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b19880115
作者 b19880115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89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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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F推:我的想法是 上訴不可分跟附隨一體性是兩個議題07/06 20:49
47F→:附隨一體性專門討論預備合併這種情況 雖然駱老師 認為07/06 20:49
48F→:當事人沒上訴的部分 因為"前後二訴"併有條件 所以不待當07/06 20:50
49F→:事人主張法院也可以審,但是實務操作上實際已經把這樣的07/06 20:50
50F→:概念架空 換句話說 法官還是只能在闡明當事人後 待當事07/06 20:51
51F→:人主張 才能審當初未上訴的部分.07/06 20:51
52F→:說穿了就是要當事人在繳一次裁判費 (說好聽點是當事人處07/06 20:51
53F→:分權主義啦...)07/06 20:52
54F→:至於上訴不可分 我會專門放在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的Case 再07/06 20:52
55F→:在跟擴張上訴 附帶上訴一起討論.07/06 20:53
59F→:因為甲沒對後訴上訴,所以法官不應該審.07/07 07:14
60F→:這是駱老師附隨一體性的議題,我比較不會把他跟附帶跟擴07/07 07:16
61F→:張一起看,因為處理起來不一樣.07/07 07:17
62F→:其實精準的講法應該是 法官可以"審" 但是不可以"判"07/07 07:18
63F→:這算是實務部分接授駱老師見解後的折衷 但仍嚴守處分權07/07 07:19
64F→:主義,待當事人主張才可以下判決.07/07 07:19
71F推:最高法院95年台上1145(決)實務現再多用此.07/07 20:42
72F→:而且你說的可以審是代表有一起移上去 但是一起移上去不07/07 20:44
73F→:代表可以下判決.07/07 20:44
74F→:這就是可以"審" 但不可以"判"07/07 20:44
75F→:其實這個後面的概念滿難的 但是題型好判斷 我建議你先記07/07 20:47
76F→:結論,不然考試現在已經很趕了 鑽研下去可能會弄死自己07/07 20:48
91F推:他那段講的是認同駱老師"移審"的看法 後面還有一段是講07/08 07:42
92F→:要經產明後才可以判.07/08 07:43
93F→:移審跟判決兩個分開 自己看判決很難懂 背後的道理沒人教07/08 07:43
94F→:更難懂 我覺得你真的記結論就好07/08 07:44
110F→:有出現闡明的概念喔 你多看幾次吧.07/08 20:44
111F→:看你很堅持 那我堅持讓你自己找吧 只是你要算一下離一還07/08 20:45
112F→:有多久 然後你還有多少科目要看.07/08 20:45
113F→:已經跟你說了這個概念不好理解 先記結論就好.07/08 20:45
114F→: 離一試07/08 20:46
6F→:免了乙的債務 在乙要賠的範圍丙就不能跟乙要 如果以要賠06/30 23:54
7F→:的範圍是全部 此時才是不能跟丙要06/30 23:54
8F→:第一行打錯 甲 丙 乙06/30 23:55
9F→:很簡單的道理 甲要免除債務就要付出代價 沒理由免了債務06/30 23:59
10F→:還可以全拿,就這樣.06/30 23:59
30F→:公立學校圖書館是公營造物 不是行政機關06/30 23:56
11F推:這樣的人生雖然辛苦 但也來的精采 這種體驗 是那些每年06/26 21:42
12F→:想全職就全職的考生無法體會的! 幹的好!06/26 21:42
11F→:客歸本來就可以包含相當因果,概念清楚的話完全不衝突.06/21 00:19
12F→:但是檢討上相當因果比較乾淨俐落 我覺得06/21 00:20
5F推:依歸範理論的話 自然由主張權利人舉證 也就是債權人要舉05/18 21:57
