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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vlee 在 PTT 最新的發文, 共 18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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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如果不考慮檢察官公務員身分,你舉的例子確實不構成恐嚇05/13 02:27
3F→:我只有兩句話:05/16 23:11
4F→:1.找個律師問問,判決裡寫「縱...」是代表什麼意思。05/16 23:12
5F→:2.把網路換成光纖,因為你這篇所有問題都已經被討論過。05/16 23:13
7F→:你這篇我看過三次了,確定只值得用推文回應。05/16 23:14
15F→:扣除你轉貼判決跟我說過的話,只剩10幾行,是要花多久?05/16 23:48
16F→:我看不出來有什麼問題是15372跟15375這兩篇沒回應到的。05/16 23:49
17F→:還是樓上諸位都認為被罵妓男跟有錢賺就陪睡也無妨?05/16 23:51
20F→:妨害名譽是法院說的,不實是郭台銘說的,我有引述錯誤嗎05/16 23:52
23F→:法院沒認定,當事人說的又不信,想必樓上諸位都是臧家宜05/16 23:55
25F→:判決都把臧家宜威脅的內容寫得清清楚楚,還需要凹嗎?05/17 00:00
26F→:當然,對於甘於被公開罵男妓也不覺得違法的人而言,需要05/17 00:01
29F→:不用急著對號入座,認為公開罵人男妓合法的人,不是你05/17 00:03
30F→:除非承認公開罵人男妓是合法手段,否則臧案確實不相關。05/17 00:04
31F→:問題其實很簡單:「出書罵別人是男妓」是合法手段嗎?05/17 00:07
33F→:奇怪,怎麼現在開始改信當事人說的話了?05/17 00:23
36F→:自己要先否認郭台銘的話,現在又要搬臧家宜的話出來?05/17 00:25
38F→:重點是,被恐嚇的人是郭台銘還是臧家宜,實不實該聽誰的05/17 00:25
39F→:認定是否構成誹謗及公然侮辱,該從郭還是臧的主觀判斷?05/17 00:28
40F→:不要忘了,被討論的是郭的意思自主,不是臧的。05/17 00:29
42F→:你拿臧的說法,去認定郭主觀上是否認為不實,這樣對嗎?05/17 00:31
1F推:如果你的負評內容,只寫了你認為面交100元是不實交易05/16 14:19
2F→:沒帶有其他負面描述或情緒用語,那現在就不用理他。05/16 14:20
3F→:不過相關的拍賣頁面內容還有溝通過程記錄,要先備份好05/16 14:21
3F→:法官只是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的拘束,還是要依法判決啊05/14 22:51
4F→:不過有些外國法,是不准檢察官對被告無罪判決上訴。05/14 22:53
5F→:台灣的檢察官還帶有司法官色彩,所以訴訟權能還是太高。05/14 22:56
7F→:當然可以,不過問題是理論依據呢?05/13 16:50
8F→:這裡沒有價值選擇的問題,所以分歧可以經過論理釐清。05/13 16:51
9F→:「法律保障不受欠缺合理關聯的合法手段」是結論不是推論05/13 16:52
11F→:我的看法更直接:國家憑什麼來定義「內在關連性」?05/13 16:52
13F→:我舉的例子裡,「正妹號碼」跟「錢」的內在關連在哪?05/13 16:53
14F→:社會可非難性太空泛了,不能直接拿來當作規範概念05/13 16:53
15F→:簡單來說,社會可非難性也是結論,不是推論05/13 16:54
18F→:「格調」也從來不是判斷國家發動刑罰正當性的要素05/13 16:54
19F→:「風俗上不可容受」這句話是怎麼推出來的?05/13 16:55
20F→:如果只是言論者個人的主觀感受,拿來當刑罰正當性就錯了05/13 16:56
21F→:「邏輯」就是在討論這種問題時超級好用的工具05/13 16:56
23F→:「可否非難」「有無格調」這些都是論理之後才會知道的05/13 16:57
