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消失
※ 引述《ReDmango (愛戰暱稱的哪個白癡)》之銘言:
: 這個...律師司法官大大您好
: ※ 引述《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之銘言:
: :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 :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 : ...算我跪下來求你們看好不好。
: :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由於不是內行人,
: : 往往沒有注意到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國法制的可怕狀況。
: :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 :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 :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 : 重點在最後一句。
: 我怎麼覺得你的重點完全抓錯啊?
: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
: 已經年滿16歲,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
: 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刑法221強暴能否成立?不就是看自願與否?自願所以強暴不成立。
: 刑法227對16歲以下性交能否成立?不就是看滿16歲沒?所以此條也不成立。
: 那一是自願,二是滿16歲,你抓的重點居然是通姦沒有除罪化造成?
: 通姦有沒有除罪化都跟前兩點無關阿!
: 這是小弟畫的流程圖:
: http://i.imgur.com/8DaONik.png
: 通姦是否入刑,都與本案無關。
: 「我認真覺得台灣恐龍法官多不是沒道理的。」
老實說,看到這段我就笑了,你當真以為打官司只是在畫流程圖?把參數帶進去,
結果就會自動跑出來,不會有任合的意外與損傷?如果你真的這麼想,那我只能說
你太過天真且無知,完全沒有考慮到被告所可能採取的惡劣手段,離現實太遠
就以本案來說,一旦提告,所有的證據都會攤在法庭前,而且會有新聞記者來採訪
這時候你想想看,只要被告把二人間的私密情事提供記者,並且向記者渲染,說是女
學生主動誘惑,他把持不住才會發生關係,然後老婆在旁邊哭哭啼啼,控訴自己的家庭
被破壞,這樣的畫面傳出去,對女學生的傷害有多大?對她未來的人生有多大的影響?
這時女學生的父母仔細衡量,到底是會選擇繼續爭下去,還是就此停損,以保護女兒
的名譽?這難道不是一種恐怖平衡?我晨星就是賭你父母承受不了這種損失,自己選擇
退讓,隱忍下去,難道你要否認這跟通姦除罪化一點關係都沒有?
而且更有趣的是,雖然所有支持人士口口聲聲宣稱通姦罪的立法是在保護弱勢的配偶,
使其婚姻權不受侵害,但實際發展的結果,卻是變成元配與小三間的鬥爭,弱勢打弱勢
,真正的出軌者,反而一點事都沒有,更別提這種依靠刑事懲戒所維持下來的婚姻關係
,到底還有多少的實質意義,既然雙方的感情都已經有破綻了,為何不選擇放手,讓
對方自由,還要透過刑事恐嚇的方式逼迫對方回到婚姻關係中,這樣強取的感情,到
底有何價值?
所以我真的很不能理解,那些支持通姦罪立法的人,到底是腦根筋不對,才會支持這
麼荒謬的立法?而真正的恐龍到底是法院的法官?還是那些自我催眠的立法遊說者?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33.1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827865.A.0C4.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148), 05/04/2017 00:12:49
推
05/04 00:11, , 1F
05/04 00:11, 1F
→
05/04 00:13, , 2F
05/04 00:13, 2F
→
05/04 00:18, , 3F
05/04 00:18, 3F
你問錯人了吧?說林家要提告不是我啊?
推
05/04 00:22, , 4F
05/04 00:22, 4F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148), 05/04/2017 00:23:47
推
05/04 00:27, , 5F
05/04 00:27, 5F
→
05/04 00:39, , 6F
05/04 00:39, 6F
推
05/04 00:47, , 7F
05/04 00:47, 7F
噓
05/04 00:49, , 8F
05/04 00:49, 8F
→
05/04 00:49, , 9F
05/04 00:49, 9F
推
05/04 00:49, , 10F
05/04 00:49, 10F
→
05/04 00:49, , 11F
05/04 00:49, 11F
→
05/04 00:50, , 12F
05/04 00:50, 12F
推
05/04 00:52, , 13F
05/04 00:52, 13F
推
05/04 00:55, , 14F
05/04 00:55, 14F
→
05/04 00:55, , 15F
05/04 00:55, 15F
→
05/04 00:55, , 16F
05/04 00:55, 16F
噓
05/04 01:07, , 17F
05/04 01:07, 17F
→
05/04 01:07, , 18F
05/04 01:07, 18F
推
05/04 01:10, , 19F
05/04 01:10, 19F
噓
05/04 03:41, , 20F
05/04 03:41, 20F
推
05/04 12:04, , 21F
05/04 12:04, 21F
推
05/04 12:04, , 22F
05/04 12:04, 22F
推
05/04 12:04, , 23F
05/04 12:04, 23F
推
05/04 12:04, , 24F
05/04 12:04, 24F
推
05/04 12:04, , 25F
05/04 12:04, 25F
推
05/04 12:04, , 26F
05/04 12:04, 26F
推
05/04 12:04, , 27F
05/04 12:04, 27F
推
05/04 12:04, , 28F
05/04 12:04, 28F
推
05/04 14:38, , 29F
05/04 14:38, 29F
推
05/04 16:23, , 30F
05/04 16:23, 30F
推
05/07 23:18, , 31F
05/07 23:18, 3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8 之 3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