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看板LAW作者 (stop號:)時間14年前 (2010/05/18 15:57), 編輯推噓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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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聲明一下 小弟學藝不精 希望也不要叫我去看判決 等我找一天沒補習的時候再完整論述 並且補上判決 會發這篇純粹是答應原波昨天要波 可是昨天補完習好累 只想打打嘴砲:) 原則上黃師與n大把恐嚇取財的手段 鎖定在違法的手段 也不無道理 要只處罰違法手段 或是依實務通說 手段雖合法 但目的與手段顯無關聯時 則準備發動刑罰權加以制止 個人覺得這都涉及刑事政策的判斷 端視政策要將恐嚇取財罪的射程範圍涵蓋多廣 要不要保護以合法手段的威脅行為 若不保護 則讓行為人自己私下解決 看要自己定孤隻或是找人打他(涉及犯罪)或是甘願被威脅 但以目前版上很夯的例子 臧家宜向郭台銘勒索100萬美金的案例來討論 http://0rz.tw/IVswB 一審被判處1年4個月 2審被判處8個月 目前臧家宜爆料郭台銘逃漏稅等行為應該版上無爭議 並沒有違法 有爭議的是這句 "我是個妓男,只要有錢賺,他絕對陪人上床" 雖然在判決書裡頭並沒有涵攝這句涉及公然侮辱 以臧家宜的網頁也指出 這句話是郭董自己講的 他只是報導後原文刊出 所以後面針對這句話是否違法 分成有違法與無違法來涵攝 討論一下黃師的理論在此例的運作上 會出現的一些問題 假設 "我是個妓男,只要有錢賺,他絕對陪人上床" 這句話不涉及公然侮辱 依黃師見解整個取財的行為就不能以恐嚇取財相繩 這部分應無爭議 因此重點在以下構成違法的討論 若 "我是個妓男,只要有錢賺,他絕對陪人上床" 涉及公然侮辱 構成違法 則依照黃師見解 應發動刑罰權加以制裁 就會遇到下述兩問題 一、刑度不相當 理論上郭台銘應該比較怕的是被爆料逃漏稅之類的 即使被問候娘親 聽一聽也就算了 結果原本依公然侮辱的罪刑 被罵一句像妓男 頂多被判處拘役 現在書未出版 多罵了妓男兩字 卻要背上1年4個月的刑責 換句話說 1.爆料郭台銘逃稅 黨委事件 芬蘭廠糾紛 皆不構成加重誹謗 因此不負恐嚇取財刑責 2.爆料郭台銘逃稅 黨委事件 芬蘭廠糾紛 + "妓男" 刑度從0躍升到1年4個月 而1跟2的情況只差在"妓男"的不同 也就是"妓男"價值1年4個月 而原本"妓男"在309的評價只值拘役 這部分的刑度不相當 恐還需要透過解釋來調整 例如 就不判1年4個月 而改判臧家宜拘役 或是因為公然侮辱的手段來取財 所得到的錢也變成髒錢 所以1跟2的差別不只在於"妓男"兩字 連同取財的結果也不相同 這部分就有賴黃師再去想方法解決了 二、犯罪的著手不好認定 原本出書罵人是妓男 應該是將書送至出版社 或是等書上架 才該當於公然侮辱的著手 而當黃師認定恐嚇取財的犯罪需建立在公然侮辱的手段上時 兩個犯罪的著手時點到底要如何認定就出了問題 例(1): 如果兩個時點當成是同一 明顯不合理 則此例必須等贓家宜出版書之後 才能開始討論恐嚇取財未遂或既遂 因此在此例中臧家宜拿到100萬美金後會變成無罪 原因是贓家宜只是打打嘴砲說要出書 根本還沒出 郭就付錢了 例(1)結束 又 如果以印象理論來解釋 用折衷的想法 將犯罪人的計畫當成是犯罪的背景 輔以第三人主觀認定哪個時點是犯罪計畫發生危險的時候 則當臧家宜寄出草稿給郭 草稿上面寫到"妓男"兩字 並要求郭給付對價換取不出書 應可確認出臧的犯罪計劃 進而認定在這個時間對於法益已有重大危險 遂認定為恐嚇取財罪的著手 至少就要送他一個未遂了 結果臧入獄服刑之後 小臧臧出生了 小臧臧有感於媽媽被郭陷害 於是致力於研讀法律書籍 終於在22歲考取律師執照 這次小臧臧學聰明了 他避開所有髒字的言詞都不威脅 純粹又拿冷飯熱炒 只爆料逃漏稅之類的事情 此時的郭台銘已經快步入墳墓了 於是不想惹事端 塞了100萬美金給小臧臧 這是第一次小臧臧的犯罪計劃成功 並且無罪脫身 例(2): 過了十年後 小臧臧越想越氣 當初他媽媽的犯罪計劃裡面不只有爆料逃漏稅 還包括罵了"妓男"兩字 這時候因為郭台銘蒙主寵召了 於是小臧臧轉而向郭台銘的兒子小郭郭下手 勢必要完成臧家宜所有的犯罪計劃 沒想到小郭郭的真實身分還真的是一個妓男 而小臧臧不想犯罪計劃被完全的蒐證完畢 遂支吾其詞 向小郭郭表示 "你知道的 其實很多內幕我都還沒寫出來 你希望我去寫嗎????" 小郭郭立刻聯想到父親曾經被寫妓男這件事情 為了阻止被小臧臧寫出妓男兩字 只好又匯出100萬美金 而檢方能拿到的證據就只有 "你知道的 其實很多內幕我都還沒寫出來 你希望我去寫嗎????" 這句 難以確認臧的犯罪計劃 所以依照罪疑惟輕原則 又被小臧臧賺第二票了 例(2)結束 會發生這種問題就是因為將恐嚇取財罪建築在不法手段之上 而原本刑法只處罰行為 在黃師的這種前提下 如果還要等到不法犯罪手段的著手出現 才開始論以恐嚇取財罪著手 明顯對於法益的保護不夠周延 太晚發動(例1) 而如果要將著手認定時點提早 在想像的犯罪事實中尋找著手點 則進化後的犯罪者(例2的小臧臧) 一定又會開始鑽漏洞 想辦法讓真實的犯罪計畫無法被蒐證成功 但又會造成受害者心裡的恐懼 這種進化後的犯罪行為人將無法以現行的刑法加以制裁 因為原本公然侮辱是不處罰犯罪計劃的 必須等到陰謀 預備 著手後才開始處罰 而恐嚇取財罪建構在公然侮辱的情況之上時 會導致恐嚇取財的著手時點 提前到公然侮辱的預備甚至是陰謀 明顯與現行刑法架構出現矛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5/1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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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H大指出,我論點失誤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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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我,在研究如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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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你的失誤啦 科科 黃師的理論在認定著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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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情況應該會遇到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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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我要去補習摟 你加油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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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大,黃師的論證是"合法"的手段不會構成強制罪,但你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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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似乎是,"犯罪"的手段才構成強制罪,邏輯上是否有些跳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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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嘛 兩者的差別只有在 違法的手段會不會構成強制罪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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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 而合法的手段不會構成強制罪則可以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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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強制罪 