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支持同性婚姻卻不支持近親婚姻的邏輯?
※ 引述《startwinkle (星爍)》之銘言:
: 關於這個,在應用倫理評論有看到相關的部分,整理分類的比較完整,摘錄如下:
: 各種婚姻的理解:
: (M1) 婚姻包括一男一女的終身結合(但只限於成人和排除近親);
: (M2) 婚姻包括兩個人(不論男女)的終身結合(但只限於成人和排除近親);
: (M3) 婚姻包括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終身結合(但只限於成人和排除近親);
: (M4) 婚姻包括多男多女的終身結合(但只限於成人和排除近親);
: (M5) 婚姻不應有年齡限制,小童也有結婚權;
: (M6) 婚姻不應排除近親,父女、父子、母子、母女和兄弟姊妹之間也有結婚權;
: (M7) 人與非人類動物(甚或其他生物)也有結婚權;
: (M8) 人與電腦的虛擬人物或機械人也有結婚權;
: (M9) 人與其心愛的死物(如跑車、吉他等)也有結婚權。
: 面對這麼多婚姻權的宣稱,大體上我們可以有四種立場
: (positions):
: (P1) 一夫一妻制,只同意(M1),而不同意(M2)-(M9)。
: (要補充一點,否定(M2)-(M9)不代表要把那些形式的關係全面
: 禁止,如禁止亂倫,但容讓同性或多人關係的自由。)
: (P2) 兩人婚姻制:只同意(M1)-(M2),而不同意(M3)-(M9)。
: (只把「婚姻」擴充到同性婚姻,但亦止步於此。)
: (P3) 局部婚姻平權:最少同意(M1)-(M2),但在(M3)-(M9)
: 中有某一些不同意,其他則同意且以公共制度肯定。
: (P4) 徹底婚姻平權:(M1)-(M9)都同意,並且以公共制度肯定。
: (一)找不到的 X?
: 支持同性婚姻者可以持守(P2)、(P3)或(P4),有些人斷然否認同性婚姻與多人婚姻或
: 人獸交等等有甚麼關連,似乎是採納(P2),而同時排除(P1)、(P3)和(P4),但我們可
: 對他們如此提問:
: 1. 支持同性婚姻者能提出一些原則性的理據,或不能提出一些原則性的理據。
: 2. 若支持同性婚姻者不能提出一些原則性的理據,那他們的立場是非理性的(例如
: 建基於利益、感情等),我們也並無理由去接受同性婚姻這麼重大的變革。
: 3. 若支持同性婚姻者能提出一些原則性的理據(如平等、「人權」),而這些原則
: 性的理據在邏輯上同樣會合理化「多人婚姻或人獸交」(或(M3)-(M9)任何一項),
: 那這些支持者應該同時支持「多人婚姻或人獸交」(或(M3)-(M9)某一項)。這
: 與前述(P2)的立場矛盾。
: 4. 若支持同性婚姻者(P2)不承認其立場是非理性的,又要避免自相矛盾,那他們應
: 提出一些原則性的理據(X),而這些原則性的理據在邏輯上一概不會支持(M3)-(M9),
: 而只支持(M2)。
: 事實上,同意同性婚姻者不一定會接納多人婚姻或人獸交等,然而這可能是因為他們
: 從開始就不是考慮原則性的理據,而只是基於感性;又或者他們有理據,但沒有深思
: 他們的理據有甚麼進一步的後果;亦有可能在後現代年代,有些人不介意他們思想的
: 內在矛盾。無論如何,假若以上的分析正確,理性地支持(P2)的人還是須要找到他們
: 的 X,我不敢說 X 不存在,但我還未看到一個合理的X。
: 舉例,支持同性婚姻者最多提的論據是平等,這或許是說所有婚姻形式的平等,那為何
: 停在同性婚姻呢?不是對多夫多妻者不平等嗎?若說人權的內容要擴充(早期的人權公
: 約太保守了!),那為何不加添「多夫多妻人權」和「獸交權」?其實他們這樣做也沒
: 有傷害我們。甚至 Michael Sandel 指出,若用平權等理據,最終我們要取消婚姻制度。
: 其他類似的論據都有同樣後果,例如小元訴諸的是「愛和包容,不是歧視與排斥」;
