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富二代率眾毆死保全 公訴不受理

看板Gossiping作者 (YP趕快剪頭髮)時間4年前 (2020/02/28 15:55), 4年前編輯推噓9(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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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閒聊 ※ 引述《fatman5566 (肥仔不能亡)》之銘言: : 依照判決書的內容: : 1.檢察官起訴傷害致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之罪) : 2.鑑定報告認為「外傷僅為不足 以致死之右後枕部頭皮下出血之表淺傷,被害人頭部、身 : 體 內之臟器及四肢、軀幹均無明顯出血或骨折」。 外傷的確不足以致死, 但外傷能造成循環系統的不穩定,當然為心律不整的誘發因子之一。 : 3.法官認為「推攻擊被害人 之臉部、頭部、肩頸部、右手等處,惟所攻擊之部分均非在足 : 以致重傷、死亡之身體部位如心臟、肝臟等,且被告張群 倫等人於攻擊頭部時,被害人並 : 將右手反舉保護頭部直接受創,再者,自被告張群倫先伸手推被害人迄被告張群倫中止攻擊 : 或挑釁之動作時間僅在23秒內(見勘驗筆錄擷圖10至67 ,本院卷第205 至234 頁),且並 : 非在這短暫時間內為持續不斷之攻擊,顯見被告等人所毆打於被害人身體之傷勢,係不足以 : 致死」,簡單說就是被告打被害人的臉,但莫名其妙被害人就死了,這個死亡結果是源於被 : 害人心臟病發。 遠因近力說, 各位想想,您被人圍毆時,不管是想戰還是想逃(fight or flee), 腎上腺素、正腎上腺素會不會爆發? 小動脈會不會收縮? 血壓會不會飆高? 如此一來,請問是否還能維持穩定的血行動力學(hemodynamics)? 在無法維持穩定 hemodynamics 情況下,發生心律不整的風險是升高還是降低? 所以小妹認為,死者死因的確是心臟病, 但造成心臟病的原因是被圍毆所致之循環系統紊亂。 是故: [1] 在這裡心臟病發與外傷脫鉤, 因果關係不是法官所想的「外傷==>造成心律不整」; 而應認為是受毆==>心血管系統不穩定 ==> 誘發心律不整 ==> 被害人死亡。 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 故小妹認為故意傷害致死罪該當。 [2] 否則的話,就把腎上腺素、正腎上腺素抓去關好了; 誰教你被打了,心血管系統卻無法維持穩定呢? : 4.問題來了:正常打架的時候會預料到被打的人因為心臟病發死掉嗎? : 法官認為不會「本件被害人本身身型肥胖、心臟肥大之情形下,因而可能因外在或內在激, : 增加心臟負荷,進而促使心臟病發作死亡,則被告張群倫等人之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 : 之間,是否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有可疑。」 這裡小妹認為顯然擴張了「普通人所會有的預期」的範圍; 蓋揍人本來就是違法行為,揍人者豈還可預設被揍的人身體健康? : 5.所以法官認為應該只是傷害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傷害罪是告訴乃論,被告的家屬 : 撤回告訴,所以法官只能職權判不受理。 : 這裡的疑問有兩個啦 : 1.正常打架的時候會預料到被打的人因為心臟病發死掉嗎? : 2.家屬明明可以繼續告下去,然後附帶民事賠償,這樣既可以拿到錢又可以讓8+9下去,為 : 什麼最後卻和解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223.2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2876536.A.B2E.html ※ 編輯: yamaplover (1.173.223.248 臺灣), 02/28/2020 15: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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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法律人? 法律人說了算 法官說沒有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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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就沒有 你懂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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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串 sanae0307的大作快去拜讀 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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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沒資格跟法官討論法律 還是跪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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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律師法官別出來秀下限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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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最後的和解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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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漂漂拳沒看過?難怪你不是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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揍人不就是要傷害對方? 不過法官是神,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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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這樣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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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 你可以去考法官 台灣法官有你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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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醒就好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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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蛋頭蓋骨理論去看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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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傷是否引起心臟病發,肯定找的到醫生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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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問題是官司要打多久然後賠多少。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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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可能找得到律師願意打,那是看在高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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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在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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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學法的說無關就無關,可教化就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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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你們不是本科的不要多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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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以一般人缺乏預見的可能性,阻卻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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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部分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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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06, 4年前 , 21F
一般人為什麼會缺乏遇見打人會造成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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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06, 4年前 , 22F
這案的法官有你1/10的智商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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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果關係但沒有相當性或客觀上不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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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06, 4年前 , 24F
害這件事情?現在就學法的自由心證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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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07, 4年前 , 25F
大事化小,當成傷害就可以免起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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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07, 4年前 , 26F
顯然法醫的意見跟你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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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用 光你說的那串因果練 就無法通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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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被質疑就"啊你看他們都和解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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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性或客觀歸責的檢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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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就是我最後一段啊 「一般人缺乏預見的可能性」 1. 一般人都知道揍人是違法行為, 揍人的人豈可預設被揍的人都是身體健康的人(可預見性)? 2. 一般人都知道揍人就是要給對方帶來傷害, 講白話文就是一般人可預見被揍的人除了外傷還「可能」有內傷啦。 一般人都知道的事,當然具可預見性,故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係成立。

02/28 16:07, 4年前 , 30F
可預見造成死亡?還是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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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amaplover (1.173.223.248 臺灣), 02/28/2020 16:14:03

