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看板LAW作者 (jason)時間14年前 (2010/05/16 03:56),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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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vk (怎麼...)》之銘言: :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 : 時間: Fri May 14 21:14:31 2010 : 雖然我不太懂這串討論串在討論甚麼,可是這邊你錯了。 : 我女友就是該記者的同事,該記者從沒被法院認定所述不實。 : 二審公然侮辱部分也判決無罪。 : 看來沒看判決的人是你,兩審從來沒有人認定過恐嚇郭的部分涉及不實。 : 我本來不想介入紛爭,但你腦內的小宇宙....嗯....... : 年輕人講話不要氣燄太囂張,免得傷到自己。 以現在記者的水平,你女友對判決亂看一通,我可以理解,不過你不是記者, 我也推定你看過判決,所以也就沒什麼好客氣了。 不用打啞謎,二審是高院97上易306,一審是北院96易618。 你說「二審公然侮辱部分也判決無罪」,光是這句就能證明你在亂講一通。 這個案子被起訴主要分成兩大塊事實,一塊是被告寄e-mail給郭台銘,裡面 提到要出書爆料的內容,也就是前面在吵「手段有無不法」的部分。另一塊 則是被告在案發後接受媒體訪問時的發言,發言內容也跟e-mail完全不同, 所以後面這塊「媒體發言」,跟討論串所涉及的恐嚇罪一點關係都沒有。 而檢察官起訴公然侮辱的部分,只有後者,沒有前者,所以不管法院對公然 侮辱怎麼判(一審是判有罪),都跟這個討論串主題一點關係都沒有,法院 審理公然侮辱的事實也不包含被告寄的e-mail內容,這些判決都寫得很清楚。 結果老兄你提「二審公然侮辱罪也判決無罪」來混淆視聽,企圖誤導大家認 為法院這裡指的是被告寄給郭台銘的e-mail。這樣對嗎? 再來,你說「該記者從沒被法院認定所述不實」,這就更證明你不是沒把判 決看仔細,就是你根本不曉得這個討論串的重點在哪。沒錯,二審確實有認 定被告等人「不構成誹謗罪」,但抱歉,判決指的是臧家宜案發後公開影射 郭台銘派人偷竊的言論,跟先前寄發的e-mail內容一點關係也沒有,所以你 又再一次把判決內容移花接木。 這個討論串的重點在於「是不是手段合法,就不構成恐嚇取財?」所以當某 人拿臧家宜寄信給郭台銘恐嚇的案例出來的時候,我才會叫他去看判決,因 為判決裡會記載到底臧家宜寄給郭台銘的信裡寫些什麼,他也就會知道臧家 宜使用的手段已經涉及加重誹謗,不符合這個討論串的重心(手段合法)。 所以如果你要說,你講的「該記者從沒被法院認定所述不實」指的不是臧家宜 案發後在媒體上影射郭台銘派人竊盜,而是指臧家宜的email內容,那你就是 再一次的混淆視聽。因為檢察官針對臧家宜寄e-mail的行為,不是起訴誹謗 或公然侮辱(e-mail只寄給郭台銘跟秘書,不算散布),所以e-mail內容到 底實或不實,本來就不在這個案子法院的審理範圍,結果你卻說成「該記者 從沒被法院認定所述不實」,這不是混淆視聽是什麼?請問你女友是記者, 還是你是記者? 所以很明顯的,你根本弄錯了在討論臧家宜「手段有無不法」時,判斷標的 該是臧家宜的哪個行為?我說某人舉錯例子,是因為該被拿來判斷有無不法 的「手段」,是指「如果郭台銘不給錢,將來要出書的內容」,所以我才會 叫某人去看判決,弄清楚「如果郭台銘不給錢,臧家宜要散佈的內容是什麼?」 因為判決的事實欄會記載。而某人看過之後,就會知道臧家宜所使用的「手 段」,不能被像他說的「簡化」成「只是爆料逃漏稅」。 說到這裡,我實在不懂,你既然要幫某人,為什麼不乾脆把判決裡所載「如果 郭台銘不付錢,就要出版的內容」貼出來呢?這樣問題不就解決了嗎? 答案很簡單,因為你也知道,貼出來就幫不了某人了。 判決裡寫得很清楚,如果郭台銘不付錢,被告等人要出版的內容就是: 「..他的家人,他周遭的幹部,多多少少都獲得了溫暖,但是被 灼傷的卻所在多有... 手機裡傳來郭台銘連珠炮似的罵聲:『你 們壹週刊開妓院的啊?亂寫一通!你小心我找人打你!... 』」 、「嘉言錄-我是個妓男,只要有錢賺,他絕對陪人上床、黨委 事件-找台商協會喬逃稅事件,找林瑞祥頂罪、危機-逃稅事件 (美國IRS ,賓州地檢署,微軟盜版,芬蘭廠糾紛始末)」等負 面內容,並預計將隨書附上郭台銘與臧家宜互動之光碟錄音檔。 請問上面臧家宜所採取的「手段」,有沒有涉及加重誹謗?這樣的「手段」 適合拿來當成這個討論串「手段合法,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的案例嗎? 說直接一點,就算我是在這個討論串裡持「肯定說」的人,也不會蠢到舉上面 這樣的例子。臧家宜的這種手段,完全無法拿來跟「告發犯罪」的合法性相比 ,我幹嘛還要先花時間去幫臧家宜解釋「不構成誹謗罪」,然後才能拿來當作 討論「手段合法」的案例?這個討論串的重點又不是言論自由,我幹嘛要讓自 己的焦點模糊? 最後,雖然上面這段出書內容的真實性,不在本案直接審理範圍,但你要不要 也順便看看一審跟二審是怎麼評價臧家宜信裡提到的出書內容? 一審:...確實含有對告訴人負面評價的文字及報導。 二審:...然因上開大綱內容確實含有對告訴人負面評價的文字及報導, 且可能損及告訴人個人名譽及所經營之企業形象。 請問,到現在你跟某人一樣,認為臧家宜這個案子適合拿來當作「手段合法」 的案例嗎? -- 至於在推文裡幾位等著看好戲的鄉民 雖然你們顯然是被移花接木騙了一場 但還是歡迎你們指出我哪一段在硬凹 我也很期待能出現讓我躲起來的論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77.132 ※ 編輯: jasonvlee 來自: 220.136.177.132 (05/16 04:16)

05/16 11:37, , 1F
合法手段威脅合意性交的例子我倒是很想聽聽你怎麼講~~
05/16 11:3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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