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孫璐西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關鍵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寶藏巖公社)時間10年前 (2015/12/17 03:35), 10年前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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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1234: http://goo.gl/FWRrCU 12/16 19:15 推 link1234: 我很討厭花ㄧ堆時間替人找資料,你這樣的行為跟ㄧ日球迷 12/16 19:17 → link1234: 有啥兩樣xdxd 來來來 就在你貼的文章裡 如果你看不懂中文我來幫你摘錄重點 首先,以行政罰作為前階段的管制方式,包含下列三個部分:第一,違反事 前的絕對性的封鎖以及事後相對性的補強規定者,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第 31 條); 第二,管制資訊與廣告真實性;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以及 傳播業者保存與提供委託者之身分資料,違反者處以罰鍰(第 32 條)。第三,則 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 或包裝,所制定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 限量;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公 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 管理辦法等等。違反者將處以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 登記證照(第 33 條)。 在第二階段的刑罰管制方面,上述三類的行政不法行為,若更有致危 害於人體健康者,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 你到底有沒有看懂別人在說什麼? 在第四十九條方面,第一項增列含有毒性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以其影響人體健康甚鉅,故增列入本項之規範 範圍,因此,抽象危險犯之類型有所擴張。並且,在法定刑方面,提高至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情節輕微者,則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二項亦有所變革,將「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而「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此外,第三項結果 加重犯的部分,將因而致人於死者,罰金提高至新臺幣二億元以下;致重傷者則 提高至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因過失而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者,其有期徒刑提高至二年以下。 上述在規範內容上來說,是再度地加重了法定刑,或許這種作法已經是立法 院在每次食安風暴後就會上演的戲碼,司空見慣後的冷漠以對,或視之為理所當 然,可以說已成為普遍的「共識」。而在管制構造上,則是增訂了「情節重大足 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此種類型與固有的「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有何區別, 將成為疑義。在立法理由書中指出,之所以增訂該類型,乃是由於現行法第一項 為抽象危險犯,第二項為實害犯,在司法實務上雖常已證明犯罪行為人有違反第 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義務之行為,卻往往難以證明有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結 果,致重大食安事件,難以課予犯罪行為人第二項之罪責,因此,爰在抽象危險 犯與實害犯間,於第二項前段增訂具體危險犯之處罰類型,即犯罪行為人有第四 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26 這不就跟我之前說的一模一樣嗎 食品安全衛生法的刑事處罰規定就在第四十九條 其構成要件規定的很清楚了 1.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 2.違反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行為,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致危害 人體健康者 你到底有沒有看懂自己所貼的文章內容? 拼命拿石頭砸自己腳?

12/17 05:44, , 1F
然後你想說明很難證明對人體造成危害很難舉證嗎?
12/17 05:44, 1F

12/17 05:45, , 2F
新通過的食安法已經補足這塊,反轉舉證義務再廠商!
12/17 05:45, 2F

12/17 05:47, , 3F
所以你現在到底有沒有了解食安法整個修定的精神與緣由了
12/17 05:47, 3F

12/17 05:47, , 4F
12/17 05:47, 4F
你到底有沒看懂文章啊? 抽象危險犯和實害犯分不清?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33.6), 12/17/2015 06:02:10

12/17 06:09, , 5F
然後勒,你想說什麼?說明魏應充案不能證明他犯了案是
12/17 06:09, 5F

12/17 06:09, , 6F
嗎?
12/17 06:09,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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