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尬車釀3死「殺人罪」遭駁回 法官:2嫌與被害人互不相識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此方不可長)時間5年前 (2018/10/13 17:15), 5年前編輯推噓50(588174)
留言240則, 30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26/32 (看更多)
首先一個前提, "競飆": 不是單純超速、也不是單純闖紅燈 是結合了超速、闖紅燈、任意變換車道、急煞、 不遵守交通號誌等等綜合的危險駕駛行為, 且目的不為利用道路交通運輸、而是自己娛樂 那這樣比較一下1、2好了 狀況1 | 狀況2 某x拿著一具 | 某y開著車 迫擊砲 | 為了慶生 | 為了爽 * 決定對著遠處 | 決定開上馬路 開一炮 | 競飆 結果打死人 | 結果撞死人 x表示 | y表示 我也不知道 | 我也不知道 會打死人 | 會撞死人 我沒有預期要 | 我沒有預期要 打死人 | 撞死人 法官決定判x | 法官決定判y A罪 | B罪 各位鍵盤法盲、 鍵盤法匠、 鍵盤律師、 鍵盤法官、 鍵盤檢察官、 鍵盤法學大濕 A該填什麼 B該填什麼 ---- 法匠就是在說那些 A應該填過失致死的傢伙 法學大濕就是在說那些 A比B更有客觀可預期不確定故意殺人 所以A該填殺人、B該填過失致死的傢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74.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9422141.A.156.html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17:03

10/13 17:17, 5年前 , 1F
讓我們繼續檢討法盲0.0
10/13 17:17, 1F

10/13 17:18, 5年前 , 2F
這個例子要考慮"遠處"與"馬路"的具體位置
10/13 17:18, 2F

10/13 17:18, 5年前 , 3F
危險駕駛是結果,哪來那麼多精神意涵
10/13 17:18, 3F

10/13 17:18, 5年前 , 4F
希望中共把台灣司法官檢察官通通抓
10/13 17:18, 4F

10/13 17:18, 5年前 , 5F
去活摘器官
10/13 17:18, 5F

10/13 17:18, 5年前 , 6F
如果是市區和郊區判決也會不同吧
10/13 17:18, 6F

10/13 17:19, 5年前 , 7F
你必須要先證明一競飆通常會有人掛掉的
10/13 17:19, 7F

10/13 17:19, 5年前 , 8F
前提,才有談下去的空間
10/13 17:19, 8F
這次死人就證明了不是 還是你的通常是指要>50%? 那迫擊砲也是不是要>50% 怎麼證明啊 0.0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20:02

10/13 17:19, 5年前 , 9F
死刑就好 這麼多廢話
10/13 17:19, 9F

10/13 17:20, 5年前 , 10F
還要加地點
10/13 17:20, 10F

10/13 17:20, 5年前 , 11F
你去查查看飆仔有幾個撞死人的
10/13 17:20, 11F
你先定義什麼叫做通常

10/13 17:20, 5年前 , 12F
法律人邏輯就是必須證明闖紅燈有人死
10/13 17:20, 12F

10/13 17:21, 5年前 , 13F
奇怪,這個案例就造成死亡了還拿往後
10/13 17:21, 13F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21:33

10/13 17:21, 5年前 , 14F
好像這個判重,以後闖紅燈超速一律死
10/13 17:21, 14F

10/13 17:22, 5年前 , 15F
深夜山路飆車撞死觀眾與本案判決肯定不同
10/13 17:22, 15F

10/13 17:22, 5年前 , 16F
你無法從結果死人了,來逆推飆車競速通常
10/13 17:22, 16F

10/13 17:22, 5年前 , 17F
會造成死亡
10/13 17:22, 17F
所以你要先定義什麼叫通常啊 講好幾次了

10/13 17:23, 5年前 , 18F
然後請問要等飆仔撞死人才能判本案?
10/13 17:23, 18F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23:27

10/13 17:23, 5年前 , 19F
社會事實啊,你去問八家九飆仔是不是機乎
10/13 17:23, 19F

10/13 17:23, 5年前 , 20F
都撞死人過
10/13 17:23, 20F
繼續凹吧 如果我告訴你越戰多少顆子彈才能殺掉一名越共 你該不會主張以後開槍都無罪了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26:05

10/13 17:27, 5年前 , 21F
迫擊炮擊出也沒通常造成人死亡不是?
10/13 17:27, 21F

10/13 17:27, 5年前 , 22F
而且引入實例來看,在台灣被超速、競
10/13 17:27, 22F

10/13 17:27, 5年前 , 23F
速撞死的人多,還是被迫擊炮意外打死
10/13 17:27, 23F

10/13 17:27, 5年前 , 24F
的人多?如果依照判例,預計被違規車
10/13 17:27, 24F

10/13 17:27, 5年前 , 25F
輛撞死的機率,絕對比被迫擊炮打死的
10/13 17:27, 25F

10/13 17:27, 5年前 , 26F
還高太多了,所以競速超速致死,是可
10/13 17:27, 26F

10/13 17:27, 5年前 , 27F
預見。被迫擊炮打死算是獵奇了
10/13 17:27, 27F

10/13 17:29, 5年前 , 28F
原來飆車的目的是殺人阿? 新理解XD
10/13 17:29, 28F
打迫擊砲也可以為了慶生啊 不難理解

10/13 17:29, 5年前 , 29F
可是追擊跑應該是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0/13 17:29, 29F

