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消失
※ 引述《valender (槍在手)》之銘言:
: 刑法兩百二十八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似關係受
: 自己監督、扶助、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 關於原條文沒有明確立法理由
: 所以來看實務判決
: 以下是最高法院101年做成之判決意旨
: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罪..........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 扶助、照護之人,利用監督之權勢性交,被害人係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然被害人
: 屈從其性交,並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始克當之,此與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
: 強制性交罪,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行為仍屬有間,若利用權勢,且以使被
: 害人喪失自由意思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行之,則仍應依強制性交論罪............
: 當中
: 「被害人係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然被害人屈從其性交,並未至已違背其意
: 願之程度,始克當之」
: 因此就算當下沒有明顯反抗,而是「基於權勢沒有違背意願但是隱忍屈從」
: 也成立「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
: 最高法院說的,不要再說沒有違背林女意願了
老師有沒有跟你說過 斷章取義是噁心的一件事
用斷章取義來判定有罪無罪 根本就是無恥下流
你以為引用一個判例就可以去頭去尾以後 就認定違背林女意願了??
刑法228: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成罪 須滿足3個條件
1.加害者與被害者有 上述提到的或其他相類關係
2.被害者是受加害者 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3.加害者利用權勢或機會 與被害人發生性交者
第一點
補教服務業者 在法官的認定裡算不算是 教育、訓練、或其他相類關係?
第二點
女作家與補教老師之間有無 監督、扶助、照護 的關係?
第三點
除非被害人親口指證 不然如何證明
加害者是利用權勢跟機會 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
以上三點 假設第一點是確定的 其他二、三點 外人根本無從確認
然後你就可以藉此得出 「最高法院說的,不要再說沒有違背林女意願了」
你的國文老師怎麼教的? 你上國文課的時候都在幹什麼了?
: 法院明文說了,違背了是強制性交
強制性交請洽221條 在228條談強制性交 你有沒有問題?
上一句還在談228條 下一句就說是強制性交
你到底懂不懂該用那一條? 錯亂到這種地步 你也是蠻屌的!
: 然而無奈的是
: 今天的問題不在於林女指控陳老師行為是否違法,是,就算滿16歲也是
: 重點在於難以證明陳老師做過那樣的行為
: 沒有人能百分之百確定真相為何
你說問題不在於是否違法 後面又自問自答說是違法 你到底想表達什麼?
你說難以證明 又說沒有人能百分百確定真相為何
那你前面說違法到底是怎麼判定的??
整個語無倫次 上一句才剛說完 下一句就打自己臉?
你根本就是打從心裡認為對方犯法 就算難以證明 就算不能百分百確定
你就是認為對方犯法了
你怎麼還好意思談「法」這個字阿??
後面一堆荒腔走板的理盲濫情言論我就不一一反駁了
還有自我安慰以為可以跟死去者對話的噁心祝福 我就直接刪除了
: 陳國星,我相信你就是強姦犯,我會盡我微薄的力量讓你痛苦的,請你放心
你相不相信 跟陳先生究竟是不是強姦犯 根本八竿子打不著
他如果是強姦犯 不會因為你不相信 他就變成不是強姦犯
他如果不是強姦犯 也不會因為你相信 他就變成強姦犯
(再強調一次 強制性交罪是221條 我怕你又忘了 又拿228條來說嘴)
你微薄的力量 連明辨是非都辦不到 只會訴諸濫情
你有甚麼本事讓對方痛苦阿? 這跟三重廟宇裡的8+9講的幹話 有87%相似
: 以上文章歡迎媒體改編引用也歡迎轉載
我倒要看看那個低能白癡的霉體 會轉載狗屁不通理盲濫情的文章 來娛樂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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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糾正 在其他版面戰年齡戰到混亂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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