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消失
※ 引述《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之銘言:
: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 ...算我跪下來求你們看好不好。
: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由於不是內行人,
: 往往沒有注意到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國法制的可怕狀況。
: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 重點在最後一句。
: 先不討論民事的問題,我們講刑事,這會抓去關,比較嚴重。
: 甚麼是妨礙家庭? 說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在這個案子裡面,女生因為以為老師對她真有意思,所以發生性行為,
: 法律上這會認定是合意性交(根據目前的新聞,實務很難認定是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
: 所以老師是條文裡的通姦者,女生是相姦者。
如果依照原po所述故事內容
我覺得啦 通姦罪還是一回事
主要應該是女生是未成年但年滿16歲懂不懂什麼是妨礙家庭
或是知不知道老師有家庭的前提下 才合意性交
如果女方她不知道老師有家庭
或是就算知道 但因為未成年
法律上可以算是懂什麼是妨礙家庭的年齡嗎?
因為不懂才算被誘拐吧
這樣也許不一定算通姦吧? 我也不太清楚
我覺得應該主要是這方向吧
因為換個方式說
如果這女的成年又合意性交又是知道對方有家庭
大家想法不就不一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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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05.1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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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有沒有責任分辨是非能力問題 因為滿16歲卻又未成年
換個方式說
如果改成12歲以下女生願意跟你合意性交 你就去性交的話
我想就一定不會到妨礙家庭問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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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Per (27.105.197.26), 05/03/2017 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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