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尬車釀3死「殺人罪」遭駁回 法官:2嫌與被害人互不相識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此方不可長)時間5年前 (2018/10/13 13:07), 5年前編輯推噓12(1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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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ndyMarsh (同志友善の屎蛋爸)》之銘言: (文多恕刪) : 以新聞的事實要跳到未必故意太快了,很多要件其實還看不到 : 可能有人會問,那要怎樣會未必故意 : 例如今天他是闖紅燈撞死過綠燈的路人,而且完全沒有要閃避行人的車行軌跡 : 那可能結果又不一樣了 : 但今天這個屁孩是失控撞死人 : 不說他一定不會構成殺人罪的未必故意 : 只是檢察官要怎麼舉證可能更困難這樣而已 : 看著新聞辦案其實是無法知道判斷案件的很多細節 你講的概念其實很正確、也不難理解 有法律常識的人也都該知道 問題是現在就是這樣的狀況 若殺死人分成三個程度來說 a. 恐怖主義、鄭捷式隨機殺人、情仇財殺、故意就是要殺人 => 這當然是殺人 沒什麼好說的 b. 出於不顧他人、自我放縱造成殺人 => 例如酒駕、這次的競飆 這兩者最常見 c. 出於過失或無知的殺人 => 過失致死 a 跟 c 其實一般爭議都不大 問題就在於 b 現在的社會氛圍認為呢 a 跟 b 其實應該算同一類 因為大家都有常識 即使酒駕這檔事 也已經宣導多年 所以放縱自我胡來導致他人死亡 大家已經覺得是屬於不確定故意殺人 因為這是可以預見的 但現行法律界實務 b 跟 c 比較常當成同一類 那問題就來了 在台灣法官已經是無冕王了 那為什麼不能把這類歸到 a 去 老實說這樣判 法官不會少一毛錢退休金 還能有效警惕這些胡來的傢伙 : ============ : 另外,看到很多篇一直在說過失殺人 : 事實上殺人的「殺」裡面已經包含了故意的要素 : 所以不可能「過失」「殺」人 : 過失只會「致死」 : 故意殺人 vs 過失致死 : 這個小常識分享給大家知道 : ========== : 以這個案件來說來說,就是檢察官提出殺人罪,但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這樣而已 我的常識是告訴我 "在市區競飆, 會有很高的風險致死" 就跟 "拿把大刀在人多處亂揮, 會有很高的風險致死" 同樣道理 常識而已 如果今天我為了好玩 拿把大刀在人多處亂揮、手一滑害死人 而我抗辯說這不是我能預見的、結果沒有觸犯殺人罪 你做何感想? 這就是為什麼大家拿鄭捷舉例 因為剛好他就是莫名想殺人、不問理由 所以以後就是這種人就去街上搞手滑、還是開車亂飆 都不用當殺人了 ---- 然後我記得法官會依照叫做 "經驗法則" 來判決 也就是說當事人除非有智力、思考障礙 不然一般都會當作當事人有常識 那這個常識是不是你的常識? 法官的常識? : ======== : 風向不對,應該會被噓QQ 不是風向問題 而是台灣法官的 常識與經驗法則 跟社會的 常識與經驗法則 常常相去甚遠 這才是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74.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9407236.A.5D9.html

10/13 13:08, 5年前 , 1F
所以分清楚故意跟不小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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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顧他人、自我放縱、無視風險造成殺人 不能當故意嗎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3: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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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惟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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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這句話 所以要回歸常識跟經驗法則啊 不然不用判了 每個人都主張自己沒知識沒常識 還要法官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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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整天只會討論故不故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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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09, 5年前 , 4F
考不上的一直要教法匠? 算島內奇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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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就是惡劣 惡劣比故意更應該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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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3: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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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b列入a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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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法匠會來噓這篇 叫你多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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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判決出來了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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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庭也是根據法官心證判斷的吼 還是要等一審才算 還是等一審你又會說還沒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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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出來教大家讀書了(結果自己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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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3: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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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牌還不知道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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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不好拿把衝鋒槍去在車水馬龍的鬧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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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掃射,流彈不長眼,打死路過的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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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殺人罪還是過失致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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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15, 5年前 , 14F
嘻嘻,沒寫法匠認為的答案當然不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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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會噓你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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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一堆大老出的書裡面的標準答案考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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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再來說別人法盲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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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因為這樣成大醫院那個被判比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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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訂法法官量刑 恐龍法官X瀆職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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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17, 5年前 , 20F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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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19, 5年前 , 21F
法官是完全由權力判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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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19, 5年前 , 22F
有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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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20, 5年前 , 23F
不如說法匠利萎都懶得修正,票投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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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 說好的司法改革咧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3:23:20

