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推 priorart:準據法與管轄權係屬二事 故您"配合專利法及準據法.."此段
: :→ priorart:如何操作及相關法條?可否舉例說明以饗板友?
: 感謝P大的提醒,重新修正內容,將“專利法”進一步修正為“該他國之專利
: 法”。抱歉學藝不精,一直修改內容。
: 他國專利權人即使在臺灣沒有申請專利,還是能夠有「排除他人在臺灣生產
: 以輸出至該他國為目的之產品」的保護。
: 配合“準據法”及“該他國之專利法”的話,侵權人只要在臺灣有子公司,
: 亦即成為臺灣的法人,且侵權產品有輸出至該他國,他國專利權人還是有機
: 會在臺灣法院提訴。
: “他國專利權人”是指「在其他國家具有專利的專利權人」,即使其為本國
: 藉亦稱為他國專利權人。
: ------
: 【預備的知識】
: http://patentdic.blogspot.com/2005/11/blog-post_30.html
: 法院有“對人 的管轄權 personal jurisdiction”及
: “對事物的管轄權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 以上述情況為例,臺灣的法院對該侵權人的臺灣子公司具有“對人的管轄權”。
: 至於臺灣法院對於「被製造的該物」是否具有“對事物的管轄權”,可能要先決
: 定,「在臺灣生產以輸出至該他國為目的之產品」的侵權事實,是應視為在臺灣
: 發生,或應視為在外國發生。(這問題個人沒有答案,不過主觀認為偏前者。)
: 因為製造該物雖是在臺灣製造,但僅有輸出至該他國,才有發生侵權的行為。
: ------
: 對於p大的問題,個人回覆如下,若有錯誤請指教。
: 先決定是否有管轄權,再依據準據法決定適用哪一個國家的專利法。
: 因為,侵權人的臺灣子公司為臺灣法人,所以臺灣法院具有“對人的管轄權”。
: 但由於他國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在國外,侵權人是侵害他國專利權人的國外財產,
: 非國內財產,因此適法的準據,應以“他國專利法”為主。
: 結果是,上述案例是可在臺灣法院審理,但應依據他國專利法進行審理。
: 但若侵權人為國外法人時,情況為何?個人也不知道,問題太難。不過,若僅因
: 侵權人為國外法人,就能避開在臺灣審理的機會,好像不太合理?
這說明很奇怪
如果說可以以外國專利法為依據對國內公司做侵權訟訴
那需要申請台灣專利做什? 我用外國專利法就可以告你了 相當不合邏輯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這條似乎沒有提到分公司或子公司 而且分公司或子公司跟母公司算一個法人
還是分開算各自為法人??
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在台灣不算侵權 不能說行為地在台灣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得合意指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當事者兩方可以合意在台灣打訴訟 至於是不是要用他國法律在台灣打
就不知道可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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