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只能強制就醫5年 侯友宜:應提高到30年已刪文

看板Gossiping作者 (ayumi)時間4年前 (2020/05/04 09:44), 4年前編輯推噓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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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 就跟侯所講一樣修法為三十年好了(有期徒刑上限) : : 問題如果該犯人十年就病好了 : : 那多餘的二十年強制就醫算是甚麼? : 我就提一個最簡單的問題 : 請問什麼精神病 吃十年可以吃好的? : 況且現在討論的不是單純精神病人 或是疑似精神病人 : 而是精神病人中 已經具有明確攻擊性而且已經傷人的病人 : 還不是懷疑有傷人可能 有什麼問題? : 我們不歧視有精神疾病的人 但我們害怕精神極並且具有攻擊性的病人 : 今天討論的 不是配合治療按時吃藥病況平穩的精神病人 : 而是有攻擊性的精神病人.... : 你這說法明顯就是拿所有的精神病人來當分母 : 去分少數幾個具有攻擊性又不配合的精神病人 如果今天需要強制就醫的 是全台灣所有的精神病人 那麼我是拿他們當分母 偏偏我討論的內容是已經有犯案的狀況 法院在討論是否需要強制就醫 那分母的範圍就相當受限了 其次 今天其實不是只有精神病史的人 可能免罪 很多案子是犯人犯案之後 申請精神鑑定 最後得出犯人有精神異常的鑑定結果 姑且不論犯人是不是造偽作假的可能性 這樣的狀態 根本也不可能有所謂不吃藥控制的問題 因為包含他自己本人都可能沒發現自己患病 最後 我主要的論點是在於 法官心證的權力過大 可以涉足所謂專業鑑定結果的採信與否 這一個制度面上的問題 我之前文章下有人提到罪疑惟輕這個原則 但說真的 疑不疑,也是法官說的算 他今天不採信,就說疑 採信,就說不疑 甚至可以A法官疑 B法官不疑(當然會寫出他們的理由,但不重要) 為什麼要給法官這種判斷他不熟悉專業領域的權力呢? 在我的預想之中 如果能修法 那法官限縮此權力 將擴大醫生的責任 好處是在於能真正針對個案 去考量他需要強制的年限要多久 不會有病情沒穩定就放出來 病情穩定還關起來的狀況 不過你這邊提到一個重點 精神醫學到底具不具備可靠性? 到底有沒有辦法真正治癒 畢竟精神醫學現在還有很多模糊的地方 不是搞出個篩劑 陽性,你就有精神疾病 陰性,你就沒精神疾病 所以這模糊的空間 也給予民眾不信任感 但至少 還是比法官來得有研究 如果按侯的作法,單純拉高強制就醫年限 我就有可能被一個沒精神醫學專業的法官認定我要被強制就醫三十年 ...... 相較之下 我寧願被數個精神科醫生說,不關我三十年不行啦 至少我比較服氣 -- 噓 kelyβ@βγ: 噗~最近才跟專包政府工程的包商泡過茶 03/06 23:58 → kelyβ@βγ: 聽到核廢料桶油漆刷一刷了事,嚇的尿都快噴出來啦XD 03/06 23:58 → kelyβ@βγ: 噗~小hama要不要問問馬殷邦博士啊XD 03/07 00:28 所以你kelyβ@βγ現在指涉馬殷邦博士涉嫌跟台電同謀 將核廢料的桶子隨便用油漆塗塗嗎? #1Mt5502L (Gossipi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00.10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556646.A.E62.html

05/04 09:45, 4年前 , 1F
為什麼不直接精神病患比照一般人刑責就好?
05/04 09:45, 1F

05/04 09:46, 4年前 , 2F
沒有特別條款自然沒那麼多問題
05/04 09:46, 2F
因為他們不具備自主意識 所以沒辦法負擔完全責任 就如同未成年犯一樣 (但另外一提,我覺得調低投票權年紀,不如調低刑法成年年紀)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0.109 臺灣), 05/04/2020 09:47:52

05/04 09:47, 4年前 , 3F
請問現在精神疾病痊癒無病發 大多是幾年
05/04 09:47, 3F

05/04 09:48, 4年前 , 4F
案例數有全體人口1% 23萬人次痊癒
05/04 09:48, 4F

05/04 09:50, 4年前 , 5F
精神疾病不是原罪 是有攻擊傷害
05/04 09:50, 5F

05/04 09:50, 4年前 , 6F
誰能保證治癒不會發病再繼續攻擊傷害
05/04 09:50, 6F

05/04 09:52, 4年前 , 7F
其實換個名詞就好 強制治療x年,關醫院跟監獄一樣長
05/04 09:52, 7F
前面文章n大補充 精神衛生法是可以強制病患就醫的 且到底啥時可以放出 是醫生說得算 相較現在刑法十九條而言 讓法官去決定 更能符合個案之狀況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0.109 臺灣), 05/04/2020 09:53:17

05/04 09:59, 4年前 , 8F
為什麼刑責一定要用減法 不能用加法呢? 刑責比照一般人
05/04 09:59, 8F

05/04 09:59, 4年前 , 9F
是精神病患就照一般人刑期再加個強制就醫
05/04 09:59, 9F

05/04 10:00, 4年前 , 10F
用減法的方式 當然一定會有人想減刑鑽漏洞裝精神病
05/04 10:00,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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