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請見著作權法§5 著作權法一開始就把保護標的說明白 (  ̄ c ̄)y▂ξ
: 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 一、語文著作。
: 二、音樂著作。
: 三、戲劇、舞蹈著作。
: 四、美術著作。 *
: 五、攝影著作。
: 六、圖形著作。 (圖表)
: 七、視聽著作。
: 八、錄音著作。
: 九、建築著作。
: 十、電腦程式著作。
: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簡單但不精確來說 舉凡立體的非藝術物件 均非著作權法的保護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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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 請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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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先進,
不過這句話可能不止不精確的問題, 可能還是有誤的.
著作權法第三條用詞定義講的很清楚:
"著作: 指文學, 科學, 藝術或其它學術範圍之創作",
範圍很廣, 非僅藝術物件一項而已,
舉例來說,
你看你家隔壁房子蓋的不錯,
可能是建築通風物理結構機能良好, 醜的要死而非關藝術性,
但若你也蓋一間一模一樣的房子, 一樣有可能構成侵權,
除非你能舉證你不是學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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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29.155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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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之重製,
對於建築著作,在解釋上有下列6種情形直接適用重製:
其一,以建築設計圖製作成建築設計圖;
其二,以建築模型製作成建築模型;
其三,以建築物建造成建築物;
其四,以其他建築著作製作成其他建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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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依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
其六,依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智慧局著作權案例彙編(9)-建築著作篇)
※ 編輯: waderu 來自: 114.45.224.237 (05/19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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