論第二卷第393頁;林東茂著, 刑法綜覽第316頁;趙琛著,刑法分則實用下冊第942頁;陳 樸生著,刑法各論第349頁)。查,本案被告丁○○雖於95 年9 月20日寄發上揭電子郵件予告訴人,縱認其內容並無虛 構不實之處,然因上開大綱內容確實含有對告訴人負面評價 的文字及報導,且可能損及告訴人個人名譽及所經營之企業 形象,而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亦如前述。 我相信這段你一定有看見.... 但你為什麼只敢節錄後面那幾句????? 如果法院相信這一切都是不實指控...多寫這段幹嘛???? 有必要凹成這樣嗎????? 最後...相信你也可以很清楚看見.... 郭台銘案的判決法官就在討論這個爭點(用不違法的手段恐嚇取財到底違不違法).... 事實上不只這個爭點....連哪些情形運用合法手段...交換財物之後還是沒違法... 這些情況也有討論到.... 你一開始不是一直攻擊別人....幹嘛亂入舉這種無關的例子.... 還叫人家去看判決.... 現在我判決都翻給你了...法官有沒討論一模一樣的議題???? 你要選擇繼續凹還是選擇尊重看板風氣 道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2.52.96.31

05/16 23:11, , 1F
我只有兩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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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12, , 2F
1.找個律師問問,判決裡寫「縱...」是代表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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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13, , 3F
2.把網路換成光纖,因為你這篇所有問題都已經被討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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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13, , 4F
笑死人了 被踢爆還繼續凹 凹王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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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14, , 5F
你這篇我看過三次了,確定只值得用推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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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14, , 6F
推你一個 能這麼辛苦的整理完算你利害 我都沒力氣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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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波你就能閱讀三次啊...果真是凹王...速讀功夫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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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16, , 8F
推一個
05/16 23:16, 8F

05/16 23:17, , 9F
凹王你當之無愧了 可以教我速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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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20, , 10F
T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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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22, , 11F
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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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22, , 12F
哇嗚 有神快拜 "值得看"都出來盧 真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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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48, , 13F
扣除你轉貼判決跟我說過的話,只剩10幾行,是要花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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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49, , 14F
我看不出來有什麼問題是15372跟15375這兩篇沒回應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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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51, , 15F
還是樓上諸位都認為被罵妓男跟有錢賺就陪睡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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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啦是啦 你就是想要贏就對了 好了好了 你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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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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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52, , 18F
妨害名譽是法院說的,不實是郭台銘說的,我有引述錯誤嗎
05/16 23:52,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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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人了 郭台銘會在報紙上面說 對這些報導很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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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55, , 20F
不是說這案例跟此爭論完全無關係 被踢爆了 現在還要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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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沒認定,當事人說的又不信,想必樓上諸位都是臧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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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58, , 22F
我認輸了喔....你凹功太強 所向無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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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0:00, , 23F
判決都把臧家宜威脅的內容寫得清清楚楚,還需要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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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0:01, , 24F
當然,對於甘於被公開罵男妓也不覺得違法的人而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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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認輸了你是想要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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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0:02, , 26F
不是說案例完全不相關 還說人亂入 到底誰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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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0:03, , 27F
不用急著對號入座,認為公開罵人男妓合法的人,不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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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0:04, , 28F
除非承認公開罵人男妓是合法手段,否則臧案確實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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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 逼我一定要把你每步棋都揭穿????? 該記者的網站 http://0rz.tw/VyrOt 嘉言錄是他是他自己說過的話,來聽聽錄音便知道了!這是他自己接受訪問說的! 黨委事件已經在今週刊報導過了,也是事實。 美國逃稅事件我在壹週刊也報導過了,也是事實。 芬蘭廠的糾紛國外媒體也報導過了,也是事實。 因此,我只不過將過去的報導整理出書,這樣不行嗎? 如果以此邏輯,那麼過去這些報導都是恐嚇嗎? -------------------------------------- 該記者節錄的"男妓" 是郭台銘的嘉言錄 也就是郭台銘自己這樣講 他再報導出來.... 請問法律達人大濕j大大...這樣有構成309嗎????? 一定要弄的這麼難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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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其實很簡單:「出書罵別人是男妓」是合法手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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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0:13, , 30F
真的很難看 慘不忍睹Orz
05/17 00:13, 30F

05/17 00:23, , 31F
奇怪,怎麼現在開始改信當事人說的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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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 我都相信你好不好 可以算我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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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0:24, , 33F
看您這樣凹我真的蠻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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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0:25, , 34F
自己要先否認郭台銘的話,現在又要搬臧家宜的話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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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見是到人性的醜陋 .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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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0:25, , 36F
重點是,被恐嚇的人是郭台銘還是臧家宜,實不實該聽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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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是否構成誹謗及公然侮辱,該從郭還是臧的主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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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0:29, , 38F
不要忘了,被討論的是郭的意思自主,不是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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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0:30, , 39F
好啦 郭台銘案跟現在討論的無關啦 可以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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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拿臧的說法,去認定郭主觀上是否認為不實,這樣對嗎?
05/17 00:31, 4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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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後悔波這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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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0:39, , 42F
醜陋.......
05/17 00:39, 42F

05/17 00:39, , 43F
幸好我剛剛看完電影就去買雞排了 真精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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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0:51, , 44F
中場休息了嗎 那我出去補貨 7-11買20元高鐵票送一百多元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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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0:53, , 45F
05/17 00:53, 45F
※ 編輯: ilove183 來自: 72.52.96.31 (05/17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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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高鐵票???
05/17 01:10, 46F

05/17 01:18, , 47F
台北板橋兒童票 當作是買ibon取票據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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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1:21, , 48F
d大果然高招 18號截止 快去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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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1:22, , 49F
送25元的飲料 以及星巴克買一送一 帶妹妹去星巴克有fu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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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1:22, , 50F
18號以後會收手續費 可能就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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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1:23, , 51F
喝到星巴克 囧...我只喝的起伯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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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1:24, , 52F
星巴克兩人去買一送一的話比較平價 一個人一百多我也吃不消
05/17 01:24, 52F

05/17 01:27, , 53F
我只喝的起買一送一的怡客 @@"
05/17 01:27, 53F

05/17 01:28, , 54F
怡客現在還有買一送一啊?
05/17 01:28, 54F

05/17 01:32, , 55F
國泰世華卡天天有啊 ^^"
05/17 01:32, 55F

05/17 01:34, , 56F
讚耶 原來如此:)
05/17 01:34, 56F

05/17 01:46, , 57F
h大啊~帶妹妹要去那種手沖的的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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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1:52, , 58F
手沖的店在哪邊啊?
05/17 01:52, 58F

05/17 01:55, , 59F
我泡給你喝,妹要多帶一個(要正的喔)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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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1:58, , 60F
我跟士官長感情比較好耶
05/17 01:58, 60F

05/17 02:05, , 61F
那士官長H大留著 妹貢獻出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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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02:06, , 62F
君子不奪人所好,士官長你留著,感情不好的妹交給我 XDD
05/17 02:06, 62F

05/17 02:07, , 63F
妹 保成一堆啊 科科
05/17 02:07, 63F

05/17 02:09, , 64F
我這班都沒尬意的 ( ̄□ ̄|||)
05/17 02:09, 64F

05/17 02:16, , 65F
妹不能找念法律和學體育的啊 吵架可能說不贏或打不贏XD
05/17 02:16, 65F

05/17 11:45, , 66F
交法律的女友 可以鑽法律的肉洞 打錯了 是漏洞
05/17 11:45, 66F
文章代碼(AID): #1By0fYC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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