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孫璐西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關鍵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老謝看天下)時間10年前 (2015/12/17 06:06), 編輯推噓-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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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終於知道新版食管法裡有刑事刑責的部份了吧? 然後你現在想講的是要證明對人 體有害很難舉證吧?啊,不是叫你回去認真去聽立法院VOD通過的新版食管法嗎?唉,真 是蠢蛋的法匠xd 不好意思,又要借用食藥署的網站: 食藥署回應食安法修法及消費者求償等相關問題 (發布日期2014-09-19) 為解決刑罰與行政罰牴觸之問題,本署已會商相關部會並研擬食安法修正條文草案, 將儘速提出行政院版本送交立法院審議;就消費者因果關係證明責任部分,依現行食安法 之規定,消費者於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仍得請求賠償,某程度已減緩對消費 者舉證的衝擊,因果關係舉證部分亦在積極研議中。 為解決食安法中刑罰與行政罰競合之問題,目前本署已與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會商討論 ,如何解決一事二罰之疑慮,一方面修正食安法中法人罰金刑之規定,另一方面則大幅提 高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達遏阻違法之效果。 另有關舉證責任的部分,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中之損害需先提出,如無法提出者,依 現行食安法之規定,消費者可請求5百到3萬元的賠償,已減緩消費者舉證的衝擊。對於因 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考量食品自消費者攝入至損害之產出,除時空因素外,尚有個人體質 所生物理及化學變化、交叉不同飲食,亦可能有其他致病因子,其造成損害之因果關係極 為複雜,不宜一概擬制認定具有因果關係,另僅針對食品另立「舉證責任轉換」不同於其 他商品之規定,亦恐影響現行整體民事賠償體系。 另本部已依據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附帶決議,刻正進行「食品安全事件之 消費訴訟舉證責任反轉機制研究」,目前研議方向係蒐集美國、歐盟、日本、新加坡等外 國立法例,進行比較分析,預計將於9月底及10月召開兩次會議,邀集相關公協會、消費 者保護團體、行政機關及專家學者,透過舉辦座談會之方式,針對「食品安全事件之消費 訴訟舉證責任反轉機制」進行評估。 資料來源: http://goo.gl/7UJkQO 所以舉凡參偽假冒,廠商無法證明對人體無害就實屬犯罪之意途!真的,都給你ㄧ條吊竿 了,也告訴你資料在那裡了,你還不去看?你最後該不會又要來靠杯說新版通過的食安法 不適用頂新一案吧?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link1234: http://goo.gl/FWRrCU 12/16 19: 15 : 推 link1234: 我很討厭花ㄧ堆時間替人找資料,你這樣的行為跟ㄧ日球迷 12/16 19: 17 : → link1234: 有啥兩樣xdxd : 來來來 就在你貼的文章裡 : 如果你看不懂中文我來幫你摘錄重點 : 首先,以行政罰作為前階段的管制方式,包含下列三個部分:第一,違反事 : 前的絕對性的封鎖以及事後相對性的補強規定者,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 : 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第 31 條); : 第二,管制資訊與廣告真實性;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以及 : 傳播業者保存與提供委託者之身分資料,違反者處以罰鍰(第 32 條)。第三,則 : 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 : 或包裝,所制定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 : 限量;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 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公 : 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 : 管理辦法等等。違反者將處以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 : 登記證照(第 33 條)。 : 在第二階段的刑罰管制方面,上述三類的行政不法行為,若更有致危 : 害於人體健康者,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 : 你到底有沒有看懂別人在說什麼? : 在第四十九條方面,第一項增列含有毒性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 : 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以其影響人體健康甚鉅,故增列入本項之規範 : 範圍,因此,抽象危險犯之類型有所擴張。並且,在法定刑方面,提高至七年以 :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情節輕微者,則處五年以下有 :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 同條第二項亦有所變革,將「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 :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而「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此外,第三項結果 : 加重犯的部分,將因而致人於死者,罰金提高至新臺幣二億元以下;致重傷者則 : 提高至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因過失而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 者,其有期徒刑提高至二年以下。 : 上述在規範內容上來說,是再度地加重了法定刑,或許這種作法已經是立法 : 院在每次食安風暴後就會上演的戲碼,司空見慣後的冷漠以對,或視之為理所當 : 然,可以說已成為普遍的「共識」。而在管制構造上,則是增訂了「情節重大足 : 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此種類型與固有的「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有何區別, : 將成為疑義。在立法理由書中指出,之所以增訂該類型,乃是由於現行法第一項 : 為抽象危險犯,第二項為實害犯,在司法實務上雖常已證明犯罪行為人有違反第 : 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義務之行為,卻往往難以證明有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結 : 果,致重大食安事件,難以課予犯罪行為人第二項之罪責,因此,爰在抽象危險 : 犯與實害犯間,於第二項前段增訂具體危險犯之處罰類型,即犯罪行為人有第四 : 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26 : 這不就跟我之前說的一模一樣嗎 : 食品安全衛生法的刑事處罰規定就在第四十九條 : 其構成要件規定的很清楚了 : 1.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 : 2.違反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行為,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致危害 : 人體健康者 : 你到底有沒有看懂自己所貼的文章內容? : 拼命拿石頭砸自己腳? :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6), 12/17/2015 03:42:01 :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6), 12/17/2015 03:42:26 : 推 link1234: 然後你想說明很難證明對人體造成危害很難舉證嗎? 12/17 05: 44 : → link1234: 新通過的食安法已經補足這塊,反轉舉證義務再廠商! 12/17 05: 45 : → link1234: 所以你現在到底有沒有了解食安法整個修定的精神與緣由了 12/17 05: 47 : → link1234: ? 12/17 05: 4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91.50.223.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50303579.A.13F.html

12/17 08:45, , 1F
你哪來的自信罵人蠢蛋?
12/17 08:45, 1F

12/17 08:46, , 2F
欠噓
12/17 08:46, 2F

12/17 08:48, , 3F
給你噓啊xd
12/17 08:48,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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