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富二代率眾毆死保全 公訴不受理
※ 引述《paulabxz123 (優文大師)》之銘言:
: 我法盲啦
: 雖然民事上和解了
: 可是都打死人了
: 應該是非告訴乃論吧
: 應該還有刑事的責任吧
: 不是應該要有檢察官起訴嗎幹
: 有沒有法律系的要跟我解釋一下
: 看到這個我又想到葉少爺酒駕輕判
: 司法改革根本笑話
: 假設今天打死的是法官或政商的親戚
: 然後說是對方太老太脆弱
: 我又沒有想置對方於死地
: 一定直接被法官用不知悔改給重判
: 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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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職責是認事用法。
認事部分:
該案法官依據法醫解剖後的認定結果,被害人的死因是心臟病,而非富少等人的傷害行為。
用法部分:
法官根據認事結論,認為富少傷害致死罪不成立,但符合普通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再者,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然而被害人家屬既已撤回告訴,法官也只能因缺乏告訴要件而不受理駁回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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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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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以一般人缺乏預見可能性為由,阻卻致死部分的過失,所以認為不成立傷害致死罪,只成立普通傷害罪。
檢察官當然可以不認同,不認同的話,就麻煩請檢察官上訴囉!
※ 編輯: lsjwew1 (58.115.114.130 臺灣), 02/28/2020 16: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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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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