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看板PttLaw作者 (六經皆我註腳)時間21年前 (2003/04/15 23:59), 編輯推噓9(900)
留言9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11 (看更多)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這年頭變了, 不是學法律的人反而更喜歡扯條文和規範, 我相信要搞規範論証(甚至更廣泛的倫理學), 閣下一定搞不過學了六年的在下, 還是省點力氣吧,大家輕鬆一點不是很好嗎? 當然,沒有人會因為發表了這些意見就禁止閣下發言, 因為言論自由的好處就是言論公審,大家都看的到。 如果閣下的意見是要廢hate和sex板, 或是繼續認為髒話等同於猥褻文字,以及繼續認為有什麼「不指定客體的自由」, 那麼我們只好承認和閣下的溝通是場失敗的溝通。 最後,建議閣下可以試試用前文所建議的方式來處理你在本板認為自己被人身攻擊之處, 只要閣下提出檢舉並能說出個理由,就會知道站方到底是不是「默許」。 不好意思,我違背了我上一篇文章的話,但我實在忍不住…… XD

推 140.114.29.38 04/15,
六年法律結論罵髒話不犯法+反髒話者無用
推 140.114.29.38 04/15
 這位黑暗地獄兄,您想知道為什麼嗎?  推薦您一部好電影,由真實案例改編,叫 Larry Flynt,中譯情色風暴 1997;  男主角穿著一件上面寫著 Fucking This Court 的 t-shirt 出庭,  為什麼坐在他面前的法官不能把他抓起來治罪?請您看完後好好想一想。  要別人以寥寥數篇文章將六年所學傾囊相告,會不會太異想天開了?  就像一個電腦門外漢窮追不捨的問資工系同學為什麼電腦這麼難用一樣。  什麼是比例原則?什麼是法律存在的先驗條件?法哲學的內容有什麼?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人權思考、法益與公益衝突的問題、  公權力介入的界線在哪裡,這些您了解嗎?  法律如果可以用每個人泛道德化、標準不一的角度解釋,何必花六年去學?  您我紙上談兵就可以創造偉大的法理論了不是嗎?  另外 v 兄您若要繼續問下去,請先回答我問過您的問題,  請問您長這麼大分不清楚陶吉吉公然唱出“你這個王八蛋”,  和辱罵他人有何不同嗎?如果您分得清楚就不必再問下去了,  我相信您應該分得出我在這篇文章所稱呼的您是指您,而陶吉吉說的王八蛋並不是您,  當然您可以繼續認為陶吉吉是在罵您,或認為我不是在回應您的疑問,  只是如此一來您獨樹一幟的思維已無法欺人,只能由您留著自欺了。  您要不要把時間留給自己用功呢?您這麼進行毫無相關知識基礎的討論,  和您所憂心的捕風捉影的立委問政方式所造成國會亂象有何不同呢?  這樣子培養出來的社會認知,這樣子塑造出來的面對問題的態度,  對社會風氣的戕害,比起您念茲在茲的沒水準髒話,可不知嚴重多少呢? --       乘天地之正,御六氣之辯,以遊於無窮,曰逍遙。吾焚菸繼晷,抽       以繼送,鼓色而歌,淫ㄕ而樂,國考何力於我哉?此乃逍遙法外。       http://ntupoet.idv.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8.27.107

推 218.167.220.36 04/16, , 1F
真是強者風範...
推 218.167.220.36 04/16, 1F

推 61.64.70.202 04/16, , 2F
強者
推 61.64.70.202 04/16, 2F

推 218.166.25.121 04/16, , 3F
感謝……嗚,其實我一點都不閒啊……
推 218.166.25.121 04/16, 3F

推 140.112.30.91 04/16, , 4F
推 140.112.30.91 04/16, 4F

推 140.114.29.38 04/16, , 5F
原來反髒話是殘害社會....還真多謝指教阿
推 140.114.29.38 04/16, 5F

推203.203.172.140 04/16, , 6F
你的意思是反髒話的人沒知識阿?
推203.203.172.140 04/16, 6F

推 192.83.167.73 04/16, , 7F
律師有權利替壞人辨證 即使以後會下地獄
推 192.83.167.73 04/16, 7F

推203.203.172.140 04/16, , 8F
seiku So 'ne Arschloch!!!
推203.203.172.140 04/16, 8F

推 61.217.192.9 04/16, , 9F
↑用德文罵髒話是很爽的一件事?嘿嘿
推 61.217.192.9 04/16, 9F
文章代碼(AID): #-d2nhcw (Ptt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d2nhcw (Ptt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