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尬車釀3死「殺人罪」遭駁回 法官:2嫌與被害人互不相識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皮卡丘愛好者)時間5年前 (2018/10/14 10:48), 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2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29/32 (看更多)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首先一個前提, "競飆": : 不是單純超速、也不是單純闖紅燈 : 是結合了超速、闖紅燈、任意變換車道、急煞、 : 不遵守交通號誌等等綜合的危險駕駛行為, : 且目的不為利用道路交通運輸、而是自己娛樂 : 那這樣比較一下1、2好了 : 狀況1 | 狀況2 : 某x拿著一具 | 某y開著車 : 迫擊砲 | : 為了慶生 | 為了爽 : * : 決定對著遠處 | 決定開上馬路 : 開一炮 | 競飆 : 結果打死人 | 結果撞死人 : x表示 | y表示 : 我也不知道 | 我也不知道 : 會打死人 | 會撞死人 : 我沒有預期要 | 我沒有預期要 : 打死人 | 撞死人 : 法官決定判x | 法官決定判y : A罪 | B罪 : 各位鍵盤法盲、 : 鍵盤法匠、 : 鍵盤律師、 : 鍵盤法官、 : 鍵盤檢察官、 : 鍵盤法學大濕 : A該填什麼 : B該填什麼 : ---- : 法匠就是在說那些 : A應該填過失致死的傢伙 : 法學大濕就是在說那些 : A比B更有客觀可預期不確定故意殺人 : 所以A該填殺人、B該填過失致死的傢伙 因為這題滿有意思的 我想問問大家的想法 狀況1 槍炮犯罪是另一件事 雖然會影響信用 但先跳過 禮炮會用在戰場上使用的真炮彈? 如果會 那他說是當禮炮慶生 是能接受的 總之延伸出的新問題 1.是用禮炮彈 還是真炮彈 2.為什麼瞄著都市 3.真炮彈攻擊都市 一發造成死亡率多高 先說狀況1的同等狀況 台灣軍隊為了紀念國慶 射21禮炮 結果砸死人 因為紀念要給民眾看 所以會在市內 不過士兵不知有意無意 射程弄錯 導致落地於市內 照成死亡 請問算是 "殺人罪" 還是 "過失致死" 說詞基本上等同狀況1 士兵有著迫擊炮 為了慶生 發炮 落地市內 導致死亡 差別應該是有沒有違反槍炮 回上面 1.禮炮 或 真炮彈 用真炮彈的話 要說服 不是為了殺人 應該會很難 2.為什麼瞄都市 如果使用者完全不具備瞄準能力 有一點點機會說的過 不過如果是都市外瞄向都市內 大方向明顯錯誤 那可能很難採信 3.真炮死亡率多高 假設 禮炮用戰場用炮彈 且 對都市發炮 一發死亡率極低 加上 此人可以合法持有迫擊炮(上面範例士兵) 那 過失致死我覺得可以 反之 說詞會比較難以信認 回到車禍問題 1.是用一般車 還是殺人用車(改裝 例如車門裝刀片向外) 2.為什麼在都市開 3.飆車照成別人死亡率多高? 從原新聞事實回答 1.一般車 2.在都市開很炫 飆車族可能為了給人看而故意市內 這個理由間接照成了死亡率提高 都市內人很多嘛 但就是說明這人很自私 3.這個請鄉民回答 我不是警察 我資料不多 但我估可能飆機車10%不到 汽車10% 因為我這附近時不時聽到飆車 但很少聽到10分鐘後有救護車 接下來下面談的其它問題 如果要把這個判殺人罪 那闖紅燈呢 一樣上面3個小問 1.一般車 2.正常的在都市使用 但一樣是因為自私闖紅燈 3.未知 我覺得應該小於5% 都很自私 但就是致死率不同 剩的差不多 超車意外 蛇行意外 臨停意外 鄉民另外說了 是否刻意照成了這個意外 故意酒駕去撞死人 1.這個人撞死的是有關係的人 撞死律師事件屬於這種 2.撞到前是否進行了回避行為 這兩點會是照成法官相信"意外"說詞的重點吧 所以鄉民要照成 酒駕刻意撞死指定人 無關係 且 進行閃避仍不小心撞死 的確是有機會變成過失的 其它如 在捷運拿關公刀亂揮 或是 拿槍對空掃射流彈殺 關公刀如果是假刀 被認定很難致死 那有點機會 不過要讓法官相信 你亂揮的理由要成立 拿槍對空流彈殺 拿合法瓦斯槍 且 理由會讓人同意很重要 所以鄉民對要怎麼"改"法律 才能達到理想有想法嗎 先不提你的理想是否與人相同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3.208.1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9485300.A.A35.html

10/14 11:00, 5年前 , 1F
讓我們繼續檢討法盲0.0
10/14 11:00, 1F

10/14 12:22, 5年前 , 2F
在市區飆車跟在路上揮刀子有87%像
10/14 12:22, 2F

10/14 12:23, 5年前 , 3F
鄭捷也可以說他只是想用刀子修指甲,不小心
10/14 12:23, 3F

10/14 12:23, 5年前 , 4F
刺死人. 只是他坦承殺人所以掰了
10/14 12:23, 4F
文章代碼(AID): #1Rmgvqer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9 之 32 篇):
文章代碼(AID): #1Rmgvqer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