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看板LAW作者 (怎麼...)時間14年前 (2010/05/16 06:04),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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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 引述《rovk (怎麼...)》之銘言: 不要在硬ㄠ了,很難看...... : 所以e-mail內容到底實或不實,本來就不在這個案子法院的審理範圍 您也都知道這點啊, 那還有什麼好說的呢? 還是足下認為有不實就是不實,亦或是呈審法官就是你女友, 偷偷跟足下說:「 後面那段爆料無違法的敘述,我是用來渾淆媒體的, 親愛的千萬不要說出去喔」 這樣講我就明白了嘛。 以後發言前應該給足下審核一番,適合拿來討論的案例才能討論, 法官說有沒有罪不重要,重要的是足下判斷有罪,那就有罪了。 難怪有人說您自我感覺良好....orz 另您認為該記者所陳述涉及損及他人名譽, 你很好笑喔,難不成要他去報導郭長了一顆痘痘? 威脅人用長痘痘的方式威脅的到嗎? 重點是,是否損及名譽就具不法性? 有沒有不法還要我教您,麻煩回去把刑分310以及釋字509看懂好嗎? 要跟您討論還得先讓您審核好案例, 邊際案例都不准提,法律上不就專門研究邊際案例? 那麼想贏,都給你說給你贏就好啦XD 對照您說別人像小學生.....恩 ...... 不過我想您某些論點說了也沒錯,閣下功力深厚, 憑在下一介草民是無法讓您廢棄ID不用的,連足下自己提出的認錯都不肯了, 枉論要突破足下的自尊,但現在少了一位合信眼科的, 我也不希望您藉此逃遁,希望能常常與您交流意見喔XD 末了有感於足下的無雙技即將開到我身上,所以我先自爆一下。 我是獸醫,叫我去看書看判決是免了,這本來就不是我需要看的。 要來找我看病倒可以,要繼續討論本案本人也可以奉陪, 還可以把足下先前發言的字字句句拿來與現在對比,極為諷刺。 最後只是問您一句;「你媽知道你在這邊硬ㄠ又被非本科的踢爆嗎?」 -- 寂寞的人 用情有多深 愛妳 也很認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219.58

05/16 06:05, , 1F
不要再硬凹了 很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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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6:12, , 2F
不要再硬凹了 很難看 羞羞臉~~~~~
05/16 06:12, 2F

05/16 06:27, , 3F
不要再硬凹了 很難看
05/16 06:27, 3F

05/16 07:34, , 4F
不要再硬凹了 很難看
05/16 07:34, 4F
※ 編輯: rovk 來自: 114.137.219.58 (05/16 07:26)

05/16 23:16, , 5F
不要再硬凹了 很難看 我都看不完 哭哭
05/16 23:16,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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