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富二代率眾毆死保全 公訴不受理已刪文

看板Gossiping作者 (握力器)時間6年前 (2020/02/29 00:29), 6年前編輯推噓8(917)
留言17則, 11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32/39 (看更多)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id=SLDM%2C108%2C%E8%A8%B4%2C154%2C2 0200207%2C1&ty=JD 本魯來簡單整理判決書主要內容 一、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是否具因果關係? 本案法官認為,依一般情況下,本案傷害行為並不至於使人死亡(即一般人受此傷害並不 會致死),而法醫認死亡原因應屬傷害行為致誘發心臟病,故傷害行為與死亡之結果無相 當因果關係。 又察被害人外觀年輕力壯,一般人難以判斷會因該傷害行為而誘發心臟病致死,故不具預 見可能性。(如此不能成立過失致死,故當然不成立傷害致死,僅能判斷是否具傷害罪之 嫌) 二、本案不受理判決之情形 如上所述,本案只能判處傷害罪之餘地,而普通傷害罪又屬告訴乃論罪,然告訴人(家屬 )已與加害人和解,告訴已撤回,故僅得判不受理判決。 如有錯誤請告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17.2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2907370.A.383.html

02/29 00:31, 6年前 , 1F
鬼島
02/29 00:31, 1F

02/29 00:33, 6年前 , 2F
刑訴是檢察官提起的嗎
02/29 00:33, 2F
家屬提起告訴,檢才因此提公訴,刑訴由此發動。又審理期間,法官認該案不應為公訴所 提之傷害致死而應為普通傷害,且普通傷害與傷害致死之犯罪事實相同,法官故得一同審 理,又普通傷害如上所述為告訴乃論,故需合法告訴為要件,所以今家屬撤告故法院依刑 事訴訟法303第三款規定判不受理判決。

02/29 00:38, 6年前 , 3F
重點應該是在於已經和解
02/29 00:38, 3F

02/29 00:42, 6年前 , 4F
02/29 00:42, 4F

02/29 00:56, 6年前 , 5F
殺人要有犯意,過失也要有因果關係
02/29 00:56, 5F

02/29 00:56, 6年前 , 6F
常理判斷群毆是有風險的 為什麼不會至人
02/29 00:56, 6F

02/29 00:57, 6年前 , 7F
可憐那
02/29 00:57, 7F

02/29 01:17, 6年前 , 8F
如果常有肥胖者因驚嚇而心臟病的話
02/29 01:17, 8F

02/29 01:17, 6年前 , 9F
以後會變成可預見性的結果嗎?
02/29 01:17, 9F
如果社會大眾都知此情形,確實如您所述

02/29 01:18, 6年前 , 10F
可預見就是殺人了
02/29 01:18, 10F

02/29 01:19, 6年前 , 11F
我明知你有心臟病還嚇你 就殺人罪
02/29 01:19, 11F
首先分為過失致死 及普通殺人 過失致 死為主觀上無故意 故需討論是否有預見可能、 避免可能性而殺人罪為主觀上具故意 此情形當然具預見、避免可能性 應從此架構來推 理

02/29 01:43, 6年前 , 12F
我打了他一頓結果他心臟病發死了,
02/29 01:43, 12F

02/29 01:43, 6年前 , 13F
跟我無關,神邏輯
02/29 01:43, 13F
當然有關,只是不成立殺人或傷害致死,而應討論是否成立傷害 ※ 編輯: asdteacher (114.136.217.216 臺灣), 02/29/2020 01:49:48 ※ 編輯: asdteacher (114.136.217.216 臺灣), 02/29/2020 01:52:10

02/29 01:53, 6年前 , 14F
有心臟病的下次被打前要趕快告知,還被
02/29 01:53, 14F

02/29 01:53, 6年前 , 15F
打然後心臟病死才能讓他成立有間接殺人
02/29 01:53, 15F

02/29 01:53, 6年前 , 16F
故意或至少過失致死
02/29 01:53, 16F
※ 編輯: asdteacher (114.136.217.216 臺灣), 02/29/2020 01:54:25 ※ 編輯: asdteacher (114.136.217.216 臺灣), 02/29/2020 02:08:55

02/29 02:55, 6年前 , 17F
李姓分析給推
02/29 02:55, 17F
文章代碼(AID): #1UMJ_gE3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2 之 39 篇):
文章代碼(AID): #1UMJ_gE3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