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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nnight 在 PTT [ W-Philosophy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8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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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把這現象當成其他科系對哲學思想的"詮釋"?02/05 15:07
15F→:以大眾心理學作為研究方法的確是社會學的方式之一,我最近02/06 09:24
16F→:看韋伯的書他也有用這種方式,所以以弗洛依德來作為分析方02/06 09:25
17F→:法也應該可行,只是這種討論方式是否能被稱為哲學上的"知02/06 09:25
18F→:識論"就值得討論一番02/06 09:26
19F→:不過我向來認為把這當作"詮釋"的一種方式就好,畢竟各學門02/06 09:27
20F→:所側重的重點並不相同,只是如果像某人一樣以自以為的哲學02/06 09:28
21F→:概念來批評哲學一無是處02/06 09:28
22F→:那當然又是另外一回事02/06 09:28
1F→:雖然我沒看過那本書,不過依我之前對大陸學者的了解,我02/05 08:48
2F→:想他應該是把許多大陸學者文章末段的"馬列社會主義咒文"02/05 08:48
3F→:當真了,唯物論+無神論的確很符合對岸的審查標準02/05 08:48
5F→:戰分數真的是很神奇的論點,完全就是另一種"我是上等人,02/04 08:35
6F→:所以我是對的"02/04 08:35
7F→:但就如f兄說的,趕快拿出點證明吧02/04 08:37
1F→:一般人大概會直接問:幹嘛要罪刑法定?01/13 22:59
2F→:然後就得從權力分立和法制史開始談,跟從盤古開天闢地開始01/13 22:59
3F→:講差不多01/13 22:59
4F→:在一般人的概念裡,對於"壞人"要慎刑是件不可思議的事01/13 23:07
7F→:樓上三位討論的其實是不同層次的事情= =01/11 09:57
17F→:我看完樓上的推文,我真的覺得討論有火藥味是"人"的問題01/11 11:23
18F→:比較大01/11 11:23
2F→:他如果願意從傅柯起個頭那也是不錯,但是...01/07 07:50
1F→:是否能被視為無目的之故意殺人我認為還有不小的爭議,還01/06 14:08
2F→:有應該是過失"致死",而非過失"殺人"01/06 14:08
3F→:以哲學的"思想實驗"的方式討論,會發現由於人的實際行為01/06 14:11
4F→:態樣有太多可能,所以除非有實證資料,不然都只能是沒有01/06 14:11
5F→:施行可能性的空談01/06 14:11
8F→:因為你談的是"威嚇力",這是哪一門哲學分支的領域?如果你01/06 14:21
9F→:要談一下死刑的倫理學或知識論,我會洗耳恭聽01/06 14:21
18F→:之前chronodl大談有神論者是白痴時,不知你的感想如何?是01/06 14:42
19F→::真是令人深思的想法,還是:看了一點wiki就自以為很行的01/06 14:42
20F→:傢伙?01/06 14:42
21F→:你要不要回去看一下最開始那幾篇你要別人舉證講得多麼正01/06 14:42
22F→:氣凜然?好像西哲版是什麼學術聖地一樣,怎要你拿出一點01/06 14:42
23F→:證據證明你的可行性,標準就轉彎了?01/06 14:42
36F→:我也跟你說你去翻一下專業書籍,你就會知道你的"邏輯上"01/06 14:54
37F→:和"歷史經驗"都是幻想了吧?01/06 14:54
38F→:別的不說,酒駕死刑明顯違反罪刑相稱原則,憲法上的比例01/06 14:54
39F→:原則,除非中華民國法律打掉重練,不然沒有任何施行的可01/06 14:54
40F→:能性01/06 14:54
43F→:是阿,所以你談的的確是空談,我有說錯嗎?01/06 14:59
6F→:你顛倒了因果,是因為酒駕有危險,所以它才是犯罪,而非它是01/06 17:38
7F→:犯罪,所以它才具有危險01/06 17:38
8F→:所以如果照你的理論,開車有危險,那也可能要禁止01/06 17:38
1F→:因為共識差太多,以致舉證責任極不對等01/03 14:27
2F→:所以討論下去也很難有結果01/03 14:30
3F→:你只須主張你想像中的情況,我確得去蒐尋實際案件並給出01/03 14:32
