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5/03 05:42), 7年前編輯推噓837(89558488)
留言1441則, 82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8 (看更多)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算我跪下來求你們看好不好。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由於不是內行人, 往往沒有注意到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國法制的可怕狀況。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以下經過修改) 版友來函說明有另一篇報導說本篇報導沒有經過查證,與事實有出入。 不過本文的重點在於最後一句的法律意義,因此整體論點還是不變。 先不討論民事的問題,我們講刑事,這會抓去關,比較嚴重。 甚麼是妨礙家庭? 說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在這個案子裡面,女生因為以為老師對她真有意思,所以發生性行為, 法律上這會認定是合意性交(根據目前的新聞,實務很難認定是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 所以老師是條文裡的通姦者,女生是相姦者。 接下來看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在學理上叫做告訴不可分, 白話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訴乃論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通姦罪依據刑法第245條第1項是告訴乃論。 而通姦罪中的通姦者與相姦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姦一定要有兩個人)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師母,去告通姦罪的時候, 此一告訴的效力會同時把老師跟女生拉下水。 好,看起來沒問題,要罰一起罰。 可怕的是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 容許只對配偶撤告。 為甚麼?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號判決如何解釋: "告訴人常有本於夫妻之情義,對於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對相姦者則未必然, 若一併使其撤回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者,實有乖人情,故設此例外規定。" 直接說白話版: 當事人常常覺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會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錯。" 最後倒楣被抓去關的就只有相姦人。 可以看出上開條文能在本案導出的結論了嗎? 老師玩弄了女學生,還威嚇要息事寧人,否則要讓女學生被抓去關。 從頭到尾老師逍遙自在,被玩弄的女生還可能要去坐牢。 根本天理難容。 (有版友討論到少事法問題,答案是可能可以適用少事法,但這牽涉到事實認定。 另外關於通姦罪是否可能成罪,也是個案法官的判斷問題。 本文的重點在於刑事程序對一般人有很強的威懾力量, 所以被害人聽到通姦罪就可能放棄。這不是天馬行空,過去甚至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 都會遭到這樣的恐嚇。) 我刑事訴訟法老師當年在課堂上教我這段的時候, 就再三說一定要廢除通姦罪,以免繼續發生各種憾事。 報導呼應了當年課堂上的警告,內心實在無比痛恨。 既然刑事訴訟法明白就是要讓通姦罪可以只告相姦人, 除非能刪除刑事訟訟法第239條的但書(這其實會面臨元配很大的阻力,沒那麼簡單), 否則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廢除通姦罪。 我不知道會有多少人願意看完這些無聊的法律條文,但是至少有一個也行。 防止悲劇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讓被害人的嘴不會被刑法堵上! 不要再讓通姦罪變成壓制被害人的利器! PS:我必須承認我現在很累了,所以請大家多包涵,之後就不回應了。 也麻煩大家不要轉載。 大家就當作簡單的法律白話文,外加一點個人意見。 要不要用刑法保護家庭價值,最終還是要看我們社會的選擇。 就拜託大家思考了,未來始終取決於我們想要他變成怎樣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110.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761369.A.874.html

