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富二代率眾毆死保全 公訴不受理

看板Gossiping作者 (YP趕快剪頭髮)時間4年前 (2020/02/28 20:39), 4年前編輯推噓12(12059)
留言71則, 11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30/39 (看更多)
工作空檔繼續閒聊 也藉機向luben 大大報告 法學士是小妹第四專長; 目前小店小主管兼小小店負責人,本業安定,日子靜好,年收穩定, 無可悲之處,謝謝您關心。 :) 立場揭示: 1. 小妹對判決結果沒什麼意見,因為這是法官心證和三位法官合議後結果; 想說的只是若小妹是承審法官,不會做成一樣的判決。 2. 小妹知道注重「一般人可預期性」的,解題目時第一審查步驟大概就是 有沒有這個「可預期性」;若沒有則其他都不用談了。 3. 對於本案之可預期性,小妹與法官的著眼點相差太多;學士後法律學程 制還是值得參考一下滴。 所以這裡就不討論本案的可預期性了;因為大部分的討論串都只是在 解釋原審法官的思路,而無法跳脫原審法官思路之框架。 我想根據自己的思路,建立起自己的框架,還比較有意義一點。 所以,回到本案之可預期性,小妹認為揍人本來就是違法行為, 豈有揍人者預期被揍者身體健康(可期待性)所以可以乖乖被揍之理? 人有很多疾病無法從外觀得知,例如高血壓、心臟病、腎臟病等等; 所以若真的要保護受害者,一般人之可期待性應該反轉為 。。 「一般人都知道有許多隱疾無法由外觀看出」, 所以「揍人的時候應該就要預設被揍的人有什麼外觀無法看出的疾病, 而我揍下去的時候可能誘發這些隱疾發作」 前言結束 : 然後看看過失傷害致死的構成要件 : 必須是傷害本身造成死亡的因果傷害 : 但是Vf屬於心臟放電的異常 : 很難跟肢體衝突有關聯 : 對方律師可能就是抓這條打 這裡不能這樣解釋的; 應該是要去往前探討「是什麼事件會造成當事人Vf?」才對。 否則的話,所有的死亡都是基於器官失去功能, 那殺人或致死都歸責於器官就好啦。 或者講白話文,就我們最愛講的笑話, 是刀殺人不是人殺人,所以請把刀抓去關。 或者是另外一個威尼斯商人式的笑話, 是拿刀的手執行殺人動作,所以應該把手剁下來然後把手拿去關。 好啦我知道這些笑話都很冷..... 如果是小妹來處理本案的話, 身為多年多年以前李P round 下的存活者, 我會禮聘李P源德當專家證人,來分析被數人圍毆有無可能誘發Vf; 李P會花半小時跟你講出20幾個鑑別診斷。 XD : 我舉一個例子好了 : 純粹撇開外在因素 今天你要求老奶奶不要插隊 : 對方一氣之下心臟病發 加上人年紀老 : 就去了 : 你是法官你會覺得這算過失傷害致死嗎? 答案視你阻止的方式而定。 先搬出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那個「確信不發生」應該就不用討論了吧? 因為我想會認為天底下無怪事的人應該少之又少吧?) 所以你看到老奶奶,第一個你就要預期他可能有三高、心臟病、失智症....etc. 一堆你外觀看不出來的老人病;所以你想對他做一些事, 第一你就有這個注意義務。 這也是先前有網友說「老年人你反而不能揍他」的原因;因為不管是注意義務 或者一般人之可預見性,都會告訴你你想對他做什麼事之前就要預想到他可能 有種種問題。 第二就你採取的手段對他有無侵害。 如果是好言好語,然後他死了, 這當然沒責任,因為好言好語對對方沒有侵害。 但是如果你用罵的造成對方情緒上波動, 甚至用強制的方式,例如伸手去拉他阻止他行動; 這就很難講了 XD 希望你遇到的檢審是好人。 以上思路,是生活實例; 不過在此強調一下,考試解題目不能用這個流程唷~~分數會很低的~~ 閒聊結束,聊聊天,大家開心,連假快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55.1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2893565.A.BF8.html ※ 編輯: yamaplover (61.216.55.191 臺灣), 02/28/2020 20:55:51

02/28 20:58, 4年前 , 1F
終於有腦袋正常的法律人 期待你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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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1:02, 4年前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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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1:08, 4年前 , 3F
聽起來是前輩,小魯一介醫奴只能打打嘴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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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1:09, 4年前 , 4F
在網路上謗神 可撥可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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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1:19, 4年前 , 5F
不敢不敢,大家切磋、精進、賺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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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18, 4年前 , 6F
你想法跟我一樣,我那篇下面有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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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18, 4年前 , 7F
也被原PO激到上網看完整份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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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28, 4年前 , 8F
你的前言要成立 得先回答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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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29, 4年前 , 9F
一般人健康/隱疾狀態 哪個是常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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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answer: 兩者皆非。 「一般人健康/隱疾狀態無法輕易由外觀得知。」才是常態事實。

