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看板LAW作者 (jason)時間14年前 (2010/05/16 11:38), 編輯推噓-2(356)
留言14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4/25 (看更多)
※ 引述《rovk (怎麼...)》之銘言: :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不要在硬ㄠ了,很難看...... : : 所以e-mail內容到底實或不實,本來就不在這個案子法院的審理範圍 : 您也都知道這點啊, : 那還有什麼好說的呢? 你要移花接木,拿判決裡根本不是針對e-mail的評價, 來騙那些推文裡的鄉民,那還有什麼好說的呢? 你到現在還不解釋一下「二審判公然侮辱罪無罪」跟「臧家宜沒有被法院認定 不實」這兩句話,關這個討論串什麼事? : 還是足下認為有不實就是不實,亦或是呈審法官就是你女友, : 偷偷跟足下說:「 : 後面那段爆料無違法的敘述,我是用來渾淆媒體的, ~~~~~~~~~~~~ : 親愛的千萬不要說出去喔」 : 這樣講我就明白了嘛。 : 以後發言前應該給足下審核一番,適合拿來討論的案例才能討論, : 法官說有沒有罪不重要,重要的是足下判斷有罪,那就有罪了。 : 難怪有人說您自我感覺良好....orz 還在混淆視聽,你講的「後面那段爆料」講的是臧家宜案發後對媒體的發言, 跟寄給郭台銘的email一點關係也沒有,臧家宜也不是拿「後面那段爆料」去 恐嚇郭台銘,所以法院怎麼認定,跟臧家宜恐嚇郭台銘完全沒關係。 到底是誰自我感覺良好? : 另您認為該記者所陳述涉及損及他人名譽, ~~~~~~ 不是我認為,是一二審的判決都這麼認為,判決怎麼說,我也原封不動引了, 所以剩下的就不必看了。 至於我媽怎麼看?她老人家已經去享福了,所以我也不知道,等你遇到她的時候, 也順便幫我問問吧。 但我可以確定,如果有一天,我對自己名譽的標準,變成連被公開罵「妓男」、 「只要有錢賺,絕對陪人上床」,都不認為對方妨害名譽,那她一定會很難過的。 不過以你對於言論自由如此浩瀚的保障,想必令堂對於哪天自己兒子被罵「妓男」, 應該也不會覺得如何,是吧? 釋字509會認為「妓男」、「只要有錢賺,絕對陪人上床」也算免責言論自由? 不用找律師法官,你找個法律系修過憲法的來幫你這句話背書吧。 至於,除了法院已經認定的妨礙名譽之外,臧家宜email裡的內容到底實不實呢? 當然該去問當事人啊 http://blog.udn.com/sheujialan1/1409773 還是你是幫郭台銘養的老鼠治病,然後老鼠告訴你郭台銘說謊? : 你很好笑喔,難不成要他去報導郭長了一顆痘痘? : 威脅人用長痘痘的方式威脅的到嗎? : 重點是,是否損及名譽就具不法性? : 有沒有不法還要我教您,麻煩回去把刑分310以及釋字509看懂好嗎? : 要跟您討論還得先讓您審核好案例, : 邊際案例都不准提,法律上不就專門研究邊際案例? : 那麼想贏,都給你說給你贏就好啦XD : 對照您說別人像小學生.....恩 ...... : 不過我想您某些論點說了也沒錯,閣下功力深厚, : 憑在下一介草民是無法讓您廢棄ID不用的,連足下自己提出的認錯都不肯了, : 枉論要突破足下的自尊,但現在少了一位合信眼科的, : 我也不希望您藉此逃遁,希望能常常與您交流意見喔XD : 末了有感於足下的無雙技即將開到我身上,所以我先自爆一下。 : 我是獸醫,叫我去看書看判決是免了,這本來就不是我需要看的。 : 要來找我看病倒可以,要繼續討論本案本人也可以奉陪, : 還可以把足下先前發言的字字句句拿來與現在對比,極為諷刺。 : 最後只是問您一句;「你媽知道你在這邊硬ㄠ又被非本科的踢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5.30

05/16 13:06, , 1F
全部看完 覺得你比較有道理...
05/16 13:06, 1F
謝謝,不過如果需要準備國考,別採黃榮堅這說,有些改題老師在自己課堂上 說遇到否定說會給很低分。

05/16 13:16, , 2F
好啦 你吟了 乖喔XD
05/16 13:16, 2F
看在令堂的份上,這個台階可以給你,也順便跟你那幾位在前面推文裡取暖, 卻從來沒在本板發表過意見的啦啦隊說:以後要湊熱鬧可以,但記得選對邊。

05/16 13:53, , 3F
明明前面有人貼出法官說報導爆料無罪情形還在跳珍
05/16 13:53, 3F
你的網路是用撥接嗎?

05/16 14:00, , 4F
哀..文盲很多..大家互相包涵呀
05/16 14:00, 4F
我想令堂如果因為你對言論自由的保障,都能接受你被當「妓男」,那應該也 不會為「文盲」感到難過。今天氣溫不低,你們應該可以不需要取暖了。 對了,不要說什麼學獸醫的就可以不看判決亂說一通,我有同事在執業之前就 是當獸醫的,要不要介紹給你? ※ 編輯: jasonvlee 來自: 114.42.95.30 (05/16 14:05)

05/16 14:21, , 5F
判決我沒看也懶得看,但這是旁論的爭執吧
05/16 14:21, 5F

05/16 14:21, , 6F
講講合法手段威脅合意性交的例子比較有意義點
05/16 14:21, 6F

05/16 15:38, , 7F
琤H為只有文字障礙的人才會看不懂明明前面寫很清楚
05/16 15:38, 7F

05/16 15:40, , 8F
我以為只有文字障礙的人才會看不懂明明前面寫很清楚
05/16 15:40, 8F

05/16 15:46, , 9F
學法律還不會自己看判決你承認錯我就找給你看
05/16 15:46, 9F

05/19 01:24, , 10F
不過其實我傾向於合法手段威脅合意性交應該先往228;話說到
05/19 01:24, 10F

05/19 01:25, , 11F
這類案子讓我想到pd師舉過一個檢察官抓到援交女後,用將書
05/19 01:25, 11F

05/19 01:26, , 12F
狀改寄到援交女居所(不寄回有父母居住的老家)的手段,與之
05/19 01:26, 12F

05/19 01:26, , 13F
合意性交的真實案例.
05/19 01:26, 13F

05/19 01:26, , 14F
我對上面的案子也有印象
05/19 01:26,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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