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黃與j兩人發揚此種場合下所謂竊賊仍然有意思自由的前提,更進一步要用在去交換「店家
: 提出的不向警察局舉發」的「條件」。不就是用在這情況?j網友你難道還要跳針嗎!
: 在這種店長vs被抓包的女竊賊的場合下,是j網友你自己講的法律「較為允許以金錢、
: (因為八啦八啦的不同性質而)不允許以性」來交換不舉發。
: 黃榮堅的原本學說內涵中,根本沒有多出這個條件!這可是你自行額外代入的新增條件。
: 解析:但靜下心想想,在這種情況下,金錢本身在跟性相比之下是有多麼(如你說的)
: 「更特殊性」?
: PS:j扯啥性不被當成貨幣、所以不能流通....八啦一堆的...
一下降一下那樣 到底要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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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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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威脅妓女給性交是合不合法?
你搞的我好亂啊.....
5/13 j大老跳針1 記者小姐到底手段有沒有違法
: → hoboks:所以臧家宜勒索郭台銘也應該無罪? 人民應該不要放棄每一個 05/13 02:55
: → hoboks:賺錢的機會? 05/13 02:55
不要隨意舉例,請先去弄清楚臧家宜勒索郭台銘的「手段」是什麼,
否定說與肯定說的爭執重點是在「手段合法」的情況。
5/13 j大老跳針2 記者小姐到底手段有沒違法
請去看判決,臧家宜的「手段」為何,不是推文說了算。
剩下的等你弄清楚臧家宜的案子跟上面的爭論重心有沒有關係之後再說。
5/14 j大老跳針3 記者小姐到底到底手段有無違法 到底有無不實
你舉臧家宜的案子,根本就與這個討論串的爭點無關。
臧家宜使用的「手段」是「不實」且帶有「公然侮辱」的爆料,手段本身就有
加重誹謗跟公然侮辱的不法性,根本就不是大家在討論的「合法手段」,也跟
黃榮堅所爭執的重點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我才叫你先去把臧家宜這個案子的
事實弄清楚。
................中間跳針太多 43
5/16 j大老跳針n r大的女友記者亂看判決書
以現在記者的水平,你女友對判決亂看一通,我可以理解,不過你不是記者,
我也推定你看過判決,所以也就沒什麼好客氣了。
................繼續跳針 43
5/16 j大老跳針n+n r大你在扯三小不實的事情
你到現在還不解釋一下「二審判公然侮辱罪無罪」跟「臧家宜沒有被法院認定
不實」這兩句話,關這個討論串什麼事?
.........5/14不是你先扯不實的嗎?現在又問人家講不實幹嘛?
名言佳句選錄
5/14
你拿臧案扯了多少跟這個討論一點都沒關係的東西?
錯沒關係,糟糕的是錯了還硬撐
要繼續討論,可以,但等你先承認自己舉錯臧家宜的例子再說
到底是誰應該為臧家宜這個案子的亂入負責?
扣除見笑轉生氣的部分
你沒弄清楚臧家宜當時用的手段本身就具不法性,根本沒辦法當作這個討論串的案例
這不是亂入是什麼?
但重點是,就算我只有小學畢業,也不會改變你舉錯例子還硬撐的事實。
你要是真查了判決(沒關係,知錯能改,現在查也不遲
免洗ID是為了被電之後惡逃沒人知,你覺得你有本事讓我需要免洗嗎?
沒關係,法律程度沒有跟你差不多就好。
在你沒有回應這個討論串的重心,或者至少提升到法律系大二(修過刑分)
的釋義能力前,我不會再回應你了。
5/16
以現在記者的水平,你女友對判決亂看一通,我可以理解
再來,你說「該記者從沒被法院認定所述不實」,這就更證明你不是沒把判
決看仔細,就是你根本不曉得這個討論串的重點在哪。沒錯,二審確實有認
定被告等人「不構成誹謗罪」,但抱歉,判決指的是臧家宜案發後公開影射
郭台銘派人偷竊的言論,跟先前寄發的e-mail內容一點關係也沒有
臧家宜使用的手段已經涉及加重誹謗
好 你講那麼多...
我只問你一句...
法院到底有沒有說過該記者發的內容為不實...
實不實是你從一開始跳針至今...現在又反問人家幹嘛追究這個????
另外我再貼一段判決內容
復惡害內容加害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
。且恐嚇取財大抵以揭發隱私或檢舉犯罪,恐嚇他人使其交
付財物,為不揭發不檢舉之交換條件。惟其性質不以違法為
限,例如有告訴權人向犯有親告罪之人,通知其若不付款若
干,必將訴諸法庭課以刑責相恐嚇者,其有告訴權人之告訴
,雖屬合法行為,但以控訴罰辦為恐嚇要挾之手段,而取得
他人之財物,即不能不負恐嚇取財之罪責,或如不重金相酬
,則將登載新聞雜誌攻擊之類,均為適例(褚劍鴻著,刑法
分則釋論下冊第1271、1272頁;梁恆昌著,刑法各論第423
頁;甘添貴著,體系刑法各論第二卷第393頁;林東茂著,
刑法綜覽第316頁;趙琛著,刑法分則實用下冊第942頁;陳
樸生著,刑法各論第349頁)。查,本案被告丁○○雖於95
年9 月20日寄發上揭電子郵件予告訴人,縱認其內容並無虛
構不實之處,然因上開大綱內容確實含有對告訴人負面評價
的文字及報導,且可能損及告訴人個人名譽及所經營之企業
形象,而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亦如前述。
我相信這段你一定有看見....
但你為什麼只敢節錄後面那幾句?????
如果法院相信這一切都是不實指控...多寫這段幹嘛????
有必要凹成這樣嗎?????
最後...相信你也可以很清楚看見....
郭台銘案的判決法官就在討論這個爭點(用不違法的手段恐嚇取財到底違不違法)....
事實上不只這個爭點....連哪些情形運用合法手段...交換財物之後還是沒違法...
這些情況也有討論到....
你一開始不是一直攻擊別人....幹嘛亂入舉這種無關的例子....
還叫人家去看判決....
現在我判決都翻給你了...法官有沒討論一模一樣的議題????
你要選擇繼續凹還是選擇尊重看板風氣 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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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 逼我一定要把你每步棋都揭穿?????
該記者的網站
http://0rz.tw/VyrOt
嘉言錄是他是他自己說過的話,來聽聽錄音便知道了!這是他自己接受訪問說的!
黨委事件已經在今週刊報導過了,也是事實。
美國逃稅事件我在壹週刊也報導過了,也是事實。
芬蘭廠的糾紛國外媒體也報導過了,也是事實。
因此,我只不過將過去的報導整理出書,這樣不行嗎?
如果以此邏輯,那麼過去這些報導都是恐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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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記者節錄的"男妓" 是郭台銘的嘉言錄
也就是郭台銘自己這樣講 他再報導出來....
請問法律達人大濕j大大...這樣有構成309嗎?????
一定要弄的這麼難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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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8 之 2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