24F→:怎麼能反過來當成論理的基礎?這是倒果為因。05/13 16:57
26F→:回bala:對,可以選擇,所以才需要討論刑罰的正當性。05/13 16:57
28F→:如果「刑罰謙抑性」或「比例原則」這樣的概念就不存在了05/13 16:58
29F→:再說黃榮堅的爭議還不沒到動用憲法的層次,只是釋義問題05/13 16:58
30F→:「意思自由」法益內涵,是需要被論證才能建立正當性05/13 16:59
31F→:簡單來說「為什麼國家可處罰欠缺內在關連的合法手段?」05/13 16:59
36F→:如果要從這裡看,那就必須拿出實證研究數據,不是嗎?05/13 17:01
39F→:沒有人挑戰「要保障意思自由」,爭執的是「保障邊界」05/13 17:02
41F→:多數決,可以,但我沒看過哪位肯定說有提出過實證數據?05/13 17:03
42F→:不論肯定說或否定說,都在現行條文的文義範圍內05/13 17:04
43F→:因此主張「社會多數說要罰就要罰」的一方,就必須舉證。05/13 17:04
44F→:因為代表社會多數的立法者並沒有選擇肯定說或否定說。05/13 17:05
45F→:所以任何一方要沾「社會多數」的光,就必須舉出實證。05/13 17:05
46F→:否則就只是淪為跟整天把「我們台灣人..」的政客差不多了05/13 17:06
49F→:回E:我不是說你,別誤會。我是挑戰社會非難性的確實性05/13 17:08
50F→:我反對在沒有找到實質論據前,就把「社會多數」搬出來用05/13 17:09
52F→:社會多數沒有「應該」與否的問題,只有立法與司法者才有05/13 17:09
60F→:「較多數的學說」不等於「社會多數」,學說不是算人頭的05/13 17:11
64F→:理性標準是規範概念,我看不出跟這裡討論的問題有何關聯05/13 17:13
67F→:我還是回前例:法律為何不保障丙可以不付錢拿到正妹電話05/13 17:15
69F→:原因很簡單,因為丙可以自由選擇「放棄正妹電話」05/13 17:15
71F→:內在連結可以是規範概念,但前提是要先建立正當性。05/13 17:16
73F→:「理性人」的正當性說穿了是經濟成本、引導性等等05/13 17:17
75F→:那「內在連結」的正當性在哪?這就是黃榮堅的攻擊重心。05/13 17:17
77F→:這不是誰說了算,而是國家是否應該介入代替人民判斷?05/13 17:17
78F→:人民願意用自己的錢去交換些什麼,國家用刑罰干預,對嗎05/13 17:18
81F→:或許簡單點,看誰能回答「正妹電話與金錢」的內在關聯?05/13 17:19
82F→:如果不能的話,就可以看得出「內在關聯」不是正確規範05/13 17:19
83F→:「不花錢就沒正妹電話,所以付錢」,這算「願意」嗎?05/13 17:20
85F→:所以黃榮堅不是從自由選擇來切,是從選擇困境來切。05/13 17:21
86F→:人面對困境都可以自由選擇,但法律保障不需面對某些困境05/13 17:21
87F→:而這個「某些」的判斷條件就是「是否涉及法律保障法益」05/13 17:22
88F→:法律保障人不被砍,也就保障不需陷入「被砍」的選擇困境05/13 17:22
93F→:當然不是,因為法律不保障犯罪者「不被追訴」05/13 17:28
95F→:所以犯罪者面臨「花錢或被告」的困境,也不關法律的事05/13 17:29
97F→:可以,但問題是「干預」與「過度」的判斷標準在哪?05/13 17:30
100F→:對,所以問題來了,「犯罪者花錢或被告」的不妥處在哪?05/13 17:31
101F→:「內在關聯」根本就是一個空泛而且沒有實質判準的概念05/13 17:32
102F→:小明幫小華寫作業,交換小華請小明吃飯,內在關聯在哪?05/13 17:32
103F→:說穿了,交換的兩邊都同意,就有內在關聯了,不是嗎?05/13 17:33
104F→:國家到底憑什麼來介入人民間的交換同意?這才是問題。05/13 17:33
106F→:「賠錢的生意沒人做」如果只犯小罪,犯罪者會同意付錢嗎05/13 17:34
108F→:這可以是一個正當性基礎,但絕對不會是「意思自由」的。05/13 17:35
109F→:我同意訂定一條「目擊者用錢交換不告發」的妨害司法罪05/13 17:35
