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東寧國
: 是地,回歸史料才是一個好的出發點(版上一堆現代人的現代觀點,效力回溯到過
: 去不免齟齬,令人發噱),不過除了引用text之外還要檢視一下context比較好。
: 許旭《閩中紀略》:「鄭氏雖在海外,
: 李天根《爝火錄》:「有間諜自鄭氏歸,
: 查繼佐《東山國語》:「會延平王成功薨,
: 杜臻《澎湖台灣紀略》:「海逆鄭成功之敗
: 《清一統志臺灣府》〈建置沿革〉:
: 《澎湖臺灣紀略》〈臺灣紀略附澎湖〉:
: 《臺灣輿地彙鈔》〈臺灣府圖志〉:
: 《臺灣關係文獻集零(九)》〈臺灣內附考〉:
: 《臺海使槎錄》〈偽鄭附略〉:
: 《閩中紀略》的記載較完整的原文是
回歸史料是比較妥當的,但是我說個意見:史料本身的性質有差異。
上述幾條史料皆屬後人述史,表現作者對歷史的觀點,原PO在稍後也
點出了這些清代編纂的史料必須小心看待。
而我從一開始的討論中就不傾向引用這些後人敘史所產生的史料,而
是盡量使用「鄭經的言行紀錄」。舉例而言,如果某人寫史時提及光
緒皇帝在某天的作為,寫得精彩極了,但是一比對起居注,馬上發現
兩者頗有出入,那麼大家都會認為起居注才比較接近真相。
「鄭經的言行紀錄」這樣的史料,比較能夠呈現身處那個時代的鄭經
當時的想法。除非有人舉證說這紀錄是偽造的,那末就毫無價值了。
底下再引兩條:
《臺灣割據志》、《臺灣鄭氏紀事》都有以下文字,應該是抄錄所致
時清靖南王耿繼茂、總督李率泰以成功死,遣人貽書于經招諭。
經復書云:
日在鷺、銅,多荷指教。今承惠書,益賜諭誨,所言尚是遊
說之後談也。思東寧偏隅,與夷落為伍,僻在海外,與版圖
渺不相關,何必足問。至貴國寬仁無比,遠者不棄,其或然
乎?然如方國安、孫可望等,豈非竭誠貴國者乎;而今何在?
閣下倘以延攬英豪、休兵息民為念,即共飭部曲,互安邊陲;
羊陸故事,敢不勉承。若夫疆場之事,一彼一此,勝敗之數,
自有天在,得失難易,閣下自知,何煩予言」。
《閩海紀要》講的應該是同一封信,但是內容頗有出入
耿、李聞成功殂,使中軍王明、李有功持書入廈門,議招撫。
鄭泰與洪旭、黃廷、蔡雷鳴議曰:『先王東征之日,猶有權宜通
好之意。今沿海遷移,慘至此極;縱不為他省計,獨不為桑梓計
乎』?因請於世子;世子曰:『先王開國東都,草創未平,遽爾
崩殂,余將東承遺緒;諸君苟能息兵安民,無墮先王一生孤貞苦
節,甚善』。泰等議照朝鮮例,遣楊來嘉入京待命;不報,來嘉
回。時世子復書於耿、李云:
日在鷺、銅,多荷指教。讀「誠來誠往、延攬英雄」之語,
雖不能從,然心異之!頃承惠書,尚襲游說之後談,豈猶是
不相知者之論乎!東寧偏隅,遠在海外,與中國版圖渺不相
涉;雖夷落部曲日與為鄰,正如張仲堅遠絕扶餘,以中土讓
太原公子;閣下亦曾知其意乎?倘能延攬英雄、休兵息民為
念,即靜飭部曲,慰安邊陲;羊、陸故事,敢不勉承!若夫
疆場之事,一彼一此,勝負之數自有天在,得失難易,閣下
自知,亦無容贅也。
上述兩條史料,都打算講同一封信,但是所錄的文字有別,導致我們
無法斷言哪一封是正確的,甚至連指出哪一封比較接近原始文件也很難。
在第一條史料裡,鄭經用了「貴國」兩字,這樣的寫法,我們很難
接受鄭經自以為是「大中國裡的一個小封國」,這裡看起來是平起平
坐的姿態。
在第二條史料裡,「貴國」兩字不見了,但是與第一條史料同樣使用
了「版圖渺不相涉」的字句,這也難以解釋為「一個大國家裡的小封國
領地」
我還是認為一開始所說的「鄭氏政權的悲劇性格」是較適切的詮釋,
當鄭經自覺反攻無望時,他就打算別居一國。但是三藩一起事,他卻沒
堅持立場,又發了大國白日夢,這時候他就把先前的一邊一國忘得一乾
二淨,開始聲稱反清復明了。
換一個角度思考。
錢海岳寫過《南明史》,顧誠也寫過《南明史》,錢將鄭氏政
