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孫璐西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關鍵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寶藏巖公社)時間10年前 (2015/12/17 06:19), 10年前編輯推噓9(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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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nk1234 (老謝看天下)》之銘言: : 所以你終於知道新版食管法裡有刑事刑責的部份了吧? 然後你現在想講的是要證明對人 : 體有害很難舉證吧?啊,不是叫你回去認真去聽立法院VOD通過的新版食管法嗎?唉,真 : 是蠢蛋的法匠xd 怎麼有人可以盧到這種程度啊? 我一開始就說了食安法的刑事處罰只有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其他的都是行政罰 怎麼有人可以跳針到這種程度 : 不好意思,又要借用食藥署的網站: : 食藥署回應食安法修法及消費者求償等相關問題 (發布日期2014-09-19) : 為解決刑罰與行政罰牴觸之問題,本署已會商相關部會並研擬食安法修正條文草案, : 將儘速提出行政院版本送交立法院審議;就消費者因果關係證明責任部分,依現行食安法 : 之規定,消費者於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仍得請求賠償,某程度已減緩對消費 : 者舉證的衝擊,因果關係舉證部分亦在積極研議中。 : 為解決食安法中刑罰與行政罰競合之問題,目前本署已與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會商討論 : ,如何解決一事二罰之疑慮,一方面修正食安法中法人罰金刑之規定,另一方面則大幅提 : 高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達遏阻違法之效果。 : 另有關舉證責任的部分,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中之損害需先提出,如無法提出者,依 : 現行食安法之規定,消費者可請求5百到3萬元的賠償,已減緩消費者舉證的衝擊。對於因 : 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考量食品自消費者攝入至損害之產出,除時空因素外,尚有個人體質 : 所生物理及化學變化、交叉不同飲食,亦可能有其他致病因子,其造成損害之因果關係極 : 為複雜,不宜一概擬制認定具有因果關係,另僅針對食品另立「舉證責任轉換」不同於其 : 他商品之規定,亦恐影響現行整體民事賠償體系。 : 另本部已依據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附帶決議,刻正進行「食品安全事件之 : 消費訴訟舉證責任反轉機制研究」,目前研議方向係蒐集美國、歐盟、日本、新加坡等外 : 國立法例,進行比較分析,預計將於9月底及10月召開兩次會議,邀集相關公協會、消費 : 者保護團體、行政機關及專家學者,透過舉辦座談會之方式,針對「食品安全事件之消費 : 訴訟舉證責任反轉機制」進行評估。 : 資料來源: : http://goo.gl/7UJkQO : 所以舉凡參偽假冒,廠商無法證明對人體無害就實屬犯罪之意途!真的,都給你ㄧ條吊竿 : 了,也告訴你資料在那裡了,你還不去看?你最後該不會又要來靠杯說新版通過的食安法 : 不適用頂新一案吧? 來來來 就在你引的文章裡面 白紙黑字寫的 → link1234: http://goo.gl/FWRrCU 12/16 19:15 推 link1234: 我很討厭花ㄧ堆時間替人找資料,你這樣的行為跟ㄧ日球迷 12/16 19:17 → link1234: 有啥兩樣xdxd 本次大幅度的修法,其動機在於強化對於攙偽、假冒與食品添加物之管制, 然而,將這些行為以行為犯的模式處罰,並不適當。質言之,攙偽、假冒與違反 食品添加物管制之行為,並不一定造成食品安全上的顧慮,首先攙偽的部分,典 型的情形是將廉價品與高價品混合後,以高價品之價格出售,之前即曾爆發有米 商在台灣米中摻入越南米事件,以及以棉花籽油混充高級橄欖油,即屬適例,而 即便其為欺偽之行為,但是,這並不代表此種食品必將對於人體健康造成傷害, 因此,毫無意外的是,此一立法受到學界意見的批評與質疑19。至於假冒的部分, 例如直接以低價品偽稱為高價品銷售,將劣質米包裝成高價米出售,此類是否將 造成健康受損,同樣無法一概而論。 而添加物亦復如此,所謂的「添加物」,就定義而言應具有使食品易於保存、 著色、調味、塑形等功能,而對於何謂第十款中「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 物」,衛生署是採用正面表列的方式,若未經衛生署表列者,則須另經申請,經 衛生署許可始可添加至食品中,然而,在我們的生活上其實存在非常多可以用於 食品著色或調味的物質,但未經正面表列,如果衛生署對於添加物還是維持如此 定義,且限於經正面表列者始能添加,未有表列者即屬違法添加,依此,將產生 恣意擴張處罰範圍之不合理的現象20。 怎麼有人這麼喜歡外行充內行 拼命自打嘴巴呢?