4F→:合理的解釋,太傷神了01/03 14:32
5F→:而且你這篇不是完全沒搞懂我上篇的內容,就是避重就輕只01/03 14:35
6F→:回答對你有利的部分01/03 14:35
7F噓:我拿上一篇的問題問你,單純酒駕無肇事,傷害了哪個人的01/03 14:41
8F→:生命權還是財產權?以至於需要給予其與殺人同等的惡性評01/03 14:41
9F→:價?01/03 14:41
10F噓:你還是迴避了問題,有機率產生危險與實害之發生豈能等同?01/03 14:52
11F→:再者,還是拿上一篇的問題問你,那闖紅燈及違反社維法也01/03 14:52
12F→:死刑在你的世界不是更加美好?為何獨厚酒駕?01/03 14:52
13F→:希特勒認為猶太人在一戰時胡攪亂搞以致於德國輸了一戰,01/03 15:02
14F→:數萬德國青年因此喪命,所以只要身為猶太人一律死刑也很01/03 15:02
15F→:合理囉?01/03 15:02
16F→:如果死刑如此有效,那為何要關注於有多高的機率產生危險?01/03 15:05
17F→:一律死刑不是非常棒?01/03 15:05
18F→:我沒有類比謬誤阿,一戰後的德國就是認為猶太役的自由派01/03 15:10
19F→:杯葛,以致戰事拖延,讓法國喘過氣,他們才輸了一戰的01/03 15:10
20F→:所以二戰時希特勒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就弄了集中營及01/03 15:11
21F→:種族滅絕政策出來01/03 15:11
22F→:這邊涉及到認識論的問題了,因果關係的認定要怎樣才具有01/03 15:16
23F→:事實的效力?01/03 15:16
24F→:如果今天是某個特定的社會結構和工作環境促成了酒駕這行01/03 15:16
25F→:為,那為是犯罪人負責而非他的老闆或政府負責?01/03 15:16
26F→:更直接的問法是:為何只有你認定的因果關係具事實上的效力01/03 15:26
27F→:,而希老及納粹支持者不算?01/03 15:26
34F→:"如果自由派不杯葛,德軍早就高歌猛進擊敗法國獲得偉大01/03 16:25
35F→:的勝利了"看起來這相關性還蠻直接的阿?01/03 16:25
36F→:不對,你認為酒駕只要"有高機率產生危害"就足以課以唯一死01/03 17:31
37F→:刑,也就是說若要使你的論點能被和諧解釋,那"直接相關"就01/03 17:32
38F→:不需要使結果必然會發生,只要有很高的可能性和後果很嚴重01/03 17:34
39F→:就好01/03 17:34
40F→:就這點來說,國會杯葛的確"直接相關"01/03 17:35
41F→:再者,我重新看了一下上面的文章,你整篇裡其實很多反駁含01/03 17:37
42F→:渾其詞,"這種比較並不公平,因為事實上我國還沒有上述一01/03 17:38
43F→:犯罪一律死刑的環境",這邊明顯的是訴諸無知,我國也從來沒01/03 17:39
44F→:有唯一死刑的環境,既然你不會因此得知是否有效,那你又為01/03 17:41
45F→:何主張?01/03 17:41
46F→:"不理性者在總人類數量來說有多少?拿極端狀況來反駁並沒01/03 17:42
47F→:有用啊"這反駁也很奇怪,喝酒後人能保持理性難道是常態?01/03 17:43
48F→:酒駕肇事者最常見的辯解「雖然我有喝酒,但對方也開很快阿01/03 17:44
49F→:這種情況下就算沒喝酒也會車禍嘛,所以我根本沒錯啊」01/03 17:45
50F→:所以圖表是:對方開很快->肇事死傷01/03 17:46
51F→:但這種情況下酒駕者難道就可以免除其罪?01/03 17:46
52F→:喝酒前理性打算,喝酒後不理性堅持酒駕,有很難想像?01/03 17:49
53F→:是阿,喝酒後大部分的人都想找死,你的威嚇力在哪01/03 17:50
54F→:再者,我舉上面那個例子是要告訴你,縱使行為者酒駕,也不代01/03 17:52
55F→:表酒駕就必然是肇事的主要原因,但酒駕依然與事故有關聯而01/03 17:53
56F→:要被處罰,同樣的,國會杯葛縱然不是主要原因,但在你的理論01/03 17:53
57F→:裡面,它一樣是"直接關聯"01/03 17:53
58F→:你老是迴避問題,他死有餘辜,那你的威嚇力在不理性的情況01/03 17:55
59F→:下如何發揮作用?01/03 17:55
60F→:酒後不理性是常態,所以這不能算是"極端案例"01/03 17:56
61F→:我也可以想像另一種可能阿:開車到現場才發現有酒,結果很01/03 18:00
62F→:理性地認為自己不會喝,卻又在朋友慫恿下喝了開車回去01/03 18:00
63F→:不是也合情合理?01/03 18:01
64F→:難道他在喝酒不能再把車鑰匙從朋友那搶回來?亦或者是突然01/03 18:03