: 「從來沒有拒斥或制裁任何以愛為基礎的關係」;「對差異和多元更多的平等包容」;
: 和「對人的平等尊重與關懷。」然而這些能扮演 X 的角色嗎?不能,因為沒有
: 理由把它們的應用範圍局限於同性戀上,而不擴充到其他性傾向上。難道對待喜愛一男
: 多女、一女多男、多男多女的結合者,和喜愛與小童、近親、動物、虛擬人物或機械人、
: 甚或死物結婚者,我們就不應付出「愛和包容」和「平等的尊重與關懷」嗎?難道我們
: 要「歧視與排斥」他們嗎?他們的關係不也是以愛為基礎嗎?我們又怎能「拒斥或制裁」
: 他們呢?若這樣做,又怎能說是「對差異和多元更多的平等包容」呢?這樣看來,雖然小
: 元信誓旦旦說:「同性婚姻和多人婚姻連結,顯然是毫無根據的」,但只要細察他為同
: 性婚姻提供的理據,就可看到同樣的理據不單支持多人婚姻,更支持近親婚和人獸婚等
: 等。
: 又如陸詩薇,我在她文章裡找不到清楚支持同性婚姻的原則,她嘗試反駁反對同性婚姻
: 者的論點後,主要是述說黑人爭取跨種族婚姻的故事,然後得出這結論:「隔離時常是
: 不平等的根源,將非異性戀隔離於婚姻制度之外,正是歧視與不平等的延續。」
: (2014: 11-12) 她這裡談的不只是同性戀,而是「非異性戀」,無論如何,我們可把
: 「多人戀」、「人獸戀」等代進去,她這話不也成立嗎?
: 很明顯,陸詩薇一方面指責把同性婚姻與其他「婚姻權」拉上關係的人是「無的放矢」,
: 但她整套論述其實為這種關連提供另一個例證——她沒有交待她的 X 是甚麼。我思想
: 這些問題多年,也嘗試找尋同運那方的解釋,但至今還未聽到滿意的答案,或許是我聽
: 得不夠仔細和深入,希望有高明能在這點上給我點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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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過這篇我也思想了很久,可能是我的思考的不夠周密,分析過曾經聽過支持同婚的
: 論點也都找不到X的存在,各位同學能幫忙一起找出X嗎? 感恩
以目前的婚姻制度來說,我認為人獸婚或人工智慧婚的討論應該先排除,
因為目前我們討論婚姻制度應該以雙方都是自然人來談論,
不然你還要先證成動物權利或擬人權利在民法等同於自然人,
單就多偶婚(不管是一對多,或多對多)與近親婚來說,
以民法或應用倫理去談會有兩種處理出入。
1. 婚姻作為制度性保障。
目前民法或憲法的討論是從婚姻作為制度性保障出發,
爭點在於婚姻與家庭的不可動搖核心,
支持同性婚姻派:婚姻作為制度性保障在於促進個人自由,因此應該納入同性婚姻。
(支持的一部分人同時具有兩派的主張,也就是日前美國大法官判決主要的論點,
「同性婚姻不違反傳統婚姻制度美善,同時也促進個人自由與平等」)
反對同性婚姻派:婚姻作為制度性保障在於保障傳統價值美與善,因此不宜納入。
而通常這牽涉到婚姻究竟為何,這牽涉到婚姻的功能論及本質論。
但很顯然,婚姻傳統價值的功能與本質論都與目前的現實社會差距甚大。
如果婚姻依據什麼一夫一妻,養育後代怎樣的,很顯然並沒通過高規格的檢驗。
因為婚姻本身就族群的發展與文化實踐並非侷限在一夫一妻的異性單偶婚,
且現實生活中的異性單偶婚也無法解釋傳統的傳宗接代的功能。
甚至將同性婚姻的納入也不代表原本的異性單偶婚就不再被保障。
頂多只是說異性單偶婚是許多被支持與鼓勵的婚姻制度的其中一種。
故將歷史或文化轉化成為婚姻的本質與功能,把制度性保障當成憲法價值決定是不妥的。
2. 婚姻作為基礎權利。
呈上,回到兩者的差別來看,
如果支持派主張婚姻作為制度性保障必須符合促進個人的自由這樣的目的與效果。
那麼我們可以納入多偶婚以及近親婚嘛?????
個人的立場傾向支持兩者,但是我認為多偶婚與近親婚有個比較大的差異。
在於近親婚在權利的保障上,是否有必要疊床架屋?