6F→:證 但是實務上反而說債務人若抗辯不可歸責於己 自己要舉05/18 21:58
7F→:證,結論就是 這個要件 變成債務人要舉證他非不可歸責05/18 21:59
8F→: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回答到05/18 22:00
9F→:同樣的概念767也有這種問題 你能看出爭點才是重點.05/18 22:01
10F→:我沒好好翻書 如果沒說到你要問的就拍謝囉05/18 22:02
11F→:說錯 是變成債務人要舉證"非可歸責於己"05/18 22:06
12F→:若你是要問民法的227可歸責的話 那是這樣的05/18 22:11
13F→:契約法 跟侵權法規範的情況不同 所以契約法的歸責事由05/18 22:12
14F→:基本上是很彈性的 所以你看到這個條文 他負怎麼樣的責任05/18 22:13
15F→:是看你搭配的其他條文才可以得出結論的 但是侵權法就很05/18 22:14
16F→:固定 在自己責任 對他責任 危險責任三不分基本上條文都05/18 22:14
17F→:寫的相對明確.05/18 22:14
18F→:這樣你懂嗎 你要從契約法的精神理解這個概念 契約之債的05/18 22:15
19F→:履行內容本身就有彈性可以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才會這樣05/18 22:16
20F→:因為不知道你要問民訴還是民法 所以順便講一講.05/18 22:16
28F→:227條準用的東西是在法律效果的部分,你說的可否歸責是成05/18 23:36
29F→:立要件.05/18 23:37
30F→:"所以227的舉證責任要看是準用05/18 23:38
31F→:給付不能還是給付遲延來決定。"這句話應該不是老師講的05/18 23:38
32F→:吧?05/18 23:38
33F→:好吧 或許我根本不懂你的問題 我還是別來亂好了05/18 23:39
37F→:我覺得老師應該不是這個意思...05/18 23:44
38F→:可否歸責是227要件的部分,民訴在講誰要舉證也是指此部分05/18 23:45
42F→:至於你講準用,那個是在講法效的部分,是成立後的東西,這05/18 23:46
43F→:我沒看張律師的書 也不太清楚他前後文講的 我只能跟你說05/18 23:47
44F→:227的舉證責任 是要看你跟其他條文的搭配 或當事人得意05/18 23:47
45F→:思.05/18 23:48
46F→:說錯,227的歸責程度 要看搭配的條文或當事人得意思05/18 23:48
50F→:另外就是227的可否歸責這點 依歸範說 理論上來講是要由05/18 23:48
51F→:債權人 但實務是由債務人要證明自己不可歸責05/18 23:49
52F→:= = 抱歉我沒空看你同學的見解.05/18 23:49
55F→:我只能跟你說227是講可歸責 至於程度要依個案 至於舉證05/18 23:51
56F→:你們堅持的點有點怪 因為227是怎麼樣的過失 跟要誰舉證05/18 23:52
59F→:是兩回事 而且在準用的部分是法效 不會影響到誰要舉證05/18 23:52
60F→:你真的有懂了嗎= =05/18 23:53
69F→:你得意思是 實體法上的舉證責任轉換會影響到訴訟法上的05/19 00:01
70F→:舉證責任喔?05/19 00:01
72F→:可能是指民訴的部分實務的使用方法會造成可歸責這件事好05/19 22:34
73F→:像變成推定過失在使用 有點像是程序法影響到實體法的概05/19 22:34
74F→:念,我是這樣解讀張台大老師的意思啦05/19 22:35
75F→:不過我覺得你鑽研的點對於考司律好像不太必要,我印象中05/19 22:36
76F→:民法類科的考點 這在點上不會是考點.05/19 22:36
77F→:司律要考的科目很多 除非老師有強調的概念 不然不建議你05/19 22:37
78F→:花太多時間,因為也不會考.05/19 22:37
1F→:不得事後追認就是你前面要先約好 不能前面沒約好後來才05/16 00:37
2F→:又要05/16 00:37
3F→:報酬這件事要由股東會決定 股特決定到章程或股普決都可05/16 00:39
4F→:股東決議授權給董事可以下放細節性的事項 例如決定總額05/16 00:39
5F→:但細節怎麼分給董事自己去橋但是不能全都授權給他們自己05/16 00:40
