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富二代率眾毆死保全 公訴不受理

看板Gossiping作者 (肥宅好吃 ^Q^)時間6年前 (2020/02/29 12:57), 6年前編輯推噓2(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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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jrq5785 (ejrq5785)》之銘言: : 試著解釋一下這個判決,雖然可能會被噓 : 本件法院公訴不受理,是因為家屬撤回告訴。 : 但是並非所有案件撤回告訴,就一定不受理。 : 若是非告訴乃論,被害者有沒有提起告訴,檢察官都可以起訴,法院也可以審判。 : 若是告訴乃論,那一定要被害者提起告訴,法院才可以審判。 : 這個部分請看刑訴?303 : 本件檢察官以傷害致死罪起訴,是非告訴乃論。 : 送到法官那裡法官認為只是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 而家屬撤回告訴,所以這件法院本來就不能判,如果沒有撤回告訴 : 也僅論普通傷害罪。 : 那來看看為什麼檢察官認為是傷害致死,我想這邊很多人都認為是傷害致死。 : 而法官認為只是普通傷害。 : 先看法條: : 普通傷害罪:刑法277條1項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傷害致死罪:277條2項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結果加重犯:刑法17條 :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 : 發生時,不適用之 : 法官認為是普通傷害罪的理由 : (一)法醫的鑑定: : https://imgur.com/oplZkQA
: (二)這些加害者並沒有殺人故意 : 1.加害者沒有使用器械 : 2.並非攻擊要害(心臟) : https://imgur.com/bqHcPUF
: 3.被害者倒地之後,加害者馬上給水,還對被害者CPR : 4.被害者年僅21歲,又是保全。 : https://imgur.com/wXdtB29
: https://imgur.com/KOqlY3r
: 如果你要殺一個人,應該不會再他倒地之後給予救援,如果是這樣可能要另外討論 : 中止未遂的問題。 : 但是最後還是發生「死亡」結果 : 上面我引的刑法17條,後段說「行為能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 能不能預見,是以客觀正常人的標準來判斷 : 今天假設你把一個人「嚇死」或者強姦一個人,結果他回家自殺(忘了226II) : 又或者你罵一個有憂鬱症的人,結果他回家自殺 : 各位會覺得這種情況要負殺人罪嗎?(如果行為人知道被害者有隱疾另當別論) : 本案的被害者21歲,而且又是保全(代表經過一定篩選..)。 : 今天假設被害者是一個6.70歲的老人,那同樣的行為,造成死亡結果 : 可能法官就會認為有傷害致死了,因為一般人會認為老人比較脆弱。 : 這邊也有一個判決,就是因為被害者是老人的緣故,所以判傷害致死。 : http://bit.ly/3aauPdH : https://imgur.com/o84sueI
: 最後希望大家有事好說,不要亂打人@@..如果大家還是不能接受,那就請立委修法吧 我也評論一下這個判決 要噓就噓 277條2項是加重結果犯的型態 而加重結果犯要成立有四個要件 1:法有明文規定 這沒啥好講的 罪刑法定主義 2:有加重結果出現 這也沒啥好講的 3:行為人必須能遇見加重結果的出現 這個比較複雜 ,過去實務見解認為客觀上能預見就算,參照47年台上字920號判決:「加 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 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 圍。」 啊近來實務見解則認為主客觀遇見可能性都要有才算數,參照100年台上字3062號判決: 「刑法第十七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的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以傷害致人於 死罪為例,非謂有傷害之行為及生死亡結果即能成立,必須傷害之行為隱藏特有之危險, 因而產生死亡之結果,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該加重結果客觀上可能預見,行為人主 觀上有注意之義務能預見而未預見,亦即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過失,方能構成。良以傷害 致人於死罪與傷害罪之刑度相差甚大,不能徒以客觀上可能預見,即科以該罪,必也其主 觀上有未預見之過失(如主觀上有預見,即構成殺人罪),始克相當,以符合罪刑相當原 則。」 4:加重結果和危險前行為有因果關係 就上面那個判決紅色地方提到的相當因果關係,又相當因果關係的定義在76年台上字192 號判決有明確定義出來:「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 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 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 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 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 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綠色地方翻譯出來就是開上帝視角,不管行為人知不知道那個因素,只要因素存在就要列 入考慮 不過加重結果的階層已經是在第三階罪責階段了,我重新跑一遍流程 一:構成要件 1:客觀構成要件 這地方可以理解成把結果和要處罰的行爲之間連一條線起來,而那條線就是 因果關係 而因果關係主要有相當因果理論和客觀歸責理論,不過在這裡不重要,不管哪個這個案子 客觀構成要件都會該當 在這裡的話傷害、傷害致死、殺人都還會存在 2: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這裏算是訴訟上最難證明的地方,阿法院這裡依照行為人沒有持械、沒攻擊要 害和行為人倒地後有救助來認定行為人對殺人而言是沒有故意的 在這裡殺人罪會被排除掉 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至多負過失 二:阻卻違法 沒啥好講的 行為人沒阻卻違法事由,不管是法定還是超法定 三:罪責 用一開始提到的加重結果犯的要件,我自己認為加重結果犯應該是在第三個要件:行為人 能遇見加重結果那裡被阻卻掉的 就像前文所講的,理性一般人並不能預見到打一個年輕人會因為心臟病而死 客觀預見可能性不存在,不管用以前的實務見解還是近年的實務見解都會認為無預見可能 性,進而不成立傷害致死 行為人不用為保全的死負責 在這裡傷害致死被排除掉 在這裡剩下傷害罪存在 啊這是告訴乃論 被害人家屬又和解撤告,自然這案子就結案了喇 大概是這樣 然後 拜託告訴我 哪裡有只要背法條就好的法律系 學費多貴我都唸喇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53.1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2952272.A.A4B.html ※ 編輯: stuj9019 (180.217.153.155 臺灣), 02/29/2020 12:58:09