65F→:覺得計程車很貴,車停在會場很麻煩想開回去?01/03 18:04
66F→:你怎麼會覺得有辦法阻止不理性的人做他想做的事?01/03 18:04
67F→:一樣啊,在你反駁的主張裡面,死刑對喝酒的人威嚇力在哪?01/03 18:09
68F→:所以你要修正你的理論改成威嚇力對喝酒後的人無法適用?01/03 18:17
69F→:那你主張死刑可以大幅減低酒駕率的目標是要怎麼達成?01/03 18:17
70F→:台灣一年差不多可以喝掉四億公升左右的酒喔01/03 18:18
71F→:No,喝酒後怎麼可能會受喝酒前的思維拘束?01/03 20:46
74F→:你的回答方式真爛,我問你死刑對喝酒後的人如何有嚇阻力01/05 17:49
75F→:,你卻老拿喝酒前會好好規劃來迴避問題01/05 17:49
76F→:對阿,100死->20死 怎麼來的?,沒有實證資料的情況下,我覺01/05 18:17
77F→:得還是100死的機率很高阿01/05 18:17
78F→:你不要因為實證資料反對你的說法就說沒實證資料好嗎.....01/05 18:32
79F→:許春金[犯罪學],[人本犯罪學],我手邊沒書01/05 18:35
80F→:翻一下吧01/05 18:35
81F→:所以網路資料有比學術專著有證明力,是這樣嗎?01/05 18:47
82F→:你不知道我在說什麼是因為你沒看書也不想看書,所以我才認01/05 19:14
83F→:為你是嘴砲鄉民阿(攤手)01/05 19:14
84F→:開始扯了?在討論目前世界上對犯罪最嚴重的處罰方式之一,01/06 08:33
85F→:難道不該對犯罪學有點概念?01/06 08:33
86F→:因為只要稍微有念過一點相關著作,不管是法學還是犯罪學01/06 13:42
87F→:,都不會提出"酒駕惟一死刑"這種毫無可行性的方案01/06 13:42
88F→:你搞錯了,你的理論除了在犯罪學沒有可行性,在刑法學及01/06 14:25
89F→:憲法學也都沒有可行性,也就是說除非把中華民國推倒重來01/06 14:25
90F→:,不然酒駕惟一死刑施行的機率是001/06 14:25
3F→:納粹德國時身為猶太人及幫助猶太人也是唯一死刑,怎麼還有01/01 18:04
4F→:一堆傻瓜猶太人在那邊乖乖給納粹抓?01/01 18:04
5F→:人的行為模式本來就是很難改變的一件事,但政府覺得某種行01/01 18:07
6F→:為模式不對,不代表就因此可以無上限的懲罰,照你的說法,那01/01 18:08
7F→:政府也可以規定欠繳稅,欠繳國民年金,集會遊行一律死刑了01/01 18:09
8F→:然後再找個御用學者出來說風涼話:阿明明知道犯法會死刑還01/01 18:09
9F→:要犯,人就是犯賤~~01/01 18:10
10F→:事實上對於某些特定職業的人,含酒精的飲料如:維士比等,是01/01 18:11
11F→:他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01/01 18:11
12F→:當然這不代表因此他們就有合法酒駕的特權,但這代表政府有01/01 18:12
13F→:較緩和的如改善經濟結構或工作環境的方案等來減低酒駕犯01/01 18:13
14F→:罪率01/01 18:13
15F→:而如果有這種替代方案卻還執意選擇死刑,那除了極權者的惡01/01 18:14
16F→:趣味外,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解釋這種行為了01/01 18:14
17F推:你一直喜歡混淆酒駕和酒駕肇事,酒駕是不能安全駕駛罪01/01 20:15
18F→:酒駕肇事是過失傷害,可責性不一樣01/01 20:15
19F→:而照你的論理,單純酒駕無肇事,是又傷害了誰?01/01 20:16
20F→:再者,富人和窮人同樣有在橋下睡覺的權利,也同樣有上五星01/01 20:17
21F→:級大飯店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於窮人有何益?01/01 20:17
22F噓:然後你還迴避了上面的一個問題,"如果國家有另外較為和緩01/01 20:45
23F→:的犯罪防治政策,卻可以達成跟施行死刑一樣的效果,那堅持01/01 20:46
24F→:要使用死刑的理由又是什麼?"01/01 20:46
25F→:那照你的論理,政府也能說集會遊行有造成暴動的可能,所以01/01 21:46
26F→:違法集會一律死刑了,公共危險很重要嘛01/01 21:47
27F→:而且死刑會很有效是你幻想的吧,以前威權體制時代一堆死刑01/01 21:49
28F→:犯罪率是有比較低?01/01 21:49
40F→:通常意義上的公共危險乃是一種有機會會使危險實現的狀態01/01 22:54