因為近親本來就可以代理或主張對方或相關多方權利,
也就是說制度性保障作為促進自由的法律效果上是否有這個必要?
或許相較非親屬關係的「陌生人」,近親婚並沒有需要「促進」的需求。
(或許有這個需求,但我個人比較難以理解跟察覺,如果有也歡迎提出)
而多偶婚在目前法律的限制下,若為非親屬關係的多人,
我認為確實在基於促進自由的效果下,實際上的權利是極度缺乏的。
社會對多偶婚與近親婚的需求確實存在,但是否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推論可能性我持保留。
即便我不認為應該將同性婚與多偶婚或近親婚相互切割。
但是同性婚、多偶婚甚至近親婚,在婚姻作為制度性保障上,
並不能單純以邏輯原則,去簡化其中不同社群需求的差異,對於護家盟最大的嫌惡在此。
如果要承認邏輯原則的純粹推論,
那也只能說許多接受同性婚姻的支持者,道德論述上可能不太一致,或有挑選。
(挑選並不是說道德上的不一致,而是對於需求程度不同的反應差異。)
但並不代表支持同性婚姻被法律保障這件事就不具有法理學上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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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05.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35493106.A.511.html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05.51), 06/28/2015 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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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找一下我在這個版的文章,再來問這種可笑的問題好不好?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05.51), 06/28/2015 20:13:45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05.51), 06/28/2015 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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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表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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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找到P2的X ?
P2的主張有比其他更符合或能通過倫理學的檢驗嘛?
是說,我還不想說你引用的文章有很多概念上的誤解與誤用。
有沒有「其他性傾向」是指什麼的八卦?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05.51), 06/28/2015 20: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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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我發文動機與因果關係的疑問,很重要嘛?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05.51), 06/28/2015 2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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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就是要告訴你,P2並不穩固?
持P2立場切割其他,並不損及其主張的正當性,至少為何損及是你要說明。
又告訴你即便從P2退守,也不代表護家盟的推論有什麼倫理學的論點好回應。
至少我不認為近親婚有什麼好禁止,但我也想不到必要性。
只是你這麼熱心,可以自己去推廣多偶婚或近親婚,我會順便幫忙連署。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05.51), 06/28/2015 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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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沒說明為什麼人不能持P2立場?
經驗與理性上,我不覺得持P2有何不對,雖然他可能是有問題的主張。
但是就P2的主張同性婚姻來說,我並不覺得有什麼問題。
你在根本上就犯了感性不等於理性的謬誤,
但是理性並不與感性相互排斥,感性也可以是其理性的理由。
簡單來說,你並不能否認基於自己的感性需要與經驗,去支持P2是不理性的。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05.51), 06/28/2015 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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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你認為持P2需要很強的理由,但是否每個人都需要依據你的主張迴避這個立場?
即便有人持P2立場,但我們是不是可以從其他P3立場去支持P2立場的人的主張?
有沒有可能P3或更後面的立場跟P2有同樣的主張?
假若像你說的如果相愛與關係權利這理由,可以證成P2以下的立場,
那你批評P2的主張,並不會損及他們的正當性,只是告訴大家或許應該將範圍擴大。
但P2本身就只是論述範圍較小,跟他們主張有效與否無關。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05.51), 06/28/2015 21:05:10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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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文章說的非理性,是你要批判的對象?你的立場搞的我好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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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這些人可能不融貫或論述無一致性怎樣的,但不代表P2的主張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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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在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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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訴你P2的X並不牽涉P2是正當的這件事阿。
你要用邏輯原則去處理倫理學,還少很多東西好嘛?
他們可能邏輯不一致,但這無損他們主張的正當性。
A認為其受到不公平對待,不代表有義務要對其他未受公平待遇的人也有同理。
這是基於一個人的生命經驗與知識的限制,我不懂你到底要執著這個幹嘛?
還是你要從「我們對他人有義務」這個前提,去談到這P2的倫理學困境?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05.51), 06/28/2015 21: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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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沒有否定這句阿,不然我前面是再回三小,
如果你同意或支持這是無效的,是你要處理這個問題吧,很難懂膩?