02/28 16:08, 4年前 , 31F
目前因果關係的理論就是日派的條件理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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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傷害和引發心臟病無相關關係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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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能夠理解的,因為學法的和我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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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相當因果關係或德派的條件理論加客觀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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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民眾的認知是有很大的差異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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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要一碼歸一碼,打人歸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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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這個法官是採日派的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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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宅自殺歸自殺,誰叫他這20多年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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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這麼多東西,死了是他自己身體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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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10, 4年前 , 40F
相當性是指並非一般生活經驗上罕見 不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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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12, 4年前 , 41F
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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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24, 4年前 , 42F
to 原po,法官是以缺乏預見可能性阻卻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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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瞭解,法官是用「缺乏可預見性」去阻斷因果鍊 但我認為這心證太過擴張「缺乏可預見性」的範圍 如同我上面回應的, 一般人都知道揍人就是要給對方帶來傷害, 所以被狠揍一頓的人不但有外傷,還「可能」有內傷。 一般人的可預見性就在此。 被害者是被狠揍引起的內傷(循環系統不穩定)誘發心律不整而死, 故因果鍊連得起來。 簡單說,如果小妹有機會三試,一定會把這個案例拿出來講。

02/28 16:24, 4年前 , 43F
結論不就是打死人沒事,都是他身體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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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24, 4年前 , 44F
部分的過失,而不是傷害部分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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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刑法規定行為缺乏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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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25, 4年前 , 46F
所以只能罰行為人傷害的部分,而不能罰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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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25, 4年前 , 47F
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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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amaplover (1.173.223.248 臺灣), 02/28/2020 16:32:57

02/28 16:36, 4年前 , 48F
44樓,很搞笑!那我拿刀砍向你,然後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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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我只是想傷害你,不是想殺你。開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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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36, 4年前 , 50F
意撞死律師或法官,是否也可以說:我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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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撞傷你,你死掉一定要判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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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37, 4年前 , 52F
因為我沒想到你會被我砍死或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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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37, 4年前 , 53F
我想你還是沒有聽懂我的意思。不是阻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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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關係,而是阻斷致死的過失之責。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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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的行為確實與致死部分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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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因缺乏預見可能性而阻卻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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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就是繞回小妹正文開頭,致死的原因究竟為何? 1. 法官認為: 「外傷均非致命 ==> 被害人卻心臟病發」 非一般人可預期 故不成立傷害致死 2. 小妹認為 「一般人都知道揍人除了導致被害人外傷,亦可能內傷」 故具可預期性 法官和小妹的差異在於,法官只考慮外傷, 而沒考慮被揍了也可能引起內傷。而這內傷會提高心律不整的風險。 法官與小妹見解差異,在[1] 原因不同,以及[2] 可預見性之認定也不同。 小妹只能說,如果有幸進入三試,我一定把這個案例拿出來講。 ※ 編輯: yamaplover (1.173.223.248 臺灣), 02/28/2020 16:48:58

02/28 16:46, 4年前 , 57F
打到抽搐了,還可以缺乏預見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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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49, 4年前 , 58F
講一堆屁理論,理論符合實務嗎?這種抽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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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49, 4年前 , 59F
是怎樣造成?過失傷害造成的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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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55, 4年前 , 60F
我覺得若控方有主張原po的論點,並有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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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55, 4年前 , 61F
醫生佐證其論點,客觀上有驗出內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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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6:55, 4年前 , 62F
還在日派缺乏預見就是腦子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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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01, 4年前 , 63F
法律應該是教大家,你打人就是有機會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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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01, 4年前 , 64F
人,你不要打人就不會預見打死人。垃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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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在教,我們被打前要確認自己的身體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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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01, 4年前 , 66F
健康?三小,被打前要不先叫富二代帶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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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01, 4年前 , 67F
檢查身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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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25, 4年前 , 68F
我尊重你的說法,只是提醒你一點,對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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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25, 4年前 , 69F
為的討論,是以行為人於行為時當下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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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27, 4年前 , 70F
你要跟法官一樣擴張解釋「缺乏預見」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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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啦!我們退一步,你跟那法官只要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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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在打他前,有帶他去檢查身體,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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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也說被害者身體健康可以承受多少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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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加害者依照醫生指示打他多少下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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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那就是他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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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29, 4年前 , 76F
因為他的死是醫生健康狀況分析錯誤,這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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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29, 4年前 , 77F
對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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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30, 4年前 , 78F
還是有醫學論據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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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31, 4年前 , 79F
你要扯,我們就來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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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31, 4年前 , 80F
照你的標準,所有毆打行為都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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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31, 4年前 , 81F
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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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這部分不就是屬於法官的心證? 事實和物證蒐集完畢, A 法官可以有自己的心證, 小妹也可以有自己的心證; 差別在於誰坐在那個位子上, 判決結果就大不同。 所以這位大大說的事情也真的可能會發生; 既然有法官在缺乏內科學知識的情況下做出某個判決, 那某日yamap 當法官時可能把所有毆打行為都判成殺人未遂也不一定。

02/28 17:46, 4年前 , 82F
我也提醒你,刑法第二條指的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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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46, 4年前 , 83F
並非「法律見解」。
02/28 17:46, 83F

02/28 18:33, 4年前 , 84F
這篇比一堆智障法匠有道理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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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9:16, 4年前 , 85F
樓上,可悲的是原po還沒考上,其他已經封神了
02/28 19:16, 85F
XD 需要告訴您 法學士是小妹第四專長嗎? XD ※ 編輯: yamaplover (61.216.55.191 臺灣), 02/28/2020 19:32:20
文章代碼(AID): #1UMCTuik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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