權視為南明之一部分,稱之為明鄭;顧則主張鄭成功可以稱為明鄭,
但明鄭也只到鄭成功為止,鄭經和鄭克塽時代皆不可稱明鄭。那麼
問題就來了,既然不屬南明,又不屬大清,該怎麼看待鄭成功死
後的局面呢?
再進一步的問題是:鄭氏政權在那個時代真正的性質,是三百
多年後的兩個學者可以定義的嗎? 錢說是就是?顧說不是就不是?
這不通吧。不管後人如何定義,鄭氏政權就是那樣地在台灣過了數
十年,再多後人的研究發明都不能改變他們任何一件雞毛蒜皮的小
細節。
回到我先前發的那一篇文,研究辯論的目的,是要藉著彼此
對某一件事情的不同看法,回頭爬梳自己的思考理路,看看自己
思想之所由來,進而明白,必須盡力保衛容許多元聲音存在的環
境,反對一言堂式的思想管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01.159
→
02/10 22:22, , 1F
02/10 22:22, 1F
→
02/10 22:25, , 2F
02/10 22:25, 2F
→
02/10 22:25, , 3F
02/10 22:25, 3F
推
02/10 22:27, , 4F
02/10 22:27, 4F
→
02/10 22:27, , 5F
02/10 22:27, 5F
→
02/10 22:28, , 6F
02/10 22:28, 6F
→
02/10 22:29, , 7F
02/10 22:29, 7F
→
02/10 22:31, , 8F
02/10 22:31, 8F
推
02/10 22:31, , 9F
02/10 22:31, 9F
→
02/10 22:31, , 10F
02/10 22:31, 10F
推
02/10 23:01, , 11F
02/10 23:01, 11F
推
02/10 23:39, , 12F
02/10 23:39, 12F
推
02/10 23:41, , 13F
02/10 23:41, 13F
→
02/10 23:44, , 14F
02/10 23:44, 14F
→
02/10 23:45, , 15F
02/10 23:45, 15F
→
02/10 23:47, , 16F
02/10 23:47, 16F
→
02/10 23:48, , 17F
02/10 23:48, 17F
→
02/10 23:53, , 18F
02/10 23:53, 18F
推
02/11 00:25, , 19F
02/11 00:25, 19F
→
02/11 00:49, , 20F
02/11 00:49, 20F
→
02/11 00:50, , 21F
02/11 00:50, 21F
推
02/11 00:51, , 22F
02/11 00:51, 22F
→
02/11 02:40, , 23F
02/11 02:40, 23F
→
02/11 02:41, , 24F
02/11 02:41, 24F
→
02/11 02:41, , 25F
02/11 02:41, 25F
推
02/11 06:39, , 26F
02/11 06:39, 26F
→
02/11 15:41, , 27F
02/11 15:41, 2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疑問
9
29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24 篇):
疑問
1
1
疑問
21
111
疑問
28
37
疑問
0
8
疑問
8
27
疑問
5
34
疑問
11
47
疑問
9
29
疑問
7
36
疑問
8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