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 引述《Arie (Yes, that's me)》之銘言:
: ※ 引述《waderu (滑的魯夫?)》之銘言:
: : 我不是先進,
: : 不過這句話可能不止不精確的問題, 可能還是有誤的.
: : 著作權法第三條用詞定義講的很清楚:
: : "著作: 指文學, 科學, 藝術或其它學術範圍之創作",
: : 範圍很廣, 非僅藝術物件一項而已,
: : 舉例來說,
: : 你看你家隔壁房子蓋的不錯,
: : 可能是建築通風物理結構機能良好, 醜的要死而非關藝術性,
: : 但若你也蓋一間一模一樣的房子, 一樣有可能構成侵權,
: : 除非你能舉證你不是學他的.
: : 推 piglauhk:若增加 "除了第九款 建築物相關標的以外" 會比較恰當嗎 05/17 22:00
不會, 其實直接照著法條解釋就可以了,
不然其它例如積體電路佈局(立體, 且和積體電路保護法不衝突),
燈泡, 插座, 外形etc,
只要是經由創作人依文學, "科學", 藝術, 學術等目的為之心智創作,
皆有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
: 其實我會覺得耳塞說不定有機會利用著作權保護的原因是....
: 耳塞的"外型"可以視為一種創作吧?
: 我上面強調了 是製造一模一樣"外型"的耳塞
: 所以我很納悶建築著作可以為著作權保護 那為什麼耳塞的"外型"不能為著作權保護?
可以, 但應該不能說保護"外型", 應該說保護"創作",
"外型"拿來形容新式樣專利的保護標的會更適當.
而且要主張著作權法侵權通常會卡到兩堵牆:
一是合理使用, 一是異地創作.
例如你照著建築外型一模一樣做一個縮小版的模型可能就是合理使用, 因模型不為建築,
異地創作則是指著作權人必需舉證是對方抄襲你的創作,
若對方沒有明顯的接觸或知悉你的創作, 很難舉證成立, 除非你的創作裡有埋陷阱.
: 另外 模仿LV包包會有混淆認知的問題
: 那如果 被模仿的耳塞製造廠商 也是耳塞製造界的大廠 那是否適用相同狀況呢?
看是主張哪一部分, 商標的歸商標, 著作權歸著作權,
商標是要保護消費者, 著作權是要保護創作者, 二者目的不同.
LV是商標, 而且是知名商標,
包包印刷或外型可能是著作權或新式樣 (未來稱"設計")
所謂 "模仿LV包包" 可能要講清楚模仿哪一部分,
印上"LV"字樣可能是侵犯商標,
印上相同的條紋花色, 可能是侵犯著作權或新式樣專利.
若LV把該條紋花色直接申請圖形商標, 則亦有可能侵犯圖形商標.
知名商標的知名與否是以終端消費者認知為依據, 通常這就很有的吵,
"耳塞製造界的大廠"能否主張為"知名商標"而可不經申請登錄而自動享有商標權保護,
不無疑問.
: 此外,我也蠻好奇各位大大 為什麼LV包包的款式 跟 耳塞的外型 用不同方式去解析?
: 是因為LV包包是用款式吸引消費者 而耳塞是因為外型所帶來的功效吸引消費者
: 所以須用不同方法分析?
: 先謝謝前面大大的慷慨說明囉 :)
就我所知, LV抓侵權通常是抓"LV"字的商標,
和花色圖形的圖形商標,
或花色圖形的新式樣利專利,
如果你耳塞的外型一樣去申請一個新式樣, 一樣可以去抓專利侵權.
如果你耳塞製造界的大廠有個商標例如"好好塞"耳塞,
那麼別人用"好好塞"或"好不好塞"為名賣耳塞, 不管外型是不是一樣,
一樣可以去抓"商標"侵權,
所以可能要把個案或情狀再詳細說清楚會比較好解析你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29.155
※ 編輯: waderu 來自: 114.45.229.155 (05/18 02:31)
推
05/18 07:24, , 1F
05/18 07:24, 1F
→
05/18 20:03, , 2F
05/18 20:03, 2F
推
05/18 21:21, , 3F
05/18 21:21, 3F
推
05/18 22:26, , 4F
05/18 22:26, 4F
→
05/18 22:27, , 5F
05/18 22:27, 5F
→
05/18 22:28, , 6F
05/18 22:28, 6F
→
05/19 00:11, , 7F
05/19 00:11, 7F
→
05/19 22:26, , 8F
05/19 22:26, 8F
推
05/20 07:12, , 9F
05/20 07:12, 9F
→
05/20 07:13, , 10F
05/20 07:13, 10F
→
05/20 07:15, , 11F
05/20 07:15, 11F
→
05/20 07:15, , 12F
05/20 07:15, 12F
原文: "異地創作則是指著作權人必需舉證是對方抄襲你的創作,"
可能講的有點簡化, 或許可以再講清楚:
"異地創作則是指著作權容許異地創作", "著作權人必需舉證是對方抄襲你的創作"
"著作權人必需舉證是對方抄襲你的創作"這句話則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對方抄襲, 亦即"對方有接觸"且"作品實質相似”,
不管在台灣或美國, 實務上都認為其舉證責任是在著作權人.
例如最高法院81台上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
「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
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
~~~~~~~~~~~~~~~~~~~~~~~~~~~~~~~~~~~~
※ 編輯: waderu 來自: 59.125.162.219 (05/20 10:18)
※ 編輯: waderu 來自: 59.125.162.219 (05/20 11:38)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