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看板LAW作者 (...)時間14年前 (2010/05/11 22:44), 編輯推噓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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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社會新聞的記者說法,用「有一派認為構成」、「有一派認為不構成」。 總之就是記者本身也不清楚現況。 請問版上網友知道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店家規定「偷竊罰原價10倍」, 並且某甲偷竊店家物品被店家當場抓到後,某甲也心理上被迫而交付10倍金額,換取 店家不報警。事後某甲心有不甘而提告。 店家相關做法是否構成恐嚇取財,院檢的實務見解已有統一看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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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有討論空間 雖然有機會構成 但談和解不也是出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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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對方和解的機會? 將和解條件先寫好就構成犯罪 有點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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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於離譜的條款,通常會被當作無受拘束之意思,而不發生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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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契約條款的效力,也就是店家在抓到人的時候不能直接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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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牌示作為依據來要錢.但是店家在抓到人以後"怎麼""循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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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誘"行為人"痛苦著接受"這個條件才是構不構成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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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抓到以後某甲心知認哉,當場拿出十倍罰款揚長而去,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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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都很難構成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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