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看板Patent作者 (鬼)時間13年前 (2011/05/23 09:56), 編輯推噓2(205)
留言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20 (看更多)
小弟回應一些p大的問題,若有錯誤請指教。 → priorart:倘係母公司於國外侵害該專利 則依國際一般規範亦由該專利 → priorart:獲准國具專屬國際裁判管轄權 我國法院應予尊重而不受理 因為母公司為國外法人,且侵權行為在國外,所以臺灣法院沒有 對人及對事務的管轄權,因此我國法院應予尊重而不受理。 推 priorart:按公司法371,375外國公司經認許而設分公司後權利義務能力 → priorart:即同本國公司 本文一再強調須設子公司而為台灣法人實難理 → priorart:解 且母子公司各具獨立法人格 權利義務各自承擔而無涉 如上述,這是為什麼一直強調「需設子公司而為台灣法人」的原因。 情況是,被告為臺灣法人所以臺灣法院有對人的管轄權。 在不論臺灣法院是否有對事務的管轄權的情況下, 只要臺灣法院有對人的管轄權,即可審理。 或者說,會一直強調臺灣法人的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不需處理, 臺灣法院對於「在臺灣生產以輸出至該他國為目的之產品」的事實, 是否具有“對事物的管轄權”。 → priorart:我國境內該專利既未獲准而權利不存在 即無侵權行為可言 事實是:臺灣法人沒有侵權他人在臺灣的財產,但是 有侵權他人在國外的財產。 由於侵權人是臺灣法人,所以臺灣法院為可以審理案件,並阻止 “臺灣法人”持續侵害“他國專利權人的國外財產”。 若被告非臺灣法人時,臺灣法院僅有在認定有“對事務的管轄權”時 才能審理。 推 priorart: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我國公司同(公 → priorart:司法375、民法總則施行法12等參照) 故本文謂須在臺灣有子 :→ priorart:公司而成為臺灣法人 此一訴訟要件依據何在 尚請指教! 小弟以為,上述意見應該是在臺灣法院有“對事務的管轄權”時才成立, 若臺灣法院沒有對事務的管轄權時, 對於國外法人我國法院應予尊重而不受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238.126

05/23 10:05, , 1F
這串討論好精彩 先給個推........
05/23 10:05, 1F

05/23 19:15, , 2F
您的回覆令敝人愈感困惑 請先釐清本文中您所認侵權行為人
05/23 19:15, 2F

05/23 19:15, , 3F
為何方?行為地?何行為? 此前提確認後方可再討論...
05/23 19:15, 3F

05/24 01:06, , 4F
其實經過p大的幾次回應,敝人亦自知原本文的事實描述不清。
05/24 01:06, 4F

05/24 01:08, , 5F
不過,為了回應您的提問,精神消耗大,有一點累了。
05/24 01:08, 5F

05/24 01:11, , 6F
也許等我在研究此問題後,下次再找機會討論。
05/24 01:11, 6F

05/24 07:00, , 7F
大推樓上兩位的討論態度......
05/24 07:00, 7F
文章代碼(AID): #1DsRxG-5 (Patent)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1 之 20 篇):
文章代碼(AID): #1DsRxG-5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