05/03 05:43, , 1F
一定要修法啊!
05/03 05:43, 1F

05/03 05:44, , 2F
修法!
05/03 05:44, 2F

05/03 05:44, , 3F
阿不就台女也在為難台女?
05/03 05:44, 3F

05/03 05:44, , 4F
這個比其他討論有意義多了
05/03 05:44, 4F

05/03 05:44, , 5F
05/03 05:44, 5F

05/03 05:45, , 6F
通姦除罪化都喊幾年了... 立法院還是在打架啊
05/03 05:45, 6F

05/03 05:45, , 7F
好文
05/03 05:45, 7F

05/03 05:45, , 8F
05/03 05:45, 8F

05/03 05:45, , 9F
女人為難女人,正宮可不會覺得這種法有什麼不好
05/03 05:45, 9F

05/03 05:45, , 10F
05/03 05:45, 10F

05/03 05:45, , 11F
爛法
05/03 05:45, 11F

05/03 05:45, , 12F
我覺得刪除但書應該比較容易?
05/03 05:45, 12F

05/03 05:46, , 13F
05/03 05:46, 13F

05/03 05:46, , 14F
有點可惜好文都在深夜出現 不過幫你再推一次
05/03 05:46, 14F

05/03 05:46, , 15F
推 正是如此 這樣combo根本是夫妻檔仙人跳條款
05/03 05:46, 15F

05/03 05:46, , 16F
推修法 但是不明究理的人還是很多啊
05/03 05:46, 16F

05/03 05:46, , 17F
看完了,通姦罪修法會火車對撞
05/03 05:46, 17F

05/03 05:46, , 18F
要除罪話不管哪黨提 應該另一黨就會罵翻
05/03 05:46, 18F

05/03 05:47, , 19F
05/03 05:47, 19F

05/03 05:47, , 20F
推 確實應該要修法
05/03 05:47, 20F

05/03 05:47, , 21F
推一個 原本還以為是工讀生
05/03 05:47, 21F

05/03 05:47, , 22F
推 每次看到外遇男方可以撤告就是不爽
05/03 05:47, 22F

05/03 05:47, , 23F
呼籲立委修法
05/03 05:47, 23F

05/03 05:47, , 24F
推 這是我認為林支持通姦除罪化的原因!
05/03 05:47, 24F

05/03 05:48, , 25F
會被鄉下阿婆罵翻啦,光支持者電話就受不了了
05/03 05:48, 25F

05/03 05:48, , 26F
05/03 05:48, 26F

05/03 05:48, , 27F
我算是現在才正式瞭解了,之前都沒怎麼關心這議題
05/03 05:48, 27F

05/03 05:48, , 28F
但是阻力應該大到難以想像 臺灣社會應該還沒進步如斯
05/03 05:48, 28F

05/03 05:48, , 29F
05/03 05:48, 29F

05/03 05:48, , 30F
還有一點是 對配偶撤告的是妻子多還是丈夫多
05/03 05:48, 30F

05/03 05:48, , 31F
推 所以不敢講 懶趴整個被捏著
05/03 05:48, 31F

05/03 05:48, , 32F
玩弄女人還可以安然脫身,這條也是惡法
05/03 05:48, 32F

05/03 05:49, , 33F
要馬一起被罰要馬一起無罪 哪有一邊可以回頭的
05/03 05:49, 33F

05/03 05:49, , 34F
台灣的法律怎麼那麼噁心
05/03 05:49, 34F

05/03 05:49, , 35F
知法的都嘛玩法律
05/03 05:49, 35F

05/03 05:49, , 36F
所以呢?這是轉移焦點吧?沒了通姦罪,被強姦者就不會糾結?
05/03 05:49, 36F
你可能不懂我的重點。我只是要說,如果你不廢除通姦罪,就永遠有這種辦法玩。 刑事訴訟法難修的問題是在你只要保留通姦罪,就一定會有人想要只原諒配偶, 不放過自己眼中的狐狸精。 刑法上通姦罪也有很多廢除的理由,不過我的重點是人家用刑事訴訟法可以怎樣玩你。

05/03 05:49, , 37F
之前我就講過了,要搞定正宮一起下來玩,男人的錢必須多
05/03 05:49, 37F
※ 編輯: helloken2006 (59.127.110.137), 05/03/2017 05:52:41
還有 1365 則推文
還有 21 段內文
05/03 22:14, , 1403F
05/03 22:14, 1403F