一定不是合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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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臧家宜事件我是從黃師的愛徒j大的推論得來的 才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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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的手法是公然侮辱的不法性來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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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s大對於黃師的想法有研究的話 也可以提出來討論討論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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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這篇好了,補一下,甘老師的各論(上)[2009],pp.133,也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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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等到你啊 E大 你都一直推別人的文不推我文 害我好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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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性構成要件,不過他的標準是指斟酌一切情事,裁判者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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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超越社會容許的範圍為該當,舉例中也剛好是商店竊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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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則是悔過書/百倍賠償,在這裡甘老師有特別強調賠償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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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別對此著墨的架上教科書如陳煥生、劉秉鈞的刑法分則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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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或蔡墩銘師的各論.但蔡師的各論有提到很有趣的一點,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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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及強制罪非源於羅馬法,亦未見於我國舊律,而始見於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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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此在可非難性判斷時,參酌比較法上的判斷標準,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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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見.黃師所以有其見解,自其文中援引其師Jakobs謂:"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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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在保護一個新的自由權利,而是在保護原有規範下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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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由"可知,將可非難性標準等如於"不法",雖另有其論述,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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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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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在這一串的討論,及引用的文獻裡,至少可以確認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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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至少在近十年中,還存在林,陳,甘,保持肯定的入罪見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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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通"說,應尚不致於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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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不至於成立? 許玉秀也是肯定說啊 目前我只有看見黃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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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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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大堅持的是否定說一統天下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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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台銘判決書上引的+我手邊教科書 持肯定說應該超過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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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學者吧 只有王師一位否定說 通說應該是肯定說吧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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