若持P2的立場的人,能夠提出一個「好的」理由支持M2,那某種程度上就是正當的。
這可以是:因為他們需要平等的對待,或是需要婚約的自由等。
要不要適用其他的M,那其實是另一件事。
即便你認為他們要順便或一起支持其他的M也不一定動搖M2應該被支持這件事。
※ 編輯: uka123ily (36.231.20.98), 06/29/2015 0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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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你的結論怎麼來的,
若我吃水果冰棒是正當的,會因為我沒有支持吃巧克力冰棒,吃水果的變成不正當嘛?
你可以說為什麼不一起支持,但我可以不管人家吃巧克力冰棒吧?
不管我支持或不支持巧克力冰棒,但我吃水果冰棒都是正當的。
有些人會認為吃巧克力冰棒是有毒的,所以認為只能吃水果,某種程度上也算是正當的。
但無論如何吃水果這件事是正當的,有疑慮的是要不要吃巧克力的冰棒這件事。
※ 編輯: uka123ily (36.231.20.98), 06/29/2015 01:23:18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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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呀,好的理由是一種價值判斷,但人之所以有價值判斷就是因為人有自由權。
若否定P2支持M2可以有好的理由,那很難證成P3認為應該支持其他M的理由有規範性。
※ 編輯: uka123ily (36.231.20.98), 06/29/2015 01: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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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一定要接受其他人的理由,但是他們的理由對他們有規範性阿。
我重頭到尾都在講說,他們若有好的理由可以支持M2,這就是有規範性的(正當的)。
至於一個人要不要同時接受其他M那是不同件事情,
P2與P3的理由並不見得對他人或彼此是好理由。
所以要用不一致這件事來批評P2的X或許可行,但不損及P2的X在M2的規範性。
簡單來說,X對P2立場的人在M2是理性的,但其他立場可能不是。
好啦我覺得你應該聽不太懂,但比較白話好像也只能這樣說了。
※ 編輯: uka123ily (36.231.20.98), 06/29/2015 01:27:51
※ 編輯: uka123ily (36.231.20.98), 06/29/2015 01: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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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他們拒絕M3-M9是基於他們並非真正相愛,而是其他的考量也就是額外的條件。
例如:動物是不是人,近親是否有權力關係?你愛的人是否有行為能力。
也就是說,他們會認為在這些M裡面有更多的條件需要考慮。
也就是說P2 的條件 如果是相愛或有有締結關係的意願,
那必須要處理是否有締結關係的「權利」,這個權利是否對等或其他的考量。
而這些在P2對M2的X中,他們可能並沒有這個疑慮。
如果能夠證明或展示這些疑慮是可以解除的,他們就可能改變這個X,變成P3。
就如同許多人對性別與性傾向的疑慮解除後,改變了P1的X進入到P2。
※ 編輯: uka123ily (36.231.20.98), 06/29/2015 01: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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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問一句,如果你沒有從P1到P2你怎麼能說那是徹底改變?
或者你如何宣稱這是一個「徹底」的改變?
可能很多從P1到P2的人,其本身就不具有生育的P1X,而有一部分人的X原本就有生育,
轉變到P2後仍然包含生育這件事。
我認為你如果要用這套關啟文的奇怪解讀,好歹也應該多一點想像力吧?
※ 編輯: uka123ily (36.231.20.98), 06/29/2015 02: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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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啟文文中的這段,毀家廢婚派應該超開心的,沒想到星閃閃竟然還用的這麼開心.....
※ 編輯: uka123ily (36.231.20.98), 06/29/2015 02: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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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佩服星閃閃體力真好,都不用睡Q_Q
※ 編輯: uka123ily (36.231.20.98), 06/29/2015 11: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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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不到也可以說沒有一致性?不覺得這個宣稱很弱?
企圖用P2X應該推論到P3X,就犯了看起來是邏輯推論,
但是實際上根本沒有討論到實際的條件,也就是你自己在幻想,當然你很難理解阿。
我也提醒過了,如果你要用關啟文這套玩意,代表P1X的理由本身也是不完備。
因為你必須討論為什麼P1X加上性別或性傾向的條件仍不能變成P2X。
我沒有想到有人可以為了攻擊對手的論點卻自己放棄維護自己立場的。
另外,我本來就沒有要解釋我是不是台大生,也不認為只有台大生可以來這。
我不知道要解釋什麼誤解。
※ 編輯: uka123ily (36.231.20.98), 06/30/2015 07: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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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念過台大。
※ 編輯: uka123ily (1.162.85.200), 07/03/2015 1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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