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孫璐西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關鍵
※ 引述《link1234 (老謝看天下)》之銘言:
: 所以你終於知道新版食管法裡有刑事刑責的部份了吧? 然後你現在想講的是要證明對人
: 體有害很難舉證吧?啊,不是叫你回去認真去聽立法院VOD通過的新版食管法嗎?唉,真
: 是蠢蛋的法匠xd
怎麼有人可以盧到這種程度啊?
我一開始就說了食安法的刑事處罰只有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其他的都是行政罰
怎麼有人可以跳針到這種程度
: 不好意思,又要借用食藥署的網站:
: 食藥署回應食安法修法及消費者求償等相關問題 (發布日期2014-09-19)
: 為解決刑罰與行政罰牴觸之問題,本署已會商相關部會並研擬食安法修正條文草案,
: 將儘速提出行政院版本送交立法院審議;就消費者因果關係證明責任部分,依現行食安法
: 之規定,消費者於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仍得請求賠償,某程度已減緩對消費
: 者舉證的衝擊,因果關係舉證部分亦在積極研議中。
: 為解決食安法中刑罰與行政罰競合之問題,目前本署已與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會商討論
: ,如何解決一事二罰之疑慮,一方面修正食安法中法人罰金刑之規定,另一方面則大幅提
: 高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達遏阻違法之效果。
: 另有關舉證責任的部分,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中之損害需先提出,如無法提出者,依
: 現行食安法之規定,消費者可請求5百到3萬元的賠償,已減緩消費者舉證的衝擊。對於因
: 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考量食品自消費者攝入至損害之產出,除時空因素外,尚有個人體質
: 所生物理及化學變化、交叉不同飲食,亦可能有其他致病因子,其造成損害之因果關係極
: 為複雜,不宜一概擬制認定具有因果關係,另僅針對食品另立「舉證責任轉換」不同於其
: 他商品之規定,亦恐影響現行整體民事賠償體系。
: 另本部已依據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附帶決議,刻正進行「食品安全事件之
: 消費訴訟舉證責任反轉機制研究」,目前研議方向係蒐集美國、歐盟、日本、新加坡等外
: 國立法例,進行比較分析,預計將於9月底及10月召開兩次會議,邀集相關公協會、消費
: 者保護團體、行政機關及專家學者,透過舉辦座談會之方式,針對「食品安全事件之消費
: 訴訟舉證責任反轉機制」進行評估。
: 資料來源:
: http://goo.gl/7UJkQO
: 所以舉凡參偽假冒,廠商無法證明對人體無害就實屬犯罪之意途!真的,都給你ㄧ條吊竿
: 了,也告訴你資料在那裡了,你還不去看?你最後該不會又要來靠杯說新版通過的食安法
: 不適用頂新一案吧?
來來來
就在你引的文章裡面
白紙黑字寫的
→ link1234: http://goo.gl/FWRrCU 12/16 19:15
推 link1234: 我很討厭花ㄧ堆時間替人找資料,你這樣的行為跟ㄧ日球迷 12/16 19:17
→ link1234: 有啥兩樣xdxd
本次大幅度的修法,其動機在於強化對於攙偽、假冒與食品添加物之管制,
然而,將這些行為以行為犯的模式處罰,並不適當。質言之,攙偽、假冒與違反
食品添加物管制之行為,並不一定造成食品安全上的顧慮,首先攙偽的部分,典
型的情形是將廉價品與高價品混合後,以高價品之價格出售,之前即曾爆發有米
商在台灣米中摻入越南米事件,以及以棉花籽油混充高級橄欖油,即屬適例,而
即便其為欺偽之行為,但是,這並不代表此種食品必將對於人體健康造成傷害,
因此,毫無意外的是,此一立法受到學界意見的批評與質疑19。至於假冒的部分,
例如直接以低價品偽稱為高價品銷售,將劣質米包裝成高價米出售,此類是否將
造成健康受損,同樣無法一概而論。
而添加物亦復如此,所謂的「添加物」,就定義而言應具有使食品易於保存、
著色、調味、塑形等功能,而對於何謂第十款中「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
物」,衛生署是採用正面表列的方式,若未經衛生署表列者,則須另經申請,經
衛生署許可始可添加至食品中,然而,在我們的生活上其實存在非常多可以用於
食品著色或調味的物質,但未經正面表列,如果衛生署對於添加物還是維持如此
定義,且限於經正面表列者始能添加,未有表列者即屬違法添加,依此,將產生
恣意擴張處罰範圍之不合理的現象20。
怎麼有人這麼喜歡外行充內行
拼命自打嘴巴呢?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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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哩?
你自己引的文章見解
您看不懂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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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盧啊!
從來就沒有人說食安法沒有刑事處罰
問題是刑事處罰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你根本就沒搞懂
拼命在那邊胡扯!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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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引的文章的說法
你都不看的嗎?
拼命要入人於罪
無視法律規定與刑事規範理論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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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嚴?
先生 你到底懂不懂法律啊
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02號解釋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財產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以法律明
確規定犯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對於特定具社會侵害性之行為施以刑罰制裁而限制人
民之身體自由或財產權者,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無違,即難謂其牴觸憲法第八
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第五五一號、第五九四號解釋參照)。又法
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
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
之規定。在罪刑法定之原則下,處罰犯罪必須依據法律為之,犯罪之法定性與犯罪構成要
件之明確性密不可分。有關受規範者之行為準則及處罰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
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
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四三二號、第五
二一號、第五九四號解釋參照)。
不要在浪費大家的時間好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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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權最重要
如果你看不懂就不要再浪費大家的時間了!
如果基本人權的保障可以因個案退縮
那你就祈禱不會有下一個江國慶案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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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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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沒有法治的概念的人
講再多都沒有用
如果你這麼喜歡嚴刑峻罰
你可以回到包青天的時代去
不然北韓和中共也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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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概念只有一種
就是 rule of law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ule_of_law
還有分什麼你的我的?
不要在貽笑大方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6), 12/17/2015 06: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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