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看板Patent作者 (聖人見微以知萌)時間13年前 (2011/06/19 06:41),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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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首先感謝Z大的指教,對於您所述之意見, : 小弟綜合我看過的資料大致整理如下。 : : 專利無效之訴在一些國家是有對世效(in rem judgment)的, : : 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 : 反之侵權訴訟就算曾爭執過validity, : : 既判力與爭點效還是只存在於兩造之間。 : 關於專利有效或無效之確認的訴訟,應分成兩種。 : 一為、專利無效之訴 : 亦即,將“於專利有效性的問題”,當作本訴所進行的訴訟, : 其所產生的效力為“對世效”(in rem judgment), : 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 另一為、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專利無效抗辨” : 亦即,原告提訴時,不包含專利有效性的問題,但被告於訴訟 : 過程中提出“專利無效的抗辨”,亦即當作反訴手段, : 其既判力與爭點效還是只存在於兩造之間,或定義為“相對效”。 : 後者與前者兩者所及之效力不同,還有 : 後者因為既決效力僅限於兩當事者, : 非對世效,這與國家的管轄權,較無關聯。 : 因此「專利無效之訴」不同於「專利無效抗辨」, : 原則上不應用相同的方式對待。 : 有鑑於上述,小弟對於您先前所述是內容,產生了以下的疑問, : 再請您指教,希望您撥煩解惑。 : : 歐盟法院判決說,德國法院就此案有管轄權, : 您曾提及,ECJ 決定德國法院就此案有管轄權, : 亦即在德國能夠進行「專利侵權訴訟」。 : 小弟解釋為應包含「專利無效抗辨」, : 原因在於「專利無效之訴」不同於「專利無效抗辨」, : 「專利無效抗辨」僅屬於相對效。 : 「專利無效之訴」的裁判權,應屬專利權的登錄國家, : 關於此點小弟沒有疑問。 : 但您又提及所有出現「validity的爭點」都必需將它移交, : 專利權的登錄國家,這有些小疑問。 : 畢竟,「專利無效抗辨」僅是相對效,不是對世效, : 與撤銷專利無關,不論訴訟給果如何,專利權依舊存在, : 依然符合Brussels I第22條第四項規定, : 專利撤銷訴訟由登記國的法院專屬管轄。 : 因此必須移交的理由是? : 這一點似乎與小弟所理解的不同。 : 能否再請您指正,謝謝。 這是非常好的問題, 事實上在GAT案中,德國政府也提出了一樣的論證。 但歐盟法院指出: 專利無效抗辯是否僅具相對效是由各歐盟會員國的內國法決定, 而歐盟各會員國之間存在歧異性,有些國家即使是專利無效抗辯依然有對世效。 所以基於兩點理由: 1. Brussels I Regulation的解釋不應由會員國之內國法決定 2. Brussels I Regulation的目的是簡化管轄權, 任何造成歐盟法律適用上更破碎的解釋都不應採用。 所以一旦任何一造提出專利無效抗辯,即為專屬管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5.116.11.70 ※ 編輯: zweisteine 來自: 145.116.11.70 (06/19 06:44)

06/19 06:47, , 1F
ides13會是很好的律師,和德國政府不約而同產生同疑問!
06/19 06:47, 1F

06/19 18:58, , 2F
小弟看到的是日本的判決,主要是想比較和歐洲判決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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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角度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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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沒有積極地否定德國和日本法院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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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臺灣與歐盟間沒有類似的合約,於專利侵權訴訟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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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專利無效抗辦之有效性的決定,不受合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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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也不會有任何異議,原因在於它們也沒有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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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和日本法院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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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19:25, , 9F
下個結論,德國不行,日本臺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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