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看板PttLaw作者 (Keine Ahnung)時間21年前 (2003/04/13 23:30),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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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camo (滹欻吰寣昒烼峘曶)》之銘言: : ※ 引述《rehtra (爾雅 願窮墳典)》之銘言: : : → vicamo:真悲哀,站長帶頭作亂 推 140.112.251.88 04/13 : : 上面這推文是什麼意思? : : 站長說過話了沒? : : 什麼叫做帶頭? : : 誰跟著誰? : : 頭是誰?從是誰? : : 誰帶誰做了什麼事? : 同學,忘記你們所保衛的不指定客體自由嗎? : 我說的站長誰曉得是那個站長?又誰曉得頭是誰?誰又跟著站長來著? : PTT的特殊文化你可要熟記阿!!!! 事實上根本不存在閣下所謂的「不指定客體自由」這種鬼東西, 原則上,人身攻擊是不被允許的言論, 然而這意味著一項言論要被禁止應先証明其屬於人身攻擊, 否則不管是再怎麼不雅、品味再怎麼低下的言論, 只要無法被合理的認定為人身攻擊,均不應以此為理由禁止之。 (在此有兩點保留:1.此等言論仍有可能依他種理由加以禁止,但需另外論証。 2.禁止的具體效果,i.e.罰則為何亦應另外討論。此外, 類似於刑法上所謂量刑範圍的考量因素 或類似於訟訴法上不起訴處分的考量亦於此從略。) 而言論是否屬於人身攻擊,應依言論的具體脈絡來觀察, 不能只看該言論自身,因為言論的意義來自於其存在的脈絡, 依閣下的情形來看,站長一詞能夠被合理的理解的指涉範圍極為有限, 當然,如果閣下要另外提出閣下在po此文的時候精神狀態異於一般具理性而 有溝通能力之人的情況証據則不在此限。 再就上次有關不雅暱稱的事件來看, 如果申訴人能具體說明為何該暱稱可被合理的認定為人身攻擊, 那麼或許結果就不會是這個樣子。 因此,在言論中指不指定具體對象不是考量的惟一因素, 如果已經具體指明,則當然無庸再論,但如果沒有, 那麼這個時候似乎應該多作一些陳述以說明為何該言論屬於對特定人的人身攻擊, 網路上不比現實世界,因此在此也無法完全套用法律上之舉証責任法則, 但是合理的想法應該是,想要控訴他人的人應該自己多作一點說明, 以利於站務人員察查事實並作出判斷, 這種主觀的舉証必要雖然還不到客觀舉証責任的地步, 但如果事情實在太小,站務人員不主動積極調查處理亦可依行政上的便宜主義予以理解。 我好像用了太多術語,不過很多事情我沒時間一一用高中生都能理解的話來說明, 真的想了解的人就自己問問人或是查查書吧,腦子是拿來用的。 其實網路上的口舌之爭沒有那麼值得在意,不過就是大家都躲在別人看不到的地方, 放下現實生活裡很多無法擺脫的束縛進行對話,而這樣的情形會解放規範的控制力, 從而讓爭執極容易產生。放個兩天,這些事情不就又煙消雲散了? 對你對我會造成什麼實質的影響嗎?不會,我們都還是活得好好的。 這一口氣,爭的有沒有意義?花這麼多時間在上面,值得嗎? 別太認真。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6.34.154

推 61.225.243.247 04/14, , 1F
@@~~~~眼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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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40.129.57.50 04/15, , 2F
推腦子是拿來用的 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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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61.223.141.203 04/18, , 3F
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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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cOA5CT (Pt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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