12/17 06:34, , 1F
然後勒,你想說什麼?
12/17 06:34, 1F
問我哩? 你自己引的文章見解 您看不懂嗎?

12/17 06:36, , 2F
當初會這樣新版立法,就是覺得以現行的行政法和刑法即可
12/17 06:36, 2F

12/17 06:36, , 3F
入罪。
12/17 06:36, 3F
還在盧啊! 從來就沒有人說食安法沒有刑事處罰 問題是刑事處罰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你根本就沒搞懂 拼命在那邊胡扯!

12/17 06:38, , 4F
倘若都寫的那麼清楚了,你還是認定彰化地院法官的認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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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06:38, , 5F
對的,我也沒什麼好說
12/17 06:38, 5F
你引的文章的說法 你都不看的嗎? 拼命要入人於罪 無視法律規定與刑事規範理論

12/17 06:40, , 6F
盧什麼盧?是你根本就沒搞清處,食安法的目地是保護消費
12/17 06:40, 6F

12/17 06:40, , 7F
者的權利,所以只會從嚴不可放寬
12/17 06:40, 7F
從嚴? 先生  你到底懂不懂法律啊 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02號解釋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財產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以法律明 確規定犯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對於特定具社會侵害性之行為施以刑罰制裁而限制人 民之身體自由或財產權者,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無違,即難謂其牴觸憲法第八 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第五五一號、第五九四號解釋參照)。又法 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 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 之規定。在罪刑法定之原則下,處罰犯罪必須依據法律為之,犯罪之法定性與犯罪構成要 件之明確性密不可分。有關受規範者之行為準則及處罰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 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 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四三二號、第五 二一號、第五九四號解釋參照)。 不要在浪費大家的時間好嗎?

12/17 06:43, , 8F
又搬出大法官釋憲xd, 你們這群法律人真是死腦筋!
12/17 06:43, 8F

12/17 06:45, , 9F
既要學人家德國修食安法又不肯為大眾從嚴守食安法!
12/17 06:45, 9F

12/17 06:46, , 10F
是消費者大眾的權利重要還是廠商的權利重要?食安法的
12/17 06:46, 10F

12/17 06:46, , 11F
立法精神在那裡?
12/17 06:46, 11F
基本人權最重要 如果你看不懂就不要再浪費大家的時間了! 如果基本人權的保障可以因個案退縮 那你就祈禱不會有下一個江國慶案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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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要一直鑽法律漏洞你在怎麼修法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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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06:48, , 13F
最簡單就是為什麼要把魏應充放出來串證?難道消費者的權
12/17 06:48, 13F

12/17 06:48, , 14F
利就不是權利,只有你廠商的權利是權利?
12/17 06:48, 14F
對於一個沒有法治的概念的人 講再多都沒有用 如果你這麼喜歡嚴刑峻罰 你可以回到包青天的時代去 不然北韓和中共也是不錯的選擇

12/17 06:53, , 15F
為什麼就你的法制概念是概念,其他人的法制概念不是概
12/17 06:53, 15F

12/17 06:53, , 16F
念?
12/17 06:53, 16F

12/17 06:54, , 17F
請你回到立這部法的最初目的!
12/17 06:54, 17F
法治概念只有一種 就是 rule of law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ule_of_law 還有分什麼你的我的? 不要在貽笑大方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6), 12/17/2015 06:56:36

12/17 06:59, , 18F
你的觀念和邏輯是對的
12/17 06:59, 18F

12/17 11:06, , 19F
原 po 辛苦了 ....
12/17 11:06, 19F

12/17 22:24, , 20F
對話是好事.
12/17 22:24, 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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