02/29 13:01, 6年前 , 1F
時間久了 就變消費祭日 二代都傳三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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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3:01, 6年前 , 2F
以前嗎? 要搭時光機 但就算有 限量的也難排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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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3:05, 6年前 , 3F
因果關係那邊應該會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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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3:05, 6年前 , 4F
但預見可能性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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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3:05, 6年前 , 5F
實務多採客觀預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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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3:06, 6年前 , 6F
套到這件案子裡一般理性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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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3:06, 6年前 , 7F
的人其實很難預見揍一個20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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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3:07, 6年前 , 8F
的年輕人會讓他心臟病發作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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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3:11, 6年前 , 9F
嗯嗯,說得不錯,有念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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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3:16, 6年前 , 10F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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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3:29, 6年前 , 11F
我看那四個8+9殺人犯,可以把他親手殺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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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3:29, 6年前 , 12F
官還不起訴這件事吹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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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是檢察官不是法官 ※ 編輯: stuj9019 (1.200.192.153 臺灣), 02/29/2020 13:30:03

02/29 13:38, 6年前 , 13F

02/29 13:41, 6年前 , 14F
你漏了最重要的一段,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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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3:41, 6年前 , 15F
法官蕭文學 法官葛名翔 法官陳海寧。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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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3:41, 6年前 , 16F
文組可以來說這幾個寫判決書的是檢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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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是檢察官 法庭上決定哪條罪不適用的是法官 只有法官能寫判決書 檢察官只能寫起 訴狀/不起訴處分書

02/29 13:42, 6年前 , 17F
?
02/29 13:42, 17F

02/29 13:45, 6年前 , 18F
把公訴重罪改成輕判自訴,再跟你說已達成
02/29 13:45, 18F
再來只有審判長能決定案件進展 另外兩個都是陪席的

02/29 13:45, 6年前 , 19F
和解不提告,故此案法官不受理。阿不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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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3:45, 6年前 , 20F
法律人好棒棒,草泥馬逼包龍星。
02/29 13:45, 20F
提告是受害人的權利 法官不能提告 建議六法全書唯一死刑系中華民國人去看完基本的法 學緒論 ※ 編輯: stuj9019 (1.200.192.153 臺灣), 02/29/2020 13:49:38 ※ 編輯: stuj9019 (1.200.192.153 臺灣), 02/29/2020 13:50:38

02/29 14:04, 6年前 , 21F
從被害人明顯肥胖(腹部脂肪層厚8 公分)
02/29 14:04, 21F

02/29 14:05, 6年前 , 22F
預見異常肥胖之人有心臟病,就如同預見瘦
02/29 14:05, 22F

02/29 14:05, 6年前 , 23F
弱老人被毆打會致死一樣,是主觀上能預見
02/29 14:05, 23F

02/29 14:16, 6年前 , 24F
,客觀也能預見而未預見。
02/29 14:16, 24F

02/29 14:26, 5年前 , 25F
樓上+1
02/29 14:26, 25F

02/29 15:57, 5年前 , 26F
呵 不要嘗試用邏輯說服習慣用感性判斷
02/29 15:57, 26F

02/29 15:57, 5年前 , 27F
事情的人
02/29 15:57,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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