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看板LAW作者 (純愛基本教義派♥)時間13年前 (2010/09/07 17:58), 編輯推噓-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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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hantomli (御風而行)》之銘言: :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法律問題: : 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乙為性交,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 : 眠術之方法為之,應如何論罪? : 討論意見: : 甲說:倘甲有實行具體違反乙意願之方法行為而對乙為性交,應 : 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 : 交罪;否則,僅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 : 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最高法院今年八月以前的見解 : 乙說:倘甲與乙係合意而為性交者,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 : 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若非合意而 : 為性交者,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 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五十年台上一零九二 : 丙說: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 : 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 : 女為性交罪。如甲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 : 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 :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最高法院今年九月以後配合立法院的見解 : 丁說: : 一、刑法(下同)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 :   性交罪,係指得被害人同意而對其為性交行為。其立法意旨係 :   此幼年男女因身體、心智發育尚未成熟,無表示同意與他人性 :   交之能力,縱得其同意,亦不得對之為性交行為,以保護幼年 :   男女身智之正常發育,避免遭受摧殘。而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 :   項之乘機性交罪,則係指對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 :   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對之為性交行為 :   ,亦即凡利用男女因身、心因素,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況下, :   對之為性交,均成立此罪,被害人並無年齡限制,亦不以有身 :   障或智障者為限,此由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九一0號判例意旨( :   對熟睡而不知反抗婦女為性交者,成立本罪),即可證明。故 :   利用年幼無知,不知抗拒之情形,對之為性交犯行,自應負此 :   罪責,不得以被害人未表示反對,即認已得其同意,而謂僅應 :   成立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 : 四、論以乘機性交罪,符合被害人「年幼無知,不知抗拒」之事實 :   ,且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之後之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第七十條第一項加重其刑(在此之前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之 :   ,則應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加重其刑),最高刑度 :   為十五年,與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最高度刑相同,符合社 :   會輿論要求。因此建議將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其他相類情 :   形」,解釋包括年幼無知而不知抗拒之情形,不以有身障、智 :   障者為限。丙說見解似宜以立法方法解決。 : 以上四說,究以何者可採?敬請討論。 : 決議: : 採丙說。 丁說綜合甲乙丙各說,不必浪費時間修法, 最能保護兒童及少年的福利。 XXXX -- ▁__ ◢▊ ▆▄ _ / ▅▄▄▇/ ▎| / ▃◤ ∕▊ _ An apple a day ▂▁ ▄▅// / \\ / ﹨﹨ keeps the doctor away/=◣◥█▎ ψmaxin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7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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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說+1 丙說實在是太鄉愿了..如果是修法那還沒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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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這麼說,丙說還是能保障兒童的人權。丙和丁真難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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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比較贊同丁說 畢竟那也是個目前可以解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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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不是最好 但總比丙說直接亂搞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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