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孫璐西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關鍵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slamwater)時間8年前 (2015/12/13 23:38), 編輯推噓3(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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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來源 蘋果 【新聞標題 孫璐西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關鍵 【完整內文 作者:孫璐西(台灣大學食品科技所名譽教授) 頂新案宣判,深受國人質疑的頂新公司卻獲判無罪,頓時群情激憤,各式各樣的流言甚囂 塵上。 這次法官採取的基本立場,是認為油品經過精製後,如果符合衛生標準,就可以食用。這 種觀點在我們食安學界來看,是絕對錯誤的!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對於原料的要求非常高。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 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 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其中第一款就是「變質或腐敗」。而第3條更定義食 品是「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換句話說,如果食品的原料有產生變質,那即 便之後透過任何製造加工去淨化精煉,也是不被允許的。 食品安全法規的立場是,如果使用的原料有問題,即便可以證明,精煉後的油品驗不出來 那些有害物質,也不可以食用。 原因很簡單,因為檢驗是採取負面表列。在原料來源正常的情況下,所設定的檢驗標準, 不會包括在原料來源異常情況下所可能出現的有害物質。所以,關鍵是使用的原料要先符 合規定,我們才能在這個基礎上,做後續的檢驗。 有些坊間說法,認為將原料油精製成飼料油,飼料油可以再精製成為食用油,這是工業用 油(汽油)的概念,但在食品安全這一塊是說不通的。「尿經過精煉也可以變成水」,這 件事只能是在不得已的特殊情況才能使用。如果可以取得正常的油品原料,就沒有理由去 利用精煉技術以劣質的原料油來製造食用油。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CNS「食用熬製豬脂」的規定,其原料必須為經過有關單位認可 ,健康無病之豬屠體(雖然CNS標準已修正得更加嚴格,但在頂新案爆發時已經有此規定。 )因此,從食品安全的角度來說,應該是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要主動提出他的豬隻檢驗合格 證明;並不是像法官採取的立場,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要求檢察官去證明大幸福公 司的豬隻來源有問題。 事實上,根據我當天出庭作證所聞,大幸福公司自己說,他們的豬隻來源是來自「千家萬 戶」。這種豬隻來源如此複雜的公司,根本無法得知他是否有使用病死豬;而在台灣的病 死豬,其實是送到化製廠做飼料油的,所以當然不會針對「病死豬做成豬油原料,再精煉 成食用油」這種情況去訂定食用豬油的檢驗標準。 更重要的是,台灣對於豬油原料規範很嚴格,甚至還規定什麼部位才可以用來榨油;但是 越南根本沒有類似的規定。事實上,越南人喜歡吃豬油渣,所以,對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而 言,賣給台灣的豬油,其實是越南製作豬油渣的副產品。這種豬油原料在製作豬油渣的過 程中反覆熬煮,就有點像我們夜市回收的回鍋油,都是屬於劣質油,而這種劣質油,就是 他們賣給頂新的食用油原料。 頂新肯定知道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有問題。因為頂新內部有考慮過,他們本來打算自己在 越南開設榨油工廠,顯示他們應該知道大幸福公司的油有問題,但最後不了了之,而且還 是持續買大幸福公司的油。 最重要的是,頂新進口的油品有兩道品管檢驗,大幸福公司出口時,就必須做一次檢驗, 而頂新公司收貨點交時,也必須做一次檢驗。那天我在法庭上,看到相關資料的時候,發 現大幸福公司的出口檢驗報告跟頂新公司的進口檢驗報告,兩份報告的差異很大! 比較這兩份檢驗報告時,我發現油的酸價明顯升高,頂新的廠長以「運送儲存時的變化」 加以辯解。可是我注意到,不只油的酸價過高,碘價也有了變化。碘價常被用來測定油脂 的不飽和程度,換句話說,碘價根本就不應該在儲運期間有變化;碘價只會在嚴重氧化或 高溫油炸時,才會降低。根據我的判斷,這種情況,如果不是出口報告造假,就是兩份報 告根本就不是同一批油!頂新廠長自己也是經驗豐富的人,他看到報告不可能不知道碘價 有變化是異常現象,只是我是證人,沒辦法當庭質疑被告。 從食安專家的角度來看,頂新油品出問題這件事情是很嚴重的。因為油性的有害物質難排 出體外,回想 30多年前食用了被多氯聯苯污染的米糠油之民眾,至今體內仍殘留有此油 溶性的毒素。尤其是那些精製後還未能被去除掉的,更是會對身體造成長期負擔。因此我 們在油品的把關上應該要更加嚴謹。做為食品安全的學者,我其實真的很痛心,像味全這 樣台灣本土的大公司,竟然這麼忽視消費者的健康。我覺得法官應該從《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的立法精神,以更嚴格的態度審視頂新的油品原料來源,即便精製後驗不出來有害 物質,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原料,就已經是違法了。 【新聞連結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212/751288/備註心得】 這篇文章真是太讚了,透過說明食安法的立意,狠狠打了恐龍法官的臉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19.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50021102.A.9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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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還有其他問題的,法官倒是做的不錯,有空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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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的錯誤太多了,連自己引的法條是行政罰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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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都分不清,CNS標準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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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處罰依據都不知道,更別提鑑定人的角色應該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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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第三者,結果當庭卻以自己是法官,質詢起對照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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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角色完全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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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數第二段都說自己是證人沒辦法質疑了,樓上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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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事後才以專業質疑對照生出這篇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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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不用CNS標準 用食品安全管理法15條就可懷疑原物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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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了不是?越南公司根本沒提出官方承認的報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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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針的是樓上吧,你要不要回去看看食安第4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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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構成刑罰?你拿行政罰規定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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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說嘴,不覺得自己在雞同鴨講嗎?更別提食藥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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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別提食藥署是今年七月才訂定的食用油脂的標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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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前根本沒有任何食用油的來源規範,你拿什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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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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