10/13 17:29, 5年前 , 30F
裡的東西
10/13 17:29, 30F

10/13 17:29, 5年前 , 31F
光是器具就有差了@@
10/13 17:29, 31F

10/13 17:29, 5年前 , 32F
重點是在時間:人多 地點:人多 行為:
10/13 17:29, 32F
還有 173 則推文
還有 50 段內文
10/13 20:19, 5年前 , 206F
通常二字都跟一般人沒共識來討論什麼?
10/13 20:19, 206F

10/13 20:19, 5年前 , 207F
這好像不是我提的
10/13 20:19, 207F

10/13 20:21, 5年前 , 208F
那個是我貼的 而這兩件只是想凸顯所
10/13 20:21, 208F

10/13 20:21, 5年前 , 209F
謂跟被害人不認識=沒有殺人動機 那以
10/13 20:21, 209F

10/13 20:22, 5年前 , 210F
此為基準 以往這種酒駕幹嘛的撞死人
10/13 20:22, 210F

10/13 20:22, 5年前 , 211F
不就只剩下用有沒有碾了又跑當標準?
10/13 20:22, 211F

10/13 20:22, 5年前 , 212F
這不是很可笑嗎
10/13 20:22, 212F

10/13 20:23, 5年前 , 213F
就是你貼的中時新聞,台中地院106年判的
10/13 20:23, 213F
檢察官解釋,例如在下班時間的尖峰高速行駛,可以視為明知高速駕駛行為會造成傷亡, 但仍堅持繼續這樣做,就可以依有犯罪故意加以起訴,而且法院過去也曾支持判刑。 律師翁偉倫表示,對危險有預見卻對結果仍在所不惜,表現外在的行為就會被視為有未必 故意,所以警方依殺人罪移送南京東路飆速事故的當事人並無不妥,但是,未必故意也會 因地點而有影響,例如封閉的高速公路上,駕駛人不可能預期到會有行人,就難以用殺人 罪論處。 我要說的重點是這段啦

10/13 20:25, 5年前 , 214F
認識與否只是裁定中了一個字眼,卻能被無
10/13 20:25, 214F

10/13 20:25, 5年前 , 215F
限放大到單純因為不認識
10/13 20:25, 215F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20:25:52

10/13 20:26, 5年前 , 216F
我有案子是幫助詐欺的型態被起訴洗錢的
10/13 20:26, 216F

10/13 20:27, 5年前 , 217F
檢察官要怎麼起訴你很難說什麼
10/13 20:27, 217F

10/13 20:28, 5年前 , 218F
你的重點是檢察官單方面說詞,但還是找不到
10/13 20:28, 218F

10/13 20:29, 5年前 , 219F
判例,相關的起訴書我也找不到,所以懷疑
10/13 20:29, 219F

10/13 20:29, 5年前 , 220F
以前是否真有因為飆車判殺人罪成立的事實
10/13 20:29, 220F
有概念相同收押的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35224 23歲男酒駕害女騎士慘死 法院罕見依「殺人罪」收押 最近的新聞 未來怎麼判還不知道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20:31:07

10/13 20:32, 5年前 , 221F
羈押vs有罪判決
10/13 20:32, 221F
羈押vs羈押 才對 現在也是吵羈押案啊 而且這說明的是法界風向也在變 而且不一定要修法才能做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20:35:56

10/13 20:35, 5年前 , 222F
所以那男的有沒有被押?
10/13 20:35, 222F
有 你好歹看下內容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20:36:09

10/13 20:37, 5年前 , 223F
如果只有收押還是不夠力,離有罪還很遠。
10/13 20:37, 223F

10/13 20:37, 5年前 , 224F
所以呢 都被押了啊,羈押事由並不代表
10/13 20:37, 224F

10/13 20:37, 5年前 , 225F
有罪判決事由
10/13 20:37, 225F

10/13 20:38, 5年前 , 226F
但以前沒有也不代表未來不會,靜待發展。
10/13 20:38, 226F

10/13 21:40, 5年前 , 227F
迫擊砲發明的目的是傷人,車是載具
10/13 21:40, 227F

10/13 21:41, 5年前 , 228F
你拿發明來傷人的東西慶生跟飆車比
10/13 21:41, 228F

10/13 21:43, 5年前 , 229F
當然B被推斷成故意殺人的難度比較高
10/13 21:43, 229F

10/13 21:44, 5年前 , 230F
說A開砲的目的是為了在慶生爽一下
10/13 21:44, 230F

10/13 21:44, 5年前 , 231F
就同時符合你的例子跟故意了B比較難掰
10/13 21:44, 231F

10/14 09:18, 5年前 , 232F
哇靠這串真的令人嘆為觀止 我是說法匠 難
10/14 09:18, 232F

10/14 09:18, 5年前 , 233F
怪台灣法律人信任度跟記者差不多嘻嘻
10/14 09:18, 233F

10/14 09:19, 5年前 , 234F
然後樓上知道有些國家會在婚禮時對空鳴槍
10/14 09:19, 234F

10/14 09:19, 5年前 , 235F
嗎?要掰大家一起來掰
10/14 09:19, 235F

10/14 15:34, 5年前 , 236F
一般而論,開車在法律上是屬於容許之
10/14 15:34, 236F

10/14 15:34, 5年前 , 237F
風險。但迫擊砲通常不會是被視為容許
10/14 15:34, 237F

10/14 15:35, 5年前 , 238F
風險。不過要用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兩者
10/14 15:35, 238F

10/14 15:35, 5年前 , 239F
都可以,但是實務上在舉證時,A可能會
10/14 15:35, 239F

10/14 15:35, 5年前 , 240F
比較容易被採信而成立
10/14 15:35, 240F
文章代碼(AID): #1RmRUz5M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6 之 32 篇):
文章代碼(AID): #1RmRUz5M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