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尬車釀3死「殺人罪」遭駁回 法官:2嫌與被害人互不相識已回收
※ 引述《RandyMarsh (同志友善の屎蛋爸)》之銘言:
: ※ 引述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之銘言:
: : 標題: Re: [新聞] 尬車釀3死「殺人罪」遭駁回 法官:2嫌與
: : 時間: Sat Oct 13 11:13:59 2018
: : 台灣的司法就是這麼可悲
: : 你說這個飆仔沒有想要殺人
: : 那他知不知道在市區競速狂飆可能會害死人
: : 如果他不知道 可以 那請判決這傢伙禁治產
: : 因為他到了21歲還不知道 是個智障
: : 如果他知道 那就是不確定性故意
: : 很難懂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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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然還有一種可能
: :
: : 在市區競速狂飆會害死人
: :
: : 你不知道?
: :
: : 可能只有恐龍法官不知道
: :
: 其實刑法上的故意或過失
: 其中的「未必故意(或是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跟「有認識過失」
: 其中的界線算是比較難分辨的
: 所謂的「未必故意」,是指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而且發生也不違背他的本意
: 所謂的「有認識過失」,是指對於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但並沒有期待要讓結果的發生
: 自信認為自己可以掌控結果
: 上面這些都是理論,一般念國考或是讀書,大概都是在已經確定的事實中去分析法律
: 但真正實務上的重點,是法律套到本案中,該如何蒐集證據
: 以這個案件來說,這些屁孩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應該是很好證明的
: 但檢察官有辦法證明屁孩們撞死人不違反他們的本意嗎
: 例如有他們的口供自白,或是其他跡證可以證明這件事
: 法院是講求證據的地方
: 鄉民一般都是看完新聞自己腦部細節,或是在新聞設定的事實架構下討論,當然會跟法院有
: 不同的結果
: 以新聞的事實要跳到未必故意太快了,很多要件其實還看不到
: 可能有人會問,那要怎樣會未必故意
: 例如今天他是闖紅燈撞死過綠燈的路人,而且完全沒有要閃避行人的車行軌跡
: 那可能結果又不一樣了
: 但今天這個屁孩是失控撞死人
: 不說他一定不會構成殺人罪的未必故意
: 只是檢察官要怎麼舉證可能更困難這樣而已
: 看著新聞辦案其實是無法知道判斷案件的很多細節
: ============
: 另外,看到很多篇一直在說過失殺人
: 事實上殺人的「殺」裡面已經包含了故意的要素
: 所以不可能「過失」「殺」人
: 過失只會「致死」
: 故意殺人 vs 過失致死
: 這個小常識分享給大家知道
: ==========
: 以這個案件來說來說,就是檢察官提出殺人罪,但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這樣而已
: ========
: 風向不對,應該會被噓QQ
: --
: 此外,在感染愛滋病毒後,許多患者在早期表現的不是身體疾病的症狀,而是智力退化,
: 最常見的是亞急性腦炎,或是愛滋病相關的癡呆症狀;...就應提高警覺,進一步了解其
: 性行為,如病人自訴有同性戀歷史或其他高危險行為,即可給予早期診斷...
: 當愛滋病毒直接侵入腦部,...,最常見的表現是譫妄症狀,特別是在住院治療的愛滋病
: 人中發生譫妄時,常會有意識混亂,不少人會合併有視幻覺、被害妄想傾向。他們對周遭
: 的人、事、物都懷有敵意及被害妄想,容易激動不安 https://goo.gl/NWkPb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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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9403265.A.EDC.html
看了一堆回文 只有這篇比較理性 而且是真的以法律面來說明
在台灣的法律裡 根本沒有"過失殺人" 這個罪名
所以鄉民不管是看到或是覺得 不合情理的判決或是起訴罪名
其實問題不在檢察官跟法官身上
(我相信有恐龍法官/檢察官的存在 但要說每個法官跟檢察官都是恐龍 不太可能)
他們只能根據現有的法條 起訴或是判決而已 這才是法治 不是人治
所以一切最根本的原因都在於"法條"
而能夠修改"法條"或是增設"法條"
不用我說 各位鄉民也該知道 依照規定 誰才有增修的資格
偏偏人民選出來的立委豬公 空轉了不知道幾年 根本就是薪水小偷
所以我覺得鄉民最該譴責的 是那些拿民脂民膏的立法委員
而不是第一線面對基層的人員.....
題外話:
沒有法律相關學經歷的 都可以出來選立法委員了
然後還可以選上 這才是我覺得最荒謬的社會亂象
(有法律相關學經歷的立委 其身不正亂搞 那又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了....)
我們的立委 是為政黨跟財團服務的 不是為人民服務的
光看這幾年司法改革就知道
是為了"過去的人與事"在進行改革
不是為了"當下的人與事"在進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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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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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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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 就算你想要用最高刑度 那也要判決確定阿
連罪名都無法成立 何來後面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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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我覺得只能解決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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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堆廢死聲浪壓力下 誰敢判最高刑度?
而且以過往的案例來看 有多少罪刑是用最高刑度去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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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法條如若不改 就沒有依據 那會變成是人治 不是法治.....
※ 編輯: kk0716 (1.160.121.57), 10/13/2018 12: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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