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孫璐西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關鍵
有人還真是愛睜眼說瞎話
※ 引述《link1234 (老謝看天下)》之銘言:
: 真的是有個靠杯的,我忽然想到食藥署前陣子開了個闢謠專區,借這個機會來分享給大家
: :
: 以下節錄食藥署網站:
: 有關頂新案中,輿論對本署鑑定人證詞有偏頗的部分,是真的嗎?
: 有關網路11月30日即時報導刊載「頂新案隔空交火 彰檢控:4名鑑定人有3名為頂新推薦」
: ,其中輿論指出本署鑑定人證詞有偏頗部分,「酸價在衛生上並不具特別意義,只能做為
: 油脂品質或新鮮度認定的指標」,本署澄清說明如下:
: (一)本署鑑定人於庭上陳述,食安法已規定食品原料應能溯源,且食品是否符合規定,並
: 非僅從最終成品之檢驗是否符合規定來判斷,仍應從原料來源、製程到成品,全程管控符
: 合規定始可。因此,只要是來路不明的原料都是食安法所規範禁止的,不能進入食品加工
: 程序。此外,對於酸價的說法,首先要先確認油脂原料來源符合食安法之規範,如原料已
: 不合法,就算酸價再低,依法都不可供作食用油脂。
你行政罰和刑罰分不清嗎?
首先,以行政罰作為前階段的管制方式,包含下列三個部分:第一,違反事
前的絕對性的封鎖以及事後相對性的補強規定者,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第 31 條);
第二,管制資訊與廣告真實性;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以及
傳播業者保存與提供委託者之身分資料,違反者處以罰鍰(第 32 條)。第三,則
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
或包裝,所制定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
限量;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公
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
管理辦法等等。違反者將處以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
登記證照(第 33 條)。
在第二階段的刑罰管制方面,上述三類的行政不法行為,若更有致危
害於人體健康者,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
你到底有沒有看懂別人在說什麼?
: (二)上開報導,未就食品應從原料來源合法性,始有後續加工精煉程序,僅片面就酸價及
: 油脂精煉後支成品符合規定進行評論,忽略食品原料源頭合法之重要性,實有偏頗,特此
: 說明,以正視聽。
: 資料來源:
: http://goo.gl/li4SE0
: Ps.....說了多少次,新版的食安法強調源頭管理,有些人就是不聽ㄧ直跳針有什麼辦法
: ?
食藥署什麼時候加入了來源規範和酸價規定? 2015/7
頂新什麼時候自越南進口原料油?2012
http://goo.gl/fnxopA
你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6), 12/17/2015 06:31:31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1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