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5/03 07:04), 8年前編輯推噓6(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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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之銘言: :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 ...算我跪下來求你們看好不好。 :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由於不是內行人, : 往往沒有注意到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國法制的可怕狀況。 :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 重點在最後一句。 : 先不討論民事的問題,我們講刑事,這會抓去關,比較嚴重。 : 甚麼是妨礙家庭? 說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在這個案子裡面,女生因為以為老師對她真有意思,所以發生性行為, : 法律上這會認定是合意性交(根據目前的新聞,實務很難認定是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 : 所以老師是條文裡的通姦者,女生是相姦者。 如果依照原po所述故事內容 我覺得啦 通姦罪還是一回事 主要應該是女生是未成年但年滿16歲懂不懂什麼是妨礙家庭 或是知不知道老師有家庭的前提下 才合意性交 如果女方她不知道老師有家庭 或是就算知道 但因為未成年 法律上可以算是懂什麼是妨礙家庭的年齡嗎? 因為不懂才算被誘拐吧 這樣也許不一定算通姦吧? 我也不太清楚 我覺得應該主要是這方向吧 因為換個方式說 如果這女的成年又合意性交又是知道對方有家庭 大家想法不就不一樣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05.197.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766289.A.AFF.html

05/03 07:05, , 1F
法律上沒有「不知者不罪」這種事情 這國中就有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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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7:06, , 2F
光是知道對方有家庭就要遠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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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有沒有責任分辨是非能力問題 因為滿16歲卻又未成年 換個方式說 如果改成12歲以下女生願意跟你合意性交 你就去性交的話 我想就一定不會到妨礙家庭問題了吧

05/03 07:09, , 3F
名師有沒有老婆 不是知不知道的問題 是想不想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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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7:09, , 4F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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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Per (27.105.197.26), 05/03/2017 07:11:14

05/03 07:10, , 5F
所以說要把女孩兒的性自主權提高到七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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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7:11, , 6F
女孩兒每次性行為都要父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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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面講的是道德層面的部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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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7:12, , 8F
刑法部分我就不太確定細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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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7:19, , 9F
定'婚姻'這個契約的人又不是小三,為什麼違約了卻只懲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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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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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小三造成元配家庭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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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7:32, , 12F
其實當年應該告的 刑法妨礙家庭沒差吧 被害人才16歲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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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7:33, , 13F
只是告輸了還是會有紀錄我猜 只是不會有什麼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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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9:24, , 14F
什麼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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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23:05, , 15F
法律不會因為不知道而不處罰,少女懂不懂什麼是妨礙
05/03 23:05, 15F

05/03 23:05, , 16F
家庭,不影響她的刑度。
05/03 23:05, 16F

05/03 23:06, , 17F
還是你要規定女性要滿20歲才能性交嗎?
05/03 23:06,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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