02/28 22:32, 4年前 , 10F
你的前言本身就是對行為人課以過分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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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33, 4年前 , 11F
義務。當然會推倒出行為人有期待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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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33, 4年前 , 12F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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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理論不就如此? 基於某種預設,然後推導出某個結論。 小妹再次聲明立場: 「一般人健康/隱疾狀態無法輕易由外觀得知。」才是常態事實。 您隨便問一位內科醫師或家醫科醫師就知道了。 所以輪到小妹反問您: 在「一般人健康/隱疾狀態無法輕易由外觀得知。」的常態事實下, 該如何保護被揍的人? ※ 編輯: yamaplover (61.216.55.191 臺灣), 02/28/2020 22:44:17

02/28 22:43, 4年前 , 13F
舉個例子,某甲在十字路口,紅燈轉綠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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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44, 4年前 , 14F
,不耐煩連續按了好幾聲喇叭提醒前車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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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44, 4年前 , 15F
該起步,誰知前車駕駛某乙因突然其來的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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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44, 4年前 , 16F
叭聲嚇得心臟病發而身故。若照你的注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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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的標準,某甲就該當過失致死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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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與本案不相稱啊 按喇叭與聚眾揍人的行為結果期待性差那麼多 審案件不是在套公式吧? 可不可以把補習班的解題技巧收起來? 認真看一下現實世界發生了什麼事?

02/28 22:47, 4年前 , 18F
按喇叭?重點在於,有無製造法不容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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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48, 4年前 , 19F
險?按喇叭是正常開車作為,跟嚇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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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50, 4年前 , 20F
但題目換成飆車逼車或是閃燈,造成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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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50, 4年前 , 21F
嚇到出車禍,那就有可能。還是要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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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amaplover (61.216.55.191 臺灣), 02/28/2020 22:51:15

02/28 22:51, 4年前 , 22F
行為如果是沒有非法風險,符合常情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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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52, 4年前 , 23F
那當然是缺乏歸責性,請參客觀歸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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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53, 4年前 , 24F
無法歸責,自然沒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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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55, 4年前 , 25F
是這樣嗎?你不是說行為人在未知對方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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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55, 4年前 , 26F
狀況前,都應該期待行為人有假定對方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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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55, 4年前 , 27F
有隱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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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連這麼一個例子,就不能適用,怎麼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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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56, 4年前 , 29F
得起"名家理論"四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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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 您用眼過度囉 建議您該休息了 本串在討論的是聚眾揍人不是嗎? 而小妹講的也是聚焦「揍人的人」可預見性 您是把我講侵害身體法益的行為人 套用在所有行為態樣上 所以才會冒出那個什麼 按喇叭的 與本案完全不相稱的例子來抬槓 我是建議吼 大家不要為辯而辯 而且補習班教的解題公式 是個上榜就該忘掉的東西 小妹要離開辦公室了 如果接續還是這種為辯而辯的回應 就說聲抱歉 我要回家看日劇了 ※ 編輯: yamaplover (61.216.55.191 臺灣), 02/28/2020 23:06:07

02/28 22:56, 4年前 , 30F
結果這篇正常的沒什麼人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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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59, 4年前 , 31F
那麼把例子改成行車糾紛,駕駛甲乙雙方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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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59, 4年前 , 32F
相叫罵三字經,誰知某乙突然就心臟病發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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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2:59, 4年前 , 33F
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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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3:04, 4年前 , 34F
FH和原PO已經回答上面問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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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3:21, 4年前 , 35F
確實,先扣我個"套補習班公式"的帽子,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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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3:21, 4年前 , 36F
就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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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何必這樣 法律人的毛病就是老想辯到贏 還好小魯妹的self-identity 不是法律人 所以沒有這個毛病 您說那個 吵架的例子 我想不外乎是想要我說「該當何罪」吧? 不過我只會回答您 anger 與 CV events 的確有相當高的相關性 pubmed 撈一下關鍵字就很多paper 。 所以我的回應是:A 的行為與B 的死亡有高度相關性 但相關性不等於因果關係 所以小妹希望能蒐集更多資料 瞭解當時情境 並佐以實證醫學 才敢評價A 之行為。 小妹喜歡討論思路 因為這才有趣多了 歡迎您來分享您的思路 而不是僅僅一直抬槓或者執著於考試解題式發言 :) 關燈回家 晚安 祝 好 ※ 編輯: yamaplover (61.216.55.191 臺灣), 02/28/2020 23:41:37

