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富二代率眾毆死保全 公訴不受理
工作空檔繼續閒聊
也藉機向luben 大大報告
法學士是小妹第四專長;
目前小店小主管兼小小店負責人,本業安定,日子靜好,年收穩定,
無可悲之處,謝謝您關心。 :)
立場揭示:
1. 小妹對判決結果沒什麼意見,因為這是法官心證和三位法官合議後結果;
想說的只是若小妹是承審法官,不會做成一樣的判決。
2. 小妹知道注重「一般人可預期性」的,解題目時第一審查步驟大概就是
有沒有這個「可預期性」;若沒有則其他都不用談了。
3. 對於本案之可預期性,小妹與法官的著眼點相差太多;學士後法律學程
制還是值得參考一下滴。
所以這裡就不討論本案的可預期性了;因為大部分的討論串都只是在
解釋原審法官的思路,而無法跳脫原審法官思路之框架。
我想根據自己的思路,建立起自己的框架,還比較有意義一點。
所以,回到本案之可預期性,小妹認為揍人本來就是違法行為,
豈有揍人者預期被揍者身體健康(可期待性)所以可以乖乖被揍之理?
人有很多疾病無法從外觀得知,例如高血壓、心臟病、腎臟病等等;
所以若真的要保護受害者,一般人之可期待性應該反轉為
。。
「一般人都知道有許多隱疾無法由外觀看出」,
所以「揍人的時候應該就要預設被揍的人有什麼外觀無法看出的疾病,
而我揍下去的時候可能誘發這些隱疾發作」
前言結束
: 然後看看過失傷害致死的構成要件
: 必須是傷害本身造成死亡的因果傷害
: 但是Vf屬於心臟放電的異常
: 很難跟肢體衝突有關聯
: 對方律師可能就是抓這條打
這裡不能這樣解釋的;
應該是要去往前探討「是什麼事件會造成當事人Vf?」才對。
否則的話,所有的死亡都是基於器官失去功能,
那殺人或致死都歸責於器官就好啦。
或者講白話文,就我們最愛講的笑話,
是刀殺人不是人殺人,所以請把刀抓去關。
或者是另外一個威尼斯商人式的笑話,
是拿刀的手執行殺人動作,所以應該把手剁下來然後把手拿去關。
好啦我知道這些笑話都很冷.....
如果是小妹來處理本案的話,
身為多年多年以前李P round 下的存活者,
我會禮聘李P源德當專家證人,來分析被數人圍毆有無可能誘發Vf;
李P會花半小時跟你講出20幾個鑑別診斷。 XD
: 我舉一個例子好了
: 純粹撇開外在因素 今天你要求老奶奶不要插隊
: 對方一氣之下心臟病發 加上人年紀老
: 就去了
: 你是法官你會覺得這算過失傷害致死嗎?
答案視你阻止的方式而定。
先搬出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那個「確信不發生」應該就不用討論了吧?
因為我想會認為天底下無怪事的人應該少之又少吧?)
所以你看到老奶奶,第一個你就要預期他可能有三高、心臟病、失智症....etc.
一堆你外觀看不出來的老人病;所以你想對他做一些事,
第一你就有這個注意義務。
這也是先前有網友說「老年人你反而不能揍他」的原因;因為不管是注意義務
或者一般人之可預見性,都會告訴你你想對他做什麼事之前就要預想到他可能
有種種問題。
第二就你採取的手段對他有無侵害。
如果是好言好語,然後他死了,
這當然沒責任,因為好言好語對對方沒有侵害。
但是如果你用罵的造成對方情緒上波動,
甚至用強制的方式,例如伸手去拉他阻止他行動;
這就很難講了 XD
希望你遇到的檢審是好人。
以上思路,是生活實例;
不過在此強調一下,考試解題目不能用這個流程唷~~分數會很低的~~
閒聊結束,聊聊天,大家開心,連假快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55.1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2893565.A.BF8.html
※ 編輯: yamaplover (61.216.55.191 臺灣), 02/28/2020 20: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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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answer:
兩者皆非。
「一般人健康/隱疾狀態無法輕易由外觀得知。」才是常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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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理論不就如此?
基於某種預設,然後推導出某個結論。
小妹再次聲明立場:
「一般人健康/隱疾狀態無法輕易由外觀得知。」才是常態事實。
您隨便問一位內科醫師或家醫科醫師就知道了。
所以輪到小妹反問您:
在「一般人健康/隱疾狀態無法輕易由外觀得知。」的常態事實下,
該如何保護被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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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與本案不相稱啊
按喇叭與聚眾揍人的行為結果期待性差那麼多
審案件不是在套公式吧?
