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刑法 對於構成要件社會意義不認知的效果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荷馬.辛普森)時間10年前 (2014/05/05 23:39), 10年前編輯推噓3(3019)
留言22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Ex 甲誤以為停在路邊的乙車是甲日前所失竊,遂將之開走。 -> 撲馬的書上說,此是對於刑法構成要件的社會意義無認知(是否為他人物品, 為民法上概念),效果是阻卻故意。 但在另外一個例子: Ex 甲一物二賣,誤以為東西所有權已屬於第一個買家,所以自己構成侵佔罪。 -> 同樣是對刑法構成要件的社會意義無認知(關於所有權的歸屬,為民法上概念), 但這個例子的效果卻是不能未遂?! 為什麼同樣不是對於刑法本身的認知錯誤,法律效果卻不同, 有人知道我的盲點在哪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64.7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9304359.A.3F4.html

05/05 23:45, , 1F
回歸故意的知加欲最基本的判斷方法.
05/05 23:45, 1F

05/05 23:46, , 2F
竊盜罪的客體為他人的動產,你的第一個例子中甲有對這件
05/05 23:46, 2F

05/05 23:46, , 3F
事有認知嗎?
05/05 23:46, 3F

05/05 23:55, , 4F
第二個例子中因為是主觀有犯意所以會偏向討論著手跟不能
05/05 23:55, 4F

05/05 23:56, , 5F
未遂的問題.
05/05 23:56, 5F

05/05 23:56, , 6F
其實切入的角度不太一樣啦.
05/05 23:56, 6F

05/05 23:57, , 7F
如果從考點的角入切入的話關鍵點就是"主觀犯意的有無"
05/05 23:57, 7F

05/06 02:05, , 8F
第二個不是有認知嗎?
05/06 02:05, 8F

05/06 02:49, , 9F
有認知吧 只是誤認
05/06 02:49, 9F
書上就這樣寫,我也搞不清楚。 ※ 編輯: HomerSimpson (114.38.205.228), 05/06/2014 09:14:25

05/06 09:16, , 10F
第一個是正面錯誤 阻卻故意 第二個是反面錯誤 阻卻既遂
05/06 09:16, 10F

05/06 09:17, , 11F
第一個是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第二個是客觀構成要件不該
05/06 09:17, 11F

05/06 12:46, , 12F
我覺得你抓錯撲馬老師要討論的點了
05/06 12:46, 12F

05/06 12:47, , 13F
第一個例子撲馬老師是要單純的表達"客體"這件事.
05/06 12:47, 13F

05/06 12:47, , 14F
第二個例子是在延伸第一個例子的概念 在已經知道沒有客
05/06 12:47, 14F

05/06 12:47, , 15F
在的情況下 接著討論第二個問題.
05/06 12:47, 15F

05/06 12:48, , 16F
第二個問題是從主觀有沒有犯意的角度做切入
05/06 12:48, 16F

05/06 12:48, , 17F
而從此一角度切入再搭配客體不存在 延伸出討論不能犯的
05/06 12:48, 17F

05/06 12:48, , 18F
問題.
05/06 12:48, 18F

05/06 12:49, , 19F
這也可以像是基本跟進階的學習
05/06 12:49, 19F

05/06 12:49, , 20F
處罰未遂犯本來就是例外 一整套的概念都是.
05/06 12:49, 20F

05/06 12:51, , 21F
這是切入的角度的不同,如果你還聽不懂,代表你未遂的概念
05/06 12:51, 21F

05/06 12:51, , 22F
需要更加強.
05/06 12:51, 22F
文章代碼(AID): #1JPx2dFq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JPx2dFq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