02/29 01:00, 4年前 , 37F
愛你喲 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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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07:51, 4年前 , 38F
呵呵,我早過了準備考試的年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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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07:51, 4年前 , 39F
我之所以會發問,是因為還算是你有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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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點自己的想法,而且你也曾表示你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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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時提出這個案例。否則我才沒空理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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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版上沒學法律的酸言酸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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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攻防上或者寫判決書時,重要的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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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答案為何,而是邏輯是否自洽,是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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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圓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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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問你一個問題,你認為期待可能性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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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客觀構成要件還是主觀構成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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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主觀構成要件階段討論的問題,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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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扯到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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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客觀構成要件的問題,你又如何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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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論點於各種行為情境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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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必給我答案,因為我不是面試的主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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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問題不是要你的答案,而是要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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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反省自己的論點是否能自圓其說,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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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07:53, 4年前 , 55F
試時經得起主考官的追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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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 感謝您拿出實力、真誠的回應 聽語氣您應該是現役法官吧? 您的提問非常好,都有打在點上; 小妹也已經有答案了。 在此小妹感謝您的提點。 :) 假日閒聊,那麼現在換小妹同您說話了。 但小妹下週三要做院內演講;我看看20分鐘把想法講完; 若有跳躍、疏漏的地方,請多包涵。 首先,您要具備把世界看成符號表意的世界的能力, 大概才能懂得我下面講的東西。 如前所述,法學士是小妹第四專長; 第三專長是 Critical Theory,簡單說就是「討論思想的思想」。 所以小妹接觸法學之肇始,其實是博士班時讀 Esposito、Agamben、 Foucault、Butler、Kristeva、Bourdieu 的書開始。 (回來臺灣後發現法律系都不讀他們的書,覺得非常可惜) 西方法學有幾項偉大的發明, 例一:將行為與行為主體割裂, 例二:對同一性的追求, 例三:將現實世界抽象化為符號,並且置於現實世界之上。 所以您的提問「自洽在各種情狀下」,這種思想就是對於同一性的追求。 又例如答題入門的三段論法,把法條或理論置於大前提, 現實世界置於小前提;這也是例二和例三的展現: 將世界符號化,並把現實世界塞進符號體系的運作裡。 所以我期考時寫題目,深深感覺自己是在操作一套符號體系; Nein, nein!其實我是符號系運作的媒介,符號世界藉由我的答題, 表現在現實世界;在這裡我們雖然也用agency來表示「我」, 但這裡agency的意涵已經丟失了社會學語境中的能動性, 淪為符號系表徵的媒介物,符號系自有其生命,有自己的運作規則, 以及運作規則的規則。 此時我深深懷疑,「我」倒底是拉岡精神分析裡面的A,還是a? (抱歉對於符號體系,拉岡精神分析學得不夠精; 符號學和客體關係理論學的好; 但在這裡用拉岡來分析比較適切) 最後回到你說的「自洽」; Aristole 以來不斷在追求一套自洽的體系; 我們稱這個為 logocentrism : 但小妹既先受 Critical theory 薰陶,身為 Derrida 的業餘愛好者, (他致力 logocentrism 的解構), Heidegger 的喜愛者,Husserl 的研究者; 現象學更是小妹執行本業時的內功, 所以就讀法律系時看到學校所教整套法學思想都在追求自洽, 陷於 logocentrism, 圍繞著logos 打轉卻不自知, 也只能笑笑,然後從眾寫答案拿畢業證書。 行筆到此,以小妹博士班報告的一段話作結: 同一性並非意味著他人與自己相同,而是指「適合於我則適合於萬人」 這樣的想法。在後者中,他者最終將被內化在自我之內。 來自不同學科領域的意見,希望您能看得懂。 :) 祝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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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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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amaplover (61.216.55.191 臺灣), 02/29/2020 11: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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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真摯的回文,也基本上認同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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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還是有些話得說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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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律人熱衷追求邏輯自洽,與其說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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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學理,不如說是為了法庭上的攻防,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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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為了判決書不被上級審的法官打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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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其實你的論點在實體法上的問題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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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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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問題反而出在程序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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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便多說太多,就留下幾個關鍵字給你(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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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2:21, 4年前 , 67F
證責任,不自證己罪,罪疑為輕),相信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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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你應該可以一點即通,也預祝你金榜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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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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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點忘了,補充一點,我不是法官。在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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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我只是個肥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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