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5/04 00:11), 7年前編輯推噓16(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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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Dmango (愛戰暱稱的哪個白癡)》之銘言: : 這個...律師司法官大大您好 : ※ 引述《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之銘言: : :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 :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 : ...算我跪下來求你們看好不好。 : :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由於不是內行人, : : 往往沒有注意到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國法制的可怕狀況。 : :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 :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 :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 : 重點在最後一句。 : 我怎麼覺得你的重點完全抓錯啊? :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 : 已經年滿16歲,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 : 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刑法221強暴能否成立?不就是看自願與否?自願所以強暴不成立。 : 刑法227對16歲以下性交能否成立?不就是看滿16歲沒?所以此條也不成立。 : 那一是自願,二是滿16歲,你抓的重點居然是通姦沒有除罪化造成? : 通姦有沒有除罪化都跟前兩點無關阿! : 這是小弟畫的流程圖: : http://i.imgur.com/8DaONik.png
: 通姦是否入刑,都與本案無關。 : 「我認真覺得台灣恐龍法官多不是沒道理的。」 老實說,看到這段我就笑了,你當真以為打官司只是在畫流程圖?把參數帶進去, 結果就會自動跑出來,不會有任合的意外與損傷?如果你真的這麼想,那我只能說 你太過天真且無知,完全沒有考慮到被告所可能採取的惡劣手段,離現實太遠 就以本案來說,一旦提告,所有的證據都會攤在法庭前,而且會有新聞記者來採訪 這時候你想想看,只要被告把二人間的私密情事提供記者,並且向記者渲染,說是女 學生主動誘惑,他把持不住才會發生關係,然後老婆在旁邊哭哭啼啼,控訴自己的家庭 被破壞,這樣的畫面傳出去,對女學生的傷害有多大?對她未來的人生有多大的影響? 這時女學生的父母仔細衡量,到底是會選擇繼續爭下去,還是就此停損,以保護女兒 的名譽?這難道不是一種恐怖平衡?我晨星就是賭你父母承受不了這種損失,自己選擇 退讓,隱忍下去,難道你要否認這跟通姦除罪化一點關係都沒有? 而且更有趣的是,雖然所有支持人士口口聲聲宣稱通姦罪的立法是在保護弱勢的配偶, 使其婚姻權不受侵害,但實際發展的結果,卻是變成元配與小三間的鬥爭,弱勢打弱勢 ,真正的出軌者,反而一點事都沒有,更別提這種依靠刑事懲戒所維持下來的婚姻關係 ,到底還有多少的實質意義,既然雙方的感情都已經有破綻了,為何不選擇放手,讓 對方自由,還要透過刑事恐嚇的方式逼迫對方回到婚姻關係中,這樣強取的感情,到 底有何價值? 所以我真的很不能理解,那些支持通姦罪立法的人,到底是腦根筋不對,才會支持這 麼荒謬的立法?而真正的恐龍到底是法院的法官?還是那些自我催眠的立法遊說者?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33.1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827865.A.0C4.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148), 05/04/2017 0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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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大的法律人你敢質疑 幫補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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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涉世未深的女學生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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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提告什麼?如果你是林家的律師,請問有什麼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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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錯人了吧?說林家要提告不是我啊?

05/04 00:22,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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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148), 05/04/2017 0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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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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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是沒問題,但你第二和第三段的論點好像在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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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可能告不贏所以不用傳喚狼師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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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除罪化陳男一樣可以傷害林女的名聲啊,這也是你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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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願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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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證人傳喚,狼師若有做卻狡辯沒有的風險很大,可能會乾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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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有性交,但沒強迫,光這樣他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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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甚者萬一對方家長出來指證是這個狼師,狼師輸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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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會吃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外加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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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轉傳林父說詞,當時是怕通姦所以不敢告,林女都走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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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姦罪成立的可能,林父到時候被檢調傳喚直接咬狼師,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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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就下課掰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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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無倫次,你前半部講的跟原PO的論點根本兩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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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半部的論述又支持原Po,想清楚再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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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看錯了,補推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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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就告得贏? 事情就不會攤開來? 不要亂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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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2:04, , 21F
意思是順利照流程圖提出證據,來證明當事人可以走到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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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選項的話就好了;但實際上「提出證據的行為」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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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意願」,很容易因為操作媒體和輿論,造成龐大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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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風語來影響旁人與當事人。就像生病有人會找你說有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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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醫生、老師、和尚、上人、宮廟、神尊,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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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看醫生;而且會說你就是有因果病、帶業障、習慣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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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健康、不照顧自己、基因有問題等等,使得當事人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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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遵照這個流程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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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4:38, , 29F
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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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社會重新定義婚姻的意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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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好,這才是現實中可能發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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