可不可以把補習班的解題技巧收起來?
認真看一下現實世界發生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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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 您用眼過度囉 建議您該休息了
本串在討論的是聚眾揍人不是嗎?
而小妹講的也是聚焦「揍人的人」可預見性
您是把我講侵害身體法益的行為人 套用在所有行為態樣上
所以才會冒出那個什麼 按喇叭的 與本案完全不相稱的例子來抬槓
我是建議吼 大家不要為辯而辯
而且補習班教的解題公式 是個上榜就該忘掉的東西
小妹要離開辦公室了 如果接續還是這種為辯而辯的回應
就說聲抱歉 我要回家看日劇了
※ 編輯: yamaplover (61.216.55.191 臺灣), 02/28/2020 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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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何必這樣 法律人的毛病就是老想辯到贏
還好小魯妹的self-identity 不是法律人 所以沒有這個毛病
您說那個 吵架的例子 我想不外乎是想要我說「該當何罪」吧?
不過我只會回答您 anger 與 CV events 的確有相當高的相關性
pubmed 撈一下關鍵字就很多paper 。
所以我的回應是:A 的行為與B 的死亡有高度相關性
但相關性不等於因果關係
所以小妹希望能蒐集更多資料 瞭解當時情境
並佐以實證醫學
才敢評價A 之行為。
小妹喜歡討論思路 因為這才有趣多了
歡迎您來分享您的思路 而不是僅僅一直抬槓或者執著於考試解題式發言 :)
關燈回家 晚安
祝 好
※ 編輯: yamaplover (61.216.55.191 臺灣), 02/28/2020 23: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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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
感謝您拿出實力、真誠的回應
聽語氣您應該是現役法官吧?
您的提問非常好,都有打在點上;
小妹也已經有答案了。
在此小妹感謝您的提點。 :)
假日閒聊,那麼現在換小妹同您說話了。
但小妹下週三要做院內演講;我看看20分鐘把想法講完;
若有跳躍、疏漏的地方,請多包涵。
首先,您要具備把世界看成符號表意的世界的能力,
大概才能懂得我下面講的東西。
如前所述,法學士是小妹第四專長;
第三專長是 Critical Theory,簡單說就是「討論思想的思想」。
所以小妹接觸法學之肇始,其實是博士班時讀 Esposito、Agamben、
Foucault、Butler、Kristeva、Bourdieu 的書開始。
(回來臺灣後發現法律系都不讀他們的書,覺得非常可惜)
西方法學有幾項偉大的發明,
例一:將行為與行為主體割裂,
例二:對同一性的追求,
例三:將現實世界抽象化為符號,並且置於現實世界之上。
所以您的提問「自洽在各種情狀下」,這種思想就是對於同一性的追求。
又例如答題入門的三段論法,把法條或理論置於大前提,
現實世界置於小前提;這也是例二和例三的展現:
將世界符號化,並把現實世界塞進符號體系的運作裡。
所以我期考時寫題目,深深感覺自己是在操作一套符號體系;
Nein, nein!其實我是符號系運作的媒介,符號世界藉由我的答題,
表現在現實世界;在這裡我們雖然也用agency來表示「我」,
但這裡agency的意涵已經丟失了社會學語境中的能動性,
淪為符號系表徵的媒介物,符號系自有其生命,有自己的運作規則,
以及運作規則的規則。
此時我深深懷疑,「我」倒底是拉岡精神分析裡面的A,還是a?
(抱歉對於符號體系,拉岡精神分析學得不夠精;
符號學和客體關係理論學的好;
但在這裡用拉岡來分析比較適切)
最後回到你說的「自洽」;
Aristole 以來不斷在追求一套自洽的體系;
我們稱這個為 logocentrism :
但小妹既先受 Critical theory 薰陶,身為 Derrida 的業餘愛好者,
(他致力 logocentrism 的解構),
Heidegger 的喜愛者,Husserl 的研究者;
現象學更是小妹執行本業時的內功,
所以就讀法律系時看到學校所教整套法學思想都在追求自洽,
陷於 logocentrism, 圍繞著logos 打轉卻不自知,
也只能笑笑,然後從眾寫答案拿畢業證書。
行筆到此,以小妹博士班報告的一段話作結:
同一性並非意味著他人與自己相同,而是指「適合於我則適合於萬人」
這樣的想法。在後者中,他者最終將被內化在自我之內。
來自不同學科領域的意見,希望您能看得懂。 :)
祝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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