10/13 13:27, 5年前 , 24F
全面執政 全面爛掉 因為七天假 酒駕0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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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27, 5年前 , 25F
只投資進黨的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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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28, 5年前 , 26F
市區競速 怎麼會不死人<= 執意殺人 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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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28, 5年前 , 27F
好護航 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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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30, 5年前 , 28F
請注意與故意找人撞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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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氛圍是覺得 你明知有高風險 還放縱自我不顧他人安危 那就等同故意找人撞了 在市區這樣競飆 沒撞到是運氣好 撞到了是合理的必然 可預見的風險 這是常識對吧 只是法官不這麼覺得而已 ---- 不要念法律念到跟世界脫節了好嗎

10/13 13:32, 5年前 , 29F
你要不要看看羈押的目的 羈押又不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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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32, 5年前 , 30F
定罪與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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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33, 5年前 , 31F
這跟有沒有定讞是同一層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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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咧? 你要主張羈押庭只是隨便開爽的? 不用初步審視理由、事實?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3: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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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沽名釣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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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42, 5年前 , 33F
推這篇+樓上的沽名釣譽 然後又會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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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42, 5年前 , 34F
成法盲 結果自己又講不出其他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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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44, 5年前 , 35F
法官屌最大自由心證說怎樣就怎樣,反正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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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44, 5年前 , 36F
會氛圍又奈他何也不會丟工作也不會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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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3:47, 5年前 , 37F
只要心裏一直洗腦自己我是公正的法官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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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都不懂就好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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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4:05, 5年前 , 39F
要啊 我何時說可以隨便審了 我都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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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4:05, 5年前 , 40F
罪還沒定下而已啊 又不是被依A罪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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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能被判B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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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是一種表態了啊 所以他能裁定交保 人民不能不滿司法 台灣的法官是當太上皇在當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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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就是要寫主流的答案啊 法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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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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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4: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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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去問檢察官為什麼提的證據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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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我覺得辣~ 他明知這樣開車很可能會造成死傷~ 他還是做了 他應該是不確定故意殺人喇 法官: 證據捏 檢察官: 啊 這樣開車很可能會造成死傷~ 是常識呀 法官: 證據捏 檢察官: 幹我是遇到NPC膩 法官: 證據捏 我猜da蓋似醬子 若有雷同純屬巧合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4: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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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司法改革了 不適任的通通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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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盲邏輯超速沒被起訴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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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瀆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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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做會有風險 就是故意的範圍很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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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樓上說的 縱使今天沒發生結果 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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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7:04, 5年前 , 50F
始超速的那一刻 你就有預見你超速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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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7:05, 5年前 , 51F
很大的可能導致人死亡 所以變成殺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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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7:05, 5年前 , 52F
10/13 17:05, 52F

10/13 17:06, 5年前 , 53F
簡單的說就是酒駕不一定等於有殺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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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7:06, 5年前 , 54F
意、超速不一定有殺人故意 要依個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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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7:06, 5年前 , 55F
為時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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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7:07, 5年前 , 56F
比如說這個案子 如果他在衝向充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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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7:07, 5年前 , 57F
街道時 早就有看到那邊有一堆人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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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7:51, 5年前 , 58F
這件進去法院了沒?你的證明故意過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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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7:51, 5年前 , 59F
10/13 17:51, 59F

10/13 17:52, 5年前 , 60F
社會氛圍是法官斷案時的參考標準?
10/13 17:52, 6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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