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富二代率眾毆死保全 公訴不受理
※ 引述《ejrq5785 (ejrq5785)》之銘言:
: 試著解釋一下這個判決,雖然可能會被噓
: 本件法院公訴不受理,是因為家屬撤回告訴。
: 但是並非所有案件撤回告訴,就一定不受理。
: 若是非告訴乃論,被害者有沒有提起告訴,檢察官都可以起訴,法院也可以審判。
: 若是告訴乃論,那一定要被害者提起告訴,法院才可以審判。
: 這個部分請看刑訴?303
: 本件檢察官以傷害致死罪起訴,是非告訴乃論。
: 送到法官那裡法官認為只是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 而家屬撤回告訴,所以這件法院本來就不能判,如果沒有撤回告訴
: 也僅論普通傷害罪。
: 那來看看為什麼檢察官認為是傷害致死,我想這邊很多人都認為是傷害致死。
: 而法官認為只是普通傷害。
: 先看法條:
: 普通傷害罪:刑法277條1項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傷害致死罪:277條2項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結果加重犯:刑法17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
: 發生時,不適用之
: 法官認為是普通傷害罪的理由
: (一)法醫的鑑定:
: https://imgur.com/oplZkQA

: (二)這些加害者並沒有殺人故意
: 1.加害者沒有使用器械
: 2.並非攻擊要害(心臟)
: https://imgur.com/bqHcPUF

: 3.被害者倒地之後,加害者馬上給水,還對被害者CPR
: 4.被害者年僅21歲,又是保全。
: https://imgur.com/wXdtB29


: 如果你要殺一個人,應該不會再他倒地之後給予救援,如果是這樣可能要另外討論
: 中止未遂的問題。
: 但是最後還是發生「死亡」結果
: 上面我引的刑法17條,後段說「行為能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 能不能預見,是以客觀正常人的標準來判斷
: 今天假設你把一個人「嚇死」或者強姦一個人,結果他回家自殺(忘了226II)
: 又或者你罵一個有憂鬱症的人,結果他回家自殺
: 各位會覺得這種情況要負殺人罪嗎?(如果行為人知道被害者有隱疾另當別論)
: 本案的被害者21歲,而且又是保全(代表經過一定篩選..)。
: 今天假設被害者是一個6.70歲的老人,那同樣的行為,造成死亡結果
: 可能法官就會認為有傷害致死了,因為一般人會認為老人比較脆弱。
: 這邊也有一個判決,就是因為被害者是老人的緣故,所以判傷害致死。
: http://bit.ly/3aauPdH
: https://imgur.com/o84sueI

: 最後希望大家有事好說,不要亂打人@@..如果大家還是不能接受,那就請立委修法吧
我也評論一下這個判決 要噓就噓
277條2項是加重結果犯的型態
而加重結果犯要成立有四個要件
1:法有明文規定
這沒啥好講的 罪刑法定主義
2:有加重結果出現
這也沒啥好講的
3:行為人必須能遇見加重結果的出現
這個比較複雜 ,過去實務見解認為客觀上能預見就算,參照47年台上字920號判決:「加
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
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
圍。」
啊近來實務見解則認為主客觀遇見可能性都要有才算數,參照100年台上字3062號判決:
「刑法第十七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的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以傷害致人於
死罪為例,非謂有傷害之行為及生死亡結果即能成立,必須傷害之行為隱藏特有之危險,
因而產生死亡之結果,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該加重結果客觀上可能預見,行為人主
觀上有注意之義務能預見而未預見,亦即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過失,方能構成。良以傷害
致人於死罪與傷害罪之刑度相差甚大,不能徒以客觀上可能預見,即科以該罪,必也其主
觀上有未預見之過失(如主觀上有預見,即構成殺人罪),始克相當,以符合罪刑相當原
則。」
4:加重結果和危險前行為有因果關係
就上面那個判決紅色地方提到的相當因果關係,又相當因果關係的定義在76年台上字192
號判決有明確定義出來:「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
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
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
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
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
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綠色地方翻譯出來就是開上帝視角,不管行為人知不知道那個因素,只要因素存在就要列
入考慮
不過加重結果的階層已經是在第三階罪責階段了,我重新跑一遍流程
一:構成要件
1:客觀構成要件
這地方可以理解成把結果和要處罰的行爲之間連一條線起來,而那條線就是
因果關係
而因果關係主要有相當因果理論和客觀歸責理論,不過在這裡不重要,不管哪個這個案子
客觀構成要件都會該當
在這裡的話傷害、傷害致死、殺人都還會存在
2: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這裏算是訴訟上最難證明的地方,阿法院這裡依照行為人沒有持械、沒攻擊要
害和行為人倒地後有救助來認定行為人對殺人而言是沒有故意的
在這裡殺人罪會被排除掉 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至多負過失
二:阻卻違法
沒啥好講的 行為人沒阻卻違法事由,不管是法定還是超法定
三:罪責
用一開始提到的加重結果犯的要件,我自己認為加重結果犯應該是在第三個要件:行為人
能遇見加重結果那裡被阻卻掉的
就像前文所講的,理性一般人並不能預見到打一個年輕人會因為心臟病而死
客觀預見可能性不存在,不管用以前的實務見解還是近年的實務見解都會認為無預見可能
性,進而不成立傷害致死
行為人不用為保全的死負責 在這裡傷害致死被排除掉
在這裡剩下傷害罪存在 啊這是告訴乃論 被害人家屬又和解撤告,自然這案子就結案了喇
大概是這樣
然後
拜託告訴我
哪裡有只要背法條就好的法律系
學費多貴我都唸喇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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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uj9019 (180.217.153.155 臺灣), 02/29/2020 12: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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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是檢察官不是法官
※ 編輯: stuj9019 (1.200.192.153 臺灣), 02/29/2020 13: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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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是檢察官 法庭上決定哪條罪不適用的是法官 只有法官能寫判決書 檢察官只能寫起
訴狀/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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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只有審判長能決定案件進展 另外兩個都是陪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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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是受害人的權利 法官不能提告 建議六法全書唯一死刑系中華民國人去看完基本的法
學緒論
※ 編輯: stuj9019 (1.200.192.153 臺灣), 02/29/2020 13:49:38
※ 編輯: stuj9019 (1.200.192.153 臺灣), 02/29/2020 13: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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