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看板PttLaw作者 (Keine Ahnung)時間21年前 (2003/04/14 10:4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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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wei ( Breakpoint )》之銘言: : 以目前的狀況來說,站方應該提出更明確的解釋與標準 : (其實也不一定要站方,因為站方也未必是全知全能的 : Alfred兄,如果您可以給予一個合理的標準的話,請提出來給大家參考吧!) : 而並不只是放任「不指定客體自由」這種標準 : 現在,外星人、小白、豬狗娼妓這些東西都紛紛出籠了 : (.....以前某些我還看得起的人,現在開始讓我失望了.....) : 而這些都是在目前的標準內所被允許的 : 所以按照此標準實行下去,大概會惡性循環、大而降低PTT的水準 : 我想,這並不是許多站內網友所樂見的 我想,如果釐清到這是認定人身攻擊的問題的話, 那麼問題的重心將會轉移到另一個層面,也就是到底罵人罵到什麼程度是不被允許的, 這和已經有好幾個網友提出過的「水準」問題是一樣的, 然而,什麼叫做「水準」?這件事情很難有真正客觀的認定, 而且也無法單單以是否使用不雅言詞來定義,因為很多轟殺小白的好文, 如果沒有了那幾個關鍵詞,就會使言論的效果消失。 如果PTT以後都看不到這種文章,那麼是否也意味著這裡的「水準」下降了呢? 當然,這是一個取捨,因為我們很難同時想要留下這些好文, 而又看不到網友們互相漫罵吵鬧如小孩子一般。 我自己是覺得罵人沒什麼了不起的,大不了就罵回去就是了, 沒有時間理小白的話,就不要理他,反正網路只是生活的一部分, po文對幹本來就是自己選擇要不要跳進去的問題, 除非被用水球或信件騷擾,這時候會有問題是因屬於私領域的空間被侵入了, 當然比較需要類似公權力的保障以排除這些干擾, 但是在板面上的事情,基本上大家都看得到, 名譽這種東西不是被人家說說就會消失的,甚至很可能在吵架的過程中還上昇也不一定, (應該不必我舉例了吧?) 尊嚴這種王牌級的宣稱也最好不要用在這種輕微的小事上, 否則一來會削弱這個宣稱的嚴肅性與強度,二來會使得生活自由受到過多不必要的限制, (不管什麼情況都可以拿尊嚴來說嘴的時候,還有什麼爭執是被容許的?) 因此在像板上這種公領域層次發生的事情,應該可以放任言論去自由發展。 當然,我的想法比較極端,一般人可能還是像前面幾位網友一樣, 認為罵人是沒水準的,所以應該要禁止罵人, 或許在現在的架構下,惟一可行的方式就是罵人的人要付點代價, 但是不應太重,而且也不必一直提到這裡來吵, 在原來發生的板上解決就可以了。 因此,判斷的標準不得不因板主而異,有的時候也不得不因具體情形而異。 很多看板都已經發展出他們自己的一套運作標準, 網友們應該都看得見。 : 另外,一件事或許對其他人而言只是小事 : 但對受害者而言則未必如此 : 更何況...「尊嚴」這種東西,對許多人來說是有其重要性的 : (否則我們就不會有對「人身攻擊」、「嚴詞侮辱」這類東西的懲罰了) 尊嚴當然是重要的,但是如果重要的東西變成隨時都被拿來任意使用的時候, 其重要的感覺就會下降。網路上拌拌嘴這種事情,似乎還沒有必要拿尊嚴來主張什麼。 當然,如果真的影響到現實的生活利益的時候,例如破壞他人交易上的信用, 或是把對虛擬身分的指控換到對現實身分的指控,那情形會很不一樣。 最後,無法否認,言論自由其實經常預設著類似自由市場的競爭的模型, 在言論自由的內部其實是個弱肉強食的世界,認清這一點, 才能進一步思考在這裡到底需要什麼樣的規範。 我們是要最大限度的放任呢?(這樣某種「水準」就會下降) 還是要強力干預讓弱者/小白永遠不會被罵?(這樣另一種「水準」就會下降) 這不是我一個人能夠提出解決方案的問題,只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 我初步的想法是,在網路上的言論不像現實的經濟生活那樣, 今日的言論弱者在一段時間的學習之後有可能變成言論強者, 這樣的轉變可能性不會因為太多結構性的因素而被壓抑, 應該可以容許「自由」在這裡稍稍壓過「平等」一點, 因此我們應該可以稍稍把標準放寬一點, 不要老是想要拿主流意見或是常識來強迫每個人的言論符合特定的範式, (例如:不能說髒話) 總之,該被罵的人還是應該被罵, 而不該被罵的人,應該先想辦法用自己的力量讓是非變得清楚, 不要老是想靠站方的力量來壓制對手。 因此原則上純粹網路上的事情,網路上解決;自己的事情,自己解決。 不過,並非不容許例外,那就是當雙方都是在進行情緒性的漫罵的時候, 這些言論基本上會失去保障的必要性,此時板主應該出面讓場面冷下來, 板主不出面或是有偏私的時候,站方才有出面的必要。 我想,很多時候紛爭拿到這裡來而站方沒有出面, 也是因為希望使用者自己在原看板上解決就好。 寫到後面似乎有點離題了,不過因為我關心的本來就不是技術面上應該怎麼判的問題, (像是該言論在具體脈絡下是否指涉特定對象,或是該言論是否是侮辱性言論等等, 這些在我看來,應該是在具體個案中來討論才會有意義。) 而比較關心整個架構以及規範強度的問題。 我還有工作要做,因此這個討論串我就回到這裡, 接下來就交給各位網友集思廣義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6.32.172

推 61.216.76.110 04/14,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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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lfred 來自: 218.166.32.172 (04/1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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