110F→:以前的外國立法例上也有類似的罪,但都與意思自由無關05/13 17:35
111F→:所以我才一再強調「請注意:我們討論的是意思自由」05/13 17:36
114F→:犯罪者覺得不划算的時候,會成為「勒索」嗎?05/13 17:37
116F→:「不給錢就不給正妹電話」 算不算「干預」意思自由?05/13 17:37
117F→:錯,黃榮堅的角度,這不是量的問題,是質的問題。05/13 17:38
118F→:手段不法或手段合法的邊界是非常明確的,沒有量的問題。05/13 17:38
120F→:「你不給錢,我就不給你正妹電話」算不算「勒索」?05/13 17:39
121F→:「勒索」已經帶有評價的概念,不是客觀行為的描述05/13 17:40
122F→: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交換」,不是嗎?05/13 17:40
125F→:內在關聯可以是質的問題,那就必須講清楚到底是什麼質?05/13 17:41
126F→:「甲憑仗乙喜歡某正妹的把柄,強行要脅乙交出錢財」呢?05/13 17:41
127F→:在「手段合法」的前提下,「強行」與「要脅」都是評價。05/13 17:42
128F→:「要脅、恐嚇、勒索」這些都已經是評價概念,不是描述。05/13 17:42
129F→:多想想「正妹電話」的例子,就可以清楚黃榮堅的重點了05/13 17:43
131F→:我不懂「具體」是什麼意思。05/13 17:46
134F→:甲告訴乙「我喜歡某正妹,想跟她聯絡,茶不思飯不想」05/13 17:47
135F→:為什麼「並無不當」?為什麼可以利用別人的愛牟取錢財?05/13 17:48
136F→:這跟「為什麼可以利用犯罪者害怕追訴而牟取錢財」一樣05/13 17:48
137F→:肯定說不把「內在關聯」的內涵講清楚,就永遠會被攻擊。05/13 17:49
139F→:因為社會所有活動的本質,都是人與人之間的「交換」。05/13 17:49
140F→:跟「為什麼可以利用犯罪者怕被關牟取錢財」的竿子一樣大05/13 17:50
141F→:犯罪者想不被關,宅男想跟女神聯絡,都是一種市場條件。05/13 17:50
142F→:犯罪者願意用錢買自由,宅男願意用錢買電話,有何相異?05/13 17:51
145F→:所以問題還是一樣啊,國家憑什麼干預人民間的交換範圍?05/13 17:51
146F→:(請注意,這裡談的不是妨害司法,是意思自由)05/13 17:52
147F→:說不定真的有犯罪者願意花錢買自由,國家幹嘛禁止?05/13 17:52
148F→:偽證罪的存在,不就代表現實上有犯罪者願意花錢買自由嗎05/13 17:52
149F→:所以偽證罪被放在妨害司法罪章,不會被放在妨害自由罪章05/13 17:53
151F→:國家可以禁止「用錢換毒品」,但不會說這是保障意思自由05/13 17:54
152F→:問題就是,肯定說的「前提」到底是什麼,沒人能講清楚。05/13 17:55
154F→:肯定說被攻擊不是因為立場,而是因為論理上的模糊不清。05/13 17:55
155F→:什麼時候告訴乃論變成判斷刑罰有無恣意的標準了?05/13 17:56
156F→:不該動用刑罰的場合,就不需要考慮被害人的立場。05/13 17:56
158F→:層次上,先確定刑罰正當性,再來才是發動訴追誰屬的問題05/13 17:57
160F→:出包?什麼意思?討論法律本來就應該處處烽火啊05/13 17:59
161F→:想盡辦法擠出支持自己的論點,本來就是討論法律時的好事05/13 17:59
164F→:沒有不敬的意思,但林山田黑白書有很多法學方法上的錯誤05/13 18:01
165F→:其中最常出現的一點就是把台灣刑法當成德國刑法。05/13 18:02
167F→:回E:不用道歉啦,鬼才會去背哪些罪告不告訴乃論XD05/13 18:02
168F→:回ameko:當你看到這個問題,林山田的書對你就有價值了05/13 18:03
169F→:不過樓上諸位抱歉了,晚餐有約,走先,下次再繼續討論。05/13 18:05
2F→:相當的不是子彈,是風險。05/13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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