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看板LAW作者 (純愛基本教義派♥)時間13年前 (2010/09/07 18:53), 編輯推噓-12(1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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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引述《RobertAlexy (Alexy)》之銘言: : : 只留結論 : : 新決議的結論很簡單 : : 7歲以下不管是否違反意願一律用 222 加重強制性交 : : 7 ~ 14 違反意願用 222 : : 不違反意願用 227 : : 是正確的方向 : : 但是用決議來做有點便宜行事 : : 長遠來說 : : 應該修法比較好 : 嚴格來說,這已經是法官造法,違反三權分立以及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了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0700477,00.html 你這樣講很矛盾。 假設婦幼團體認為未滿16歲者不應有性行為,無論是否雙方是否合意, 則性交行為人之一方為未滿16歲者即構成227 。法官不必審查主觀要件, 原告證明被告之插入行為與被害人的身體傷害有因果關係即應判決被告行為構成227。 但227 的法官心證過程,比222+221 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以222+221 而言,如果 當法官認為被告違反保護幼童之法律而與被害人性交,即推定被告違反被害人意願。 你反對222+221能有這種有罪推定,但227的法條涵射過程比222+221 更快速也對被告 不利。你卻不認為227 違反無罪推定。 所有的亂象還是出於法官對強制性交行為的主觀要件及客觀要件的認知, 不符合經驗法則與社會常識。 英國最有名的性侵害案件的法院見解是「女人的牛仔褲很難被脫掉」, 當年這個法院判決轟動全球。 其實張升星還是在批評法官不食人間煙火,造成讓婦女團體遊說立法院的機會。 而你批評三審法官在法官造法,等於是包庇那些缺乏社會常識與經驗法則的 法官。但司法界內會反省這個問題的法官幾乎都被冷凍在地院。 這只會讓法學界與人民有更多意見衝突,但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 人民放棄私刑,將立法權交給立法院,審判權交給法律人,法律人就有義務 要服從人民的決定,否則你的態度就是否定民主。 (柏拉圖因為蘇格拉底之死而反對雅典民主,宣揚君主制。) 而美國的權力分立與罪刑法定主義不是你們講的那麼輕鬆, 美國人是以有司法權的國會來監督強大的行政機關,以減輕司法機關的憲法義務。 如此民選的司法機關才得以政治問題為由,要求國會履行立法監督義務。 而美國國會利用其本有的司法權限,制定比較沒有法律漏洞的法律。 但美國國會的務實態度才是權力分立的基礎。 而美國的法學教育也一直強調實證法學的重要性, 反觀我國只會鑽研古老的概念法學,卻也自我吹捧是權力分立的國家。 豈不怪哉? XXXX -- ▁__ ◢▊ ▆▄ _ / ▅▄▄▇/ ▎| / ▃◤ ∕▊ _ An apple a day ▂▁ ▄▅// / \\ / ﹨﹨ keeps the doctor away/=◣◥█▎ ψmaxin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7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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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你是這樣理解『罪刑法定』?
09/07 18:56, 1F

09/07 18:56, , 2F
無罪推定是這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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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同意227不違反無罪推定也符合罪刑法定? 227 昰很強大的條文,最高法院的傳統見解將其限縮解釋為僅適用於雙方合意, 退休的最高法院法官罵我違反五十年一零九二,我無話可說。 但你應該思考227 與222+221 的差異性並做出取捨。 ※ 編輯: DCHC 來自: 118.167.179.194 (09/07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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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提美國了啊?權力分立最早是法國人在講的,還有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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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9:02, , 4F
有司法權的國會??? 你可以把聯邦論從頭再精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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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說似乎否定美國國會的聽證權及藐視國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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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問題很多,並不是什麼好模範。台灣的法律本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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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典化,不會像判例法有那麼多法律解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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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說法國的權力分立讓拿破崙稱帝,會侮辱盧梭以基督教義所想出的天賦人權及 民主國家。歐洲已經多年研究這個基督教歷史上的老問題。 ※ 編輯: DCHC 來自: 118.167.179.194 (09/07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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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來說去重點就只在,我們是否要容許超越文義解釋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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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解釋?法條本身的漏洞卻容許過大的解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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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法定」的要件裡根本沒有論及「同意」,227本身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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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罪刑法定的問題,解釋227的解釋方法才有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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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都說16歲以下沒有同意能力了,還哪來的違反意願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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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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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不惜破壞刑法的基本精神,豈不是自毀長城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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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的兩個層面中的第二個層面「無證據不得推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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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法律都不承認他們的性自主權了,還要談什麼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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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意願不意願問題?這不是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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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227 如此強大,你贊成用227 卻又否認法院以227 來處斷是違反無罪推定, 你這樣只是拿罪刑法定主義當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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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227這條罪就是規定與該條行為客體性交或猥褻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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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的構成要件不如221 要求審查被害人的意願,只看被告的性交行為的因果關係, 實務甚至不審查被告是否有強暴脅迫。 你們爭論這些法律漏洞,只不過是法律人缺乏社會常識與經驗法則所製造的爛攤子。 結果最倒楣的是本案被害人,她還要等你們爭論完才可能得到勝訴判決。 爭這麼多,乾脆問你們一個老問題,你們究竟是出於什麼目的來唸法學院? ※ 編輯: DCHC 來自: 118.167.179.194 (09/07 19:24)

09/07 19:13, , 18F
聽證權是司法權?我高估你的公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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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種說法,行政程序裡的聽證想必也是司法權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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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亂問一下,227的要件沒有「同意」,如果以此主張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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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擬制被害人的「不同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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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解釋法反而落入有違無罪推定的疑慮,實際上適用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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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上,這則決議有點像是硬把227的模式拉來用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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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需要去論被害人主觀,客觀有性交或猥褻,行為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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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有故意,227的適用就沒有疑問,至於被害人意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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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是否同時構成221或225的競合,一刀切不是221就是227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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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必要,可以都成立再以罪數論處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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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田師也是以罪數論來處理221跟227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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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未滿14歲沒有同意能力,如果不是擬制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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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刑法好像也沒有處罰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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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啃山田師黑白書成長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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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少年及兒童健康人格的養成是一個很重要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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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這樣說也行XD 所以221和227的保護法益其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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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9:31, , 34F
樓上,是的,請參考釋字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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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9:35, , 35F
我倒不懷疑兒童的身心健康是保護法益,只是還沒仔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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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9:37, , 36F
分則讀過227的詳細內容,故有此疑問。謝謝樓上解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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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23其實主軸在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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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7條,但從釋字可以肯定的確有少年及兒童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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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9:43, , 39F
及健全發展之權利。探討刑法第227條的法益涵義,並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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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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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關鍵字昰藐視國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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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國會就是國會有司法權?那我國所有公務員都有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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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11, , 43F
啥無罪推定不推定了,都跟您說了227根本不承認未滿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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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13, , 44F
的性自主權,你還要推定什麼?你這麼喜歡扎個稻草人來刺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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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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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國會罪?那是幹嘛的?可以吃嗎?臺灣有這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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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臺灣國會,從他們所作所為,不就是要人民來藐視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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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義務是遵守法律,不是服從人民的決定,人民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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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起碼透過法定方式成為法規範,才有遵守義務。否則最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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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說,民主就不必老是要跟法治搭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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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決議是民粹司法的惡例之一,如果蔚為風氣,到頭來倒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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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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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23:07, , 5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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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4:46, , 65F
請cajin探究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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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XXd3G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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