6F→:決定.05/16 00:40
7F→:董事會有沒有權限 先看法有無明文依章程 會是要由股東會05/16 00:41
8F→:定 如果都沒有規定 可以由董事會決定05/16 00:42
9F→:阿這條應該有跟你講全現在誰那邊了05/16 00:42
10F→: 權限05/16 00:43
16F→:口誤 總額不行05/16 11:47
17F→:細節性事項本及不包括總額 沒注意到把他一起打進去了05/16 11:48
18F→:我有疑問,章程由股特決修改,若授權董事會決定(包括總額)05/16 11:58
19F→:那不是違反了這條避免董事會自肥的概念嗎?05/16 11:59
20F→:我沒想過章程可明定授權這件事,但是授權了好像與當初立05/16 12:00
21F→:法目的有違,想請教版友g版友的見解是參考哪位老師的?05/16 12:00
22F→:我的想法是這邊定在章程只是不用每次都開一次股普,至於05/16 12:03
23F→:總額權還是不行.05/16 12:03
24F→:喔 抱歉 g版友的意思應該是細節性事項 理解了.05/16 12:05
12F→:許政大為基礎加侯台大的進階可以說事黃金組合,不用在看05/14 11:57
13F→:其他老師的書了,等多參考一些解題本.05/14 11:57
14F→:你只要能充分理解這兩位上課老師的內容,你的民訴成績不05/14 11:57
15F→:會輸台大民法組的同學.05/14 11:58
1F→:回歸故意的知加欲最基本的判斷方法.05/05 23:45
2F→:竊盜罪的客體為他人的動產,你的第一個例子中甲有對這件05/05 23:46
3F→:事有認知嗎?05/05 23:46
4F→:第二個例子中因為是主觀有犯意所以會偏向討論著手跟不能05/05 23:55
5F→:未遂的問題.05/05 23:56
6F→:其實切入的角度不太一樣啦.05/05 23:56
7F→:如果從考點的角入切入的話關鍵點就是"主觀犯意的有無"05/05 23:57
12F→:我覺得你抓錯撲馬老師要討論的點了05/06 12:46
13F→:第一個例子撲馬老師是要單純的表達"客體"這件事.05/06 12:47
14F→:第二個例子是在延伸第一個例子的概念 在已經知道沒有客05/06 12:47
15F→:在的情況下 接著討論第二個問題.05/06 12:47
16F→:第二個問題是從主觀有沒有犯意的角度做切入05/06 12:48
17F→:而從此一角度切入再搭配客體不存在 延伸出討論不能犯的05/06 12:48
18F→:問題.05/06 12:48
19F→:這也可以像是基本跟進階的學習05/06 12:49
20F→:處罰未遂犯本來就是例外 一整套的概念都是.05/06 12:49
21F→:這是切入的角度的不同,如果你還聽不懂,代表你未遂的概念05/06 12:51
22F→:需要更加強.05/06 12:51
23F推:什麼科系不重要 什麼大學也不重要 幾歲也不重要04/29 22:03
24F→:最重要的是記得趕快去補習!!!04/29 22:03
26F→:你只要想通去補習 並盡全力的念通老師所講的每一個小點04/29 22:04
28F→:司法官對你來說只是運氣的問題04/29 22:05
29F→:很多法科本科生沒想通這點 自己一直讀讀讀反而都不上榜04/29 22:06
30F→:外科系的補一兩年就上榜了 就是這個道理.04/29 22:06
32F→:自古自誇善射者,死於矢,善戰者死於兵,善泳者溺于水04/29 22:07
33F→:正好解釋了本科系為什麼反而一直考不上的原因04/29 22:08
34F→:認為自己讀比較快 下場就是比人家直接找專業的幫忙還要04/29 22:08
35F→:慢很多.04/29 22:08
36F→:所以快去補習班04/29 22:09
37F→:如果你都沒接觸過法律 建議你先考四五等的司法類科 第二04/29 22:18
38F→:年在拼律司 然後最後是上面授 面授才有人可以問 有沒有04/29 22:18
39F→:人問我覺得差滿多的 但是如果完全沒接觸過 第一年就報司04/29 22:19
40F→:律的補習課程 可能會很吃力 所以可能先報四 五等的課程04/29 22:19
41F→:關鍵就是只念老師有講的 不要浪費時間念老師沒講的!!!04/29 22:19
42F→:說錯 是"最好"是上面授04/29 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