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只能強制就醫5年 侯友宜:應提高到30年已刪文
前陣子在臉書上面看到不少文章幹譙法官醫生的文章
論點不外乎
殺人無罪誇張
精神病無敵論
以後弄個精神病歷就無敵了
最近則是看到不少逆風護航法官與醫生文章
論點則在於
法律就這樣設,怪法官沒道理
醫生憑專業判斷,罵他們沒道理
精神病歷沒有這麼好取得
難得看到有人提到這個強制就醫期限的事情
不過侯的說法
坦白說也是符合民意風向
參考價值並不大
原因無他
因為法官根本沒有法律以外的專業能力
在台灣的法律之中
強制就醫幾年是由法官來決定
這本身就是一件莫名其妙的事情
法官哪來的專業可以去判斷這個病患應該強制就醫幾年才能回歸社會?
假定
就跟侯所講一樣修法為三十年好了(有期徒刑上限)
問題如果該犯人十年就病好了
那多餘的二十年強制就醫算是甚麼?
沒病逼你去看醫生,逼你去吃藥?
沒病也被逼出病來,是藥三分毒,藥又不是沒有副作用
有人權被侵犯疑慮
反之
犯人三十年病也沒好
你放到社會之中
不也一樣是隱憂嗎?
鐵路殺警案的狀況
不是犯人沒去看過病(否則哪來的精神病史)
而是沒有持續控制吃藥
強制就醫期限到,不也一樣意思?
所以強制就醫的時間長短
雖然重要
但也只有涵蓋到部分而已
台灣的法律為何由法官來決定強制就醫時間長短
這問題本身卻沒有解決
法官本身的專業就只有在法律之上
就算有部分法官行有餘力興趣五花八門
那也是個別的狀態
不能視作常態
因此
在很多不同的專業問題之上
本來就不該給法官心證太大的權限
讓他們自己去判讀要採信甚麼,不採信甚麼
別跟我說甚麼證據原則等理論
原則就只是原則
以法官的專業來看,除非太誇張
否則任一個法官都能寫出符合相關原則的判決書出來
但一樣沒解決法官專業無能處理其他行業別專業的問題
如小燈泡案
兩個不同的鑑定機構
給出不同的鑑定報告
怎麼會是法官決定要採信哪份報告呢?
未來合理的做法應該是
首先先修法先改掉強制就醫的年限上限
需要強制就醫的案子
其年限是由其主治醫生認定甚麼時候可以回歸社會
而非法官
另外每個犯人有精神病史的案子
都要至少兩份獨立機構的鑑定書
若兩份結果相同
法官不可不予採信
若兩份結果不同,由第三個獨立機構判讀要採信哪份
除醫藥外,其他工程、交通、科技等等
都該比照辦理
如此一來
法官的責任也就減少
因為心證的權力縮小了
而醫生的責任也被分攤
至少有兩個獨立機構的相同判斷,常態分佈下相信比單一個更能貼近事實
而對犯人與社會本身也是好事
強制就醫的年限不再是由外行的法官認定
比較能符合個案的狀況
即便難免有誤判情況
應該也比反正只強制五年
五年後放生的狀態好多了
強制就醫的做法
也不見得必然是要關起來
定時定期回診
不定期訪查
若醫生判斷需要強制隔離(如武漢肺炎一樣)
就請員警執行
不過說真的
法官是否願意自己的心證權力縮小?
醫生是否願意擔起判斷之責?
我認為這個大人的理由
應該是無法解決
結果或者依據現在民情洶洶
把強制就醫年限上調
給法官在其他案子上有判個二十年的能力
但依舊無法解決
法官用法律專業橫跨到其他專業的判斷能力是否足夠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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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kelyβ@βγ: 噗~最近才跟專包政府工程的包商泡過茶 03/06 23:58
→ kelyβ@βγ: 聽到核廢料桶油漆刷一刷了事,嚇的尿都快噴出來啦XD 03/06 23:58
→ kelyβ@βγ: 噗~小hama要不要問問馬殷邦博士啊XD 03/07 00:28
所以你kelyβ@βγ現在指涉馬殷邦博士涉嫌跟台電同謀
將核廢料的桶子隨便用油漆塗塗嗎? #1Mt5502L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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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00.10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554399.A.B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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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覺得五年不知從哪來的
給精神科醫生一個有暴力傾向的重症患者
五年時間,哪個精神科醫生敢保證一定能在期限內治癒?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0.109 臺灣), 05/04/2020 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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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樣問你啦
小燈泡案兩個機構作出的精神鑑定結果
依法定證據主義
法官是如何判斷要採信何者的?
看起來你不願意回復
我說句老實話
就是靠法官心證判定
且我們的法律授權法官可以決定是否要採信鑑定結果
印象中以前就有一個案子
老先生的土地被代書騙了
老先生家屬請調查局做筆跡鑑定
鑑定結果代書手上的土地買賣契約書老先生的筆跡為偽造
結果法官不採信這個關鍵證據
筆跡鑑定不是測謊
為什麼法官可以不採信?
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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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在一個特定場所比較好操作
這是能理解的
但現在就是關起來會有所謂的人權疑慮
是在處罰他生病
雖然我不知道同樣標準之下
強制隔離十四天算是甚麼狀況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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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0.109 臺灣), 05/04/2020 09: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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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
法條擺在哪裡
你法官要用哪條
你自己決定
小燈泡案的法官決定用別條判王有期徒刑
你要用這條判無罪
也只能說自己的決定
且判決這種東西
本身就含有一定的主觀成分
太多案子一二審的法官認定不同
結果就逆轉的
難道一審的法官判定不夠專業嗎?
想來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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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每次看到報導
說鑑定結果
該犯在犯案當下是有/無自主意識
我都覺得很神奇
精神鑑定能作到這麼細緻的分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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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危險也不能送強制就醫啦
基本上人家還沒犯案
只是想想
譬如版上的XX名單
人家只是腦補,不能說有犯罪事實
至少先等人家砍死一人後再說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0.109 臺灣), 05/04/2020 09: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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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前面所說,專業法官總是能寫出符合法律原則的理由
你要這樣說我也能接受
那至少先推動有兩份鑑定報告再說吧
否則法官現行就是可以不採信報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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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關囉
有教化之可能跟有病是兩回事
一個是有自主之能力,需要負完全責任
一個是沒有自主能力,所以才需要醫療介入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0.109 臺灣), 05/04/2020 09: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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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有的
感謝補充
打我臉打得好
受教了
那是否證明
醫生是有能力可以判斷某些病患是否需要強制就醫?
及需要強制的年限
而非需要把這種權力交給法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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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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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前面講的精神衛生法三十二條是?
2.武漢肺炎強制隔離是?
3.我哪有說精神病要強制就醫?
我是說都殺人了,由醫生去判斷是否強制就醫
還是判定為犯案當下有自主意識,那剩下是法官的事情
我主張強制就醫與否應由醫師判斷,而非法官
請你先看看上面三點
我們再來討論我的公民是否要重修?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0.109 臺灣), 05/04/2020 1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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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整篇文章講的內容
都是在司法機構內運轉
哪來的行政權出現?
是n大補充有精神疾病法,可以由醫生來判定是否強制就醫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0.109 臺灣), 05/04/2020 10: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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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大大看法
被強制就醫
是在一個被管制的狀況之下
此狀況下去殺人放火機率較低
放出來就是自由自在
想吃藥吃藥,不想吃去砍人你有輒?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0.109 臺灣), 05/04/2020 1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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