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5/03 16:12), 8年前編輯推噓7(7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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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lender (槍在手)》之銘言: : 刑法兩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似關係受 : 自己監督、扶助、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 關於原條文沒有明確立法理由 : 所以來看實務判決 : 以下是最高法院101年做成之判決意旨 :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罪..........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 扶助、照護之人,利用監督之權勢性交,被害人係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然被害人 : 屈從其性交,並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始克當之,此與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 : 強制性交罪,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行為仍屬有間,若利用權勢,且以使被 : 害人喪失自由意思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行之,則仍應依強制性交論罪............ : 當中 : 「被害人係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然被害人屈從其性交,並未至已違背其意 : 願之程度,始克當之」 : 因此就算當下沒有明顯反抗,而是「基於權勢沒有違背意願但是隱忍屈從」 : 也成立「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 : 最高法院說的,不要再說沒有違背林女意願了 : 法院明文說了,違背了是強制性交 : 但只要「基於監督扶助照護者之權勢隱忍屈從」就算表面看似沒違背意願 : 但事實上「表意受到限制」,還是可論罪 : 下一段說「若利用權勢,且以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思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行之 : ,則仍應依強制性交論罪」 : 反面解釋,如果讓被害人喪失自由意志而為性交就是強制性交 : 但自由意志沒喪失,也就是有選擇的自由,也不表示不會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罪 : 換個角度想 為什麼這麼多狼師特別肆無忌憚 不就是因為有種上對下的權威感 : 「老師不是壞人吧」「我應該要聽老師的話」「畢竟老師是教導我的人」 : 這當中不必然一定要是學校老師,法條也沒明文 : 形式上補教界隸屬於教育局管轄,本是廣義的教育的一環 : 實質上應該是能夠引起被害者感受權勢不對等情形為已足,這才是法律精神 部分恕刪,也請你看一下這幾個見解 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487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犯罪之成立,須以因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之 為要件。被告甲男,雖有教舞之事實,但其對於來學之人,既屬一任自由,並無法律上或 規則上支配與考核勤惰之權,自不同於學校學生,廠店藝徒,有支配服從之關係,雖乙女 慕於甲男之舞技,對其要求曲意順從,於日記上有「怕他生氣」之記載,仍屬於情感之範 圍,不足以說明甲男有利用權勢加以威脅之事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55號判決 本件被告縱曾為被害人丁○○、少女丙○○之補習班老師,惟於本案行為時已非其等之補 習班老師;又縱於本案行為時,被告係被害人甲○之補習班老師,惟該補習教育係出於任 意性,非學校義務教育,被告亦不因擔任補習班老師而對被害人甲○具有指揮、命令、支 配、考核被害人甲○之權限;另縱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與上開被害人間具有師徒關係,惟 據證人即被害人丙○○於本院證稱﹕伊是被告的徒弟,他沒有教伊什麼,伊就只是每天唸 經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149頁),可見被告與本件被害人間亦非一般習藝之師傅學徒關 係,彼此間亦不存在上下從屬支配或優勢弱勢之關係;再者,被告佯以不實內容影響被害 人對於事物真相之認知,進而壓制被害人正確決定之意志能力而為猥褻行為,已屬違反被 害人意願之強制猥褻犯行,詳如上述。是以,辯護人稱本件係構成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權 勢猥褻罪等語,尚有誤會。 解釋法律不能背離構成要件文字,一般才藝補習班的師生關係,並不能解釋成「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所以無法構成刑法228條之罪。 大家都很氣憤沒錯,但畢竟刑法有所極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102.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799148.A.FC2.html ※ 編輯: gamebird (111.184.102.111), 05/03/2017 16: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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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了慘了 你也要變工讀生了 下去領工讀證去櫃檯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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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amebird (111.184.102.111), 05/03/2017 16: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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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4工讀生對不對?我就知道! 一定4的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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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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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她才走上絕路啊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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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制度沒一個能幫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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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瞭解法律的人 應該也要有所自覺 不要被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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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著走 不是想要有罪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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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所極限沒錯,所以理性想出有哪些可以補救的不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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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做的事嗎 原文也沒說上法院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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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舉的第2個案例不就呼應這篇原PO說的起訴有可能 定罪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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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低 哪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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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說法是不容易舉證 但我說的是實體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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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判決書,我想你過度解讀,法官並沒有直接寫師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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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構成「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吧,主要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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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條的理由是另一個被害人的證言說只是每天念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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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是一般的習藝之師傅學徒。而且民國43年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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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現今也有差異,從101年提到優勢弱勢之關係可以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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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不限於是否有從屬支配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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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官的意思是這樣的 他碰到辯護人第一個抗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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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對了,還有這項判決會提到228條是因為辯護人想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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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減輕罪刑,所以法官最後是用已經確定犯了強制猥褻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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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條已經無關緊要來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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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補習班老師」、再來第二個抗辯是有教他念經是師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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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你都看了怎麼還有這種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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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在新法主要增加了扶助跟照護 對本問題沒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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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大,原來那篇就是臚列觀點說有罪,補救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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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懂法律的人,應該要想辦法在極限之外做些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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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什麼都只看法條,那寫一個程式取代法官最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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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沒有感情,沒有先入為主,不會同情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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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為罪刑法定主義一定要以法條為主,程式說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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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沒辦法解決,社會制度可以,但不要什麼都想靠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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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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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的原po就是腦補有罪的不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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