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孫璐西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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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ink1234: 我很討厭花ㄧ堆時間替人找資料,你這樣的行為跟ㄧ日球迷 12/16 19:17
→ link1234: 有啥兩樣xdxd
來來來 就在你貼的文章裡
如果你看不懂中文我來幫你摘錄重點
首先,以行政罰作為前階段的管制方式,包含下列三個部分:第一,違反事
前的絕對性的封鎖以及事後相對性的補強規定者,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第 31 條);
第二,管制資訊與廣告真實性;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以及
傳播業者保存與提供委託者之身分資料,違反者處以罰鍰(第 32 條)。第三,則
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
或包裝,所制定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
限量;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公
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
管理辦法等等。違反者將處以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
登記證照(第 33 條)。
在第二階段的刑罰管制方面,上述三類的行政不法行為,若更有致危
害於人體健康者,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
你到底有沒有看懂別人在說什麼?
在第四十九條方面,第一項增列含有毒性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以其影響人體健康甚鉅,故增列入本項之規範
範圍,因此,抽象危險犯之類型有所擴張。並且,在法定刑方面,提高至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情節輕微者,則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二項亦有所變革,將「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而「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此外,第三項結果
加重犯的部分,將因而致人於死者,罰金提高至新臺幣二億元以下;致重傷者則
提高至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因過失而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者,其有期徒刑提高至二年以下。
上述在規範內容上來說,是再度地加重了法定刑,或許這種作法已經是立法
院在每次食安風暴後就會上演的戲碼,司空見慣後的冷漠以對,或視之為理所當
然,可以說已成為普遍的「共識」。而在管制構造上,則是增訂了「情節重大足
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此種類型與固有的「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有何區別,
將成為疑義。在立法理由書中指出,之所以增訂該類型,乃是由於現行法第一項
為抽象危險犯,第二項為實害犯,在司法實務上雖常已證明犯罪行為人有違反第
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義務之行為,卻往往難以證明有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結
果,致重大食安事件,難以課予犯罪行為人第二項之罪責,因此,爰在抽象危險
犯與實害犯間,於第二項前段增訂具體危險犯之處罰類型,即犯罪行為人有第四
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26
這不就跟我之前說的一模一樣嗎
食品安全衛生法的刑事處罰規定就在第四十九條
其構成要件規定的很清楚了
1.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
2.違反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行為,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致危害
人體健康者
你到底有沒有看懂自己所貼的文章內容?
拼命拿石頭砸自己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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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有沒看懂文章啊?
抽象危險犯和實害犯分不清?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6), 12/17/2015 0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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