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prior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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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是啊 反正就是在物權的範圍內行使權利 不要踩到著作權06/02 12:44
2F→:也就是說可以賣人但不能複製06/02 12:45
14F推:1111很多工作一直重複06/01 22:40
23F推:可否請h大指教何以Koons v. Art Rogers此一經典案例係屬06/02 11:58
24F→:"改作"? 該案中歷審法院皆認被告原告作品間存在實質相似06/02 12:01
25F→:(substantial similarity) 且被告若干局部修飾對兩作品之06/02 12:02
26F→:顯著相似亦不生實質影響 依h大見解改作需有新創意始當之06/02 12:05
27F→:則此案恐仍屬重製範疇而難謂改作06/02 12:06
36F推:律師提出parody此抗辯也算努力 可惜於本案過於牽強06/02 21:48
37F→:2D轉3D原則屬重製 加入新創意始屬改作 此為台美通說 如:06/02 21:51
38F→:http://ppt.cc/alKK 想請教h大的即是此案至少依法院見解06/02 21:52
39F→:並未肯認有新創意存在 故視為改作難以理解06/02 21:53
50F→:即因法無明文實務有爭議 故如台83內著8303793函釋及章忠06/02 23:23
51F→:信師皆採此解http://ppt.cc/3U4A 倘此非通說則請指出目前06/02 23:24
52F→:2D-3D不可能屬重製之通說依據為何以供參酌06/02 23:26
54F→:另該案被告產品當然屬derivative work 但美國衍生著作態06/02 23:27
56F→:樣甚多 未必皆具新創意06/02 23:28
61F→:麻煩舉出支持2D-3D不可能屬重製之學者見解 蕭謝當然皆可06/02 23:33
65F→:該美國案當然在美國法脈絡下認定為derivative work 不可06/02 23:36
66F→:與台灣混淆06/02 23:37
69F→:若需以法條為準 則如本篇h大所提平面立體差異在是否另有06/02 23:43
70F→:創意及後續問題皆逾越法條 可免再討論06/02 23:46
80F推:蕭律師此篇在討論著作權法/專利保護標的競合缺漏 但已非06/03 00:10
81F→:今日著作權法面貌 自無對錯問題 若有其對修法後新見解可06/03 00:12
82F→:再提出討論 至於法條通說之爭不再討論 待h大回覆其見解06/03 00:14
14F→:這個價台灣找就好啦05/31 22:51
2F推:有的是直接叫總機轉某某部門 有的是叫認識的提供公司其他05/31 22:48
3F→:部門電話 反正就亂槍打鳥別想太多05/3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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