05/03 23:02, , 1404F
推。以為通姦罪刑化可以遏止另一半外遇,其實是讓
05/03 23:02, 1404F

05/03 23:02, , 1405F
他/她玩得更無憂無慮。
05/03 23:02, 1405F

05/03 23:06, , 1406F
05/03 23:06, 1406F

05/03 23:15, , 1407F
原來是這樣
05/03 23:15, 1407F

05/03 23:31, , 1408F
希望推動 通姦除罪化
05/03 23:31, 1408F

05/03 23:38, , 1409F
贊成移除但書
05/03 23:38, 1409F

05/03 23:42, , 1410F
看完,很有感啊~
05/03 23:42, 1410F

05/03 23:53, , 1411F
推 通姦除罪化 避免受害者不敢發聲...
05/03 23:53, 1411F

05/04 00:23, , 1412F
推推, 很棒的解說. 看完也認同通姦除罪化, 應該強化對於元配
05/04 00:23, 1412F

05/04 00:24, , 1413F
的保護, 來取代罰則
05/04 00:24, 1413F

05/04 01:32, , 1414F
但書那條可以申請釋憲嗎?以有違公平原則為由
05/04 01:32, 1414F

05/04 01:33, , 1415F
立委不修,可以先拆掉有問題的但書吧
05/04 01:33, 1415F

05/04 01:39, , 1416F
我建議你能多跟大家講一下民事責任 不然一般人會覺得心中有
05/04 01:39, 1416F

05/04 01:39, , 1417F
什麼被挖掉了 而有 廢通姦這樣不就可以隨便外遇不用負責的
05/04 01:39, 1417F

05/04 01:39, , 1418F
心理不平衡 雖然法律人懂 但和一般人說明配套也是很重要的
05/04 01:39, 1418F

05/04 02:07, , 1419F
推!!!好文
05/04 02:07, 1419F

05/04 02:51, , 1420F
不錯的觀點,但是看看少事法通姦在本件真的有影響嗎?
05/04 02:51, 1420F

05/04 03:15, , 1421F
05/04 03:15, 1421F

05/04 07:06, , 1422F
不要當小三不就沒事了
05/04 07:06, 1422F
※ 編輯: helloken2006 (59.127.110.137), 05/04/2017 10:19:10

05/04 13:08, , 1423F
虧你還考過,你的條件都合法了何來法律問題?通篇誤導
05/04 13:08, 1423F

05/04 13:13, , 1424F
05/04 13:13, 1424F

05/04 15:33, , 1425F
高調,惡法該修
05/04 15:33, 1425F

05/04 15:46, , 1426F
>>cvcvcv 你有沒有搞懂這篇問題是外遇配偶去侵犯其他人?
05/04 15:46, 1426F

05/04 15:46, , 1427F
被害人無法決定要不要當小三,他會被法律當成小三懂嗎
05/04 15:46, 1427F

05/04 16:19, , 1428F
幹 原來還有那個三小但書喔-.-一直以為通姦罪蠻合理的為啥
05/04 16:19, 1428F

05/04 16:20, , 1429F
要除罪化 結果原來是這樣
05/04 16:20, 1429F

05/04 16:20, , 1430F
根本是恐龍立委管不住自己老二才立的法吧
05/04 16:20, 1430F

05/04 22:32, , 1431F
05/04 22:32, 1431F

05/04 22:33, , 1432F
通姦除罪化比廢死還難
05/04 22:33, 1432F

05/05 00:30, , 1433F
覺得把只對配偶撤告這條拿掉就好
05/05 00:30, 1433F

05/05 09:16, , 1434F
到現在還是有人把錯都推給小三 不代表男方沒錯好嗎?
05/05 09:16, 1434F

05/05 09:17, , 1435F
說什麼不知道男方結婚了還當小三 那男方難道不知道自己
05/05 09:17, 1435F

05/05 09:18, , 1436F
已婚了還跟女學生發生關係 50歲了耶? 半百成人了耶
05/05 09:18, 1436F

05/05 09:20, , 1437F
有些情況是男方騙女方自己未婚 之後被抓到還說會跟元配
05/05 09:20, 1437F

05/05 09:21, , 1438F
離婚 拜託 不要為了護航是非不分好嗎? 很悲哀耶
05/05 09:21, 1438F

05/05 22:02, , 1439F
推,謝謝你耐心跟大家解釋,讓我們懂更多
05/05 22:02, 1439F

05/07 07:47, , 1440F
有用嗎?提告時就只告小三啊!
05/07 07:47, 1440F

05/19 11:11, , 1441F
你為什麼把前面的噓都刪掉?
05/19 11:11, 1441F
文章代碼(AID): #1P2FrPXq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38 篇):
文章代碼(AID): #1P2FrPXq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