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 引述《pofei (pofei)》之銘言:
: 不好意思沒時間詳述
: 針對這個討論串 有兩個問題請先釐清:
: 1. 各種智慧財產權的本質與保護標的
: 以著作權為例,必須由思想/表達二分法出發,再進一步討論"實施"
: 區分出三者差異,由於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故一般商品的外型是不會被保護的
: 建築物是例外,這是有其歷史因素 (應該要追溯到伯恩公約以前吧)
: 另一個看起來"好像"是例外的是彫刻,但彫刻是表達還是實施呢?
: 至於以縮小模型複製建築物 屬於合理使用 好像是某網站上的說法?
: 這種說法一點根據都沒有...挺莫名其妙的
: 我國著作權法列了一大堆合理使用的情況 又把美國法的4個原則也放進去
: 不知道建築物模型是依據哪一條主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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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著作權法第 58 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
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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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講的很清楚了.
: 2. 各種智慧才產權之間的關係
: 如果著作權可以保護商品的外型
: 各位做新式樣的 不會覺得奇怪 為什麼要那麼辛苦申請新式樣呢?
: 用著作權保護不就很好? (期限長又不用花錢)
前面說過了, 對一家公司而言,
同樣一件商品或標誌可能會尋求多樣的保護,
就因為保護的強度不同,
專利侵權已除罪化, 有些可能有刑責(商標,著作),
有些有期限, 有些可以無限展延,
有些合理使用範圍廣大, 有些幾乎沒有合理使用空間,
有些舉證較難(著作權), 有些舉證容易(商標,專利)
有些侵權已除罪化(專利), 有些可能有刑責(商標,著作),
例如HelloKitty有著作權, 有平面或立體商標, 也有新式樣專利,
搞那麼多你以為廠商是因為錢太多嗎?
申請費, 年費可都不是小數目.
: 各種智慧財產權有其背後的哲學 尤其是專利與著作權
: 基本上從保護客體、制度設計、經濟考量上都可以說是互補的
: 智財法有時難免會有規範的不足或漏洞 造成保護的競合
: 但著作權與新式樣分得很清楚 是不一樣的...
二者的立法目的, 和保護客體不同沒有錯,
但不是說同樣一個商品或設計不能同時尋求二者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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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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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教你概括性規定=總則通則? 你自己規定的?
民法刑法各種法一大堆概括性條款都放在列舉條款後以補列舉條款不足,
是很基本很常見的法條架構.
and著作權人著作權主張的限制, 反過來說不是公眾合理使用的範圍是什麼?
學理上一般就是指合理使用, 這沒什麼好吵的.
如果一定要出現"合理使用"才算規範合理使用,
44-63條中出現多少次"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你要不要算一算?
到底你是有沒有在看法條?
如果你一定要龜毛"合理使用"這個詞,
你說的著作權法65條自己都定義的很清楚:
著作權法65條: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3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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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3條就是規範合理使用範圍,
若舊有法條跟不上科技進步有所不及, 若有其它的合理使用態樣, 第65條再一網打盡.
這不是搞成文法的很常用法條結構嗎?
一個字一個字看完法條有那麼難嗎???
中文字有那麼難理解嗎???
看清楚法條再來吐槽有那麼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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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已經不是理不理解的問題, 法條中講的那麼明白定義的那麼清楚的不多,
會針對這個作文章很明顯你並沒有把法條看完看清楚,
這也沒什麼好謝的, 不過是把法條直接貼上來給你看而已, 根本也還不用放什看法.
吐槽很OK, 我說過我不是什麼高人先進, 也很歡迎吐槽, 法律法理本來就有吐有進步,
但要吐槽起碼準備點料再來吐, 如果料不夠至少該做的功課也要做一下.
※ 編輯: waderu 來自: 118.160.164.166 (05/2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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