41F→:但會產生公共危險的行為很多,單以沒有造成具體實害判以一01/01 22:55
42F→:個人死刑,你會發現台灣人口可能會瞬間只剩下1/301/01 22:55
43F→:舉例來說,闖紅燈也是一種廣義上的公共危險01/01 22:56
44F→:而且刑罰的威嚇力對某種人是沒有用的,那種人叫做亡命之徒01/01 23:00
45F→:把輕罪重刑,就是把輕罪犯都往亡命之徒的路上推01/01 23:00
46F→:所以這種作法造成輕罪減少的效果,卻是以重罪增加為代價的01/01 23:02
47F推:http://ppt.cc/Yp;o01/01 23:35
48F→:請看分則,也就是63條以下,公共危險要死刑的話,全台人民到01/01 23:36
49F→:底會剩下多少人?這種做法是有什麼可行性?01/01 23:36
50F→:再者,如果因為怕死就不會有犯行,那現在的那些死刑犯是怎01/01 23:37
51F→:麼來的?01/01 23:37
52F→:人可能因為憤怒.疏忽,僥倖,以及其他千百種不理性的狀態下01/01 23:38
53F→:犯罪01/01 23:38
54F→:更別說如果因為喝酒而不能安全駕駛,這個人是會剩下多少理01/01 23:39
55F→:性思考的能力?01/01 23:39
67F→:我是照你論理去推的,因為你認為酒駕這種罪跟殺人的可責性01/01 23:57
69F→:相同,所以都死刑,但酒駕只危及公共安全01/01 23:58
70F→:所以照你一致的理論,危及公共安全的都該死刑01/01 23:58
79F→:http://ppt.cc/VyUG01/02 00:06
80F→:交叉看一下機關別,教育程度別和職業別01/02 00:07
83F→:你會發現故意殺人犯集中在國小或國中畢業,然後無業者占了01/02 00:08
86F→:一半,非技術勞工則約占剩下的1/5~1/401/02 00:09
92F→:所以如果照你的死刑有威嚇力而言,那至少對於低學歷無業者01/02 00:21
93F→:而言,威嚇力是相對低的01/02 00:22
94F→:也就是說我們發現一般法律的刑罰對這群人來說,其實拘束力01/02 00:23
95F→:很低,那你要如何保證酒駕唯一死刑的威嚇力不會像現在的刑01/02 00:23
96F→:罰一樣也受到社會結構以及工作環境的影響呢?01/02 00:24
114F→:pu你跟他說那些理論沒用,我們認為是共識的前提,對他來01/05 10:06
115F→:說都是可推翻的假設,他只要一直問why,why,why就好,對認01/05 10:06
116F→:為酒駕再犯率三成算很高的人,實在沒什麼好說的01/05 10:06
117F→:然後認為再犯三成很高,對惟一死刑的威嚇力論證方式卻又01/05 10:10
118F→:只能靠"想像"和"邏輯",這種人何必跟他認真?01/05 10:10
119F→:你搞錯一件事,對於提起一個新穎主張的人,先搞清楚現在01/05 17:33
120F→:有哪些共識反對你的主張(縱使你不同意它),才是有意義討01/05 17:33
121F→:論的起點吧,老是要別人作名詞解釋很有意義嗎?舉例來說,01/05 17:33
122F→:你有了解"罪刑法定主義"嗎?01/05 17:33
123F→:不然我也用你的方式來問你,世界上從沒有國家實施過酒駕01/05 17:40
124F→:惟一死刑,你要如何確保死刑有你想像中的威嚇力?01/05 17:40
125F→:拿幾幾百年前的帝制制度證現代社會的法治?你要不要先證明01/05 18:20
126F→:一下兩種社會如何能有類比性?01/05 18:20
127F→:再者,帝制時期的這樣做法有成功嗎?你要不要先論證一下各01/05 18:22
128F→:地的民亂為何還是不斷出現?01/05 18:23
129F→:我覺得現代人的法治觀點很棒啊,人人都能談上一點法律如01/05 18:25
130F→:何如何,帝制時期人民是有辦法懂這麼多?01/05 18:26
131F→:酒駕者並非叛賊亂黨,但證明死刑對很大一部分人無效阿,你01/05 18:27
132F→:怎知道酒駕不是剛好是那種人?01/05 18:27
133F→:你搞錯法治觀點和犯法這兩件事,我相信大學生都會知道他們01/05 18:28
134F→:D槽裡有犯法的東西,只是這法對他們不一定有拘束力而已01/05 18:29
135F→:你的確不是追求0酒駕,但在沒有實證資料情況下,你的想像理01/05 18:30
136F→:論很可能就只是個想像,死刑毫無威嚇力01/05 18:30
137F→:知法犯法阿,因為現代社會之"法"乃拘束國家暴力之法,與帝01/05 18:37
138F→:制乃皇帝意志之法相距甚遠,所以你拿帝制類比現代實在毫無01/05 18:38
139F→:可比性01/05 18:38
140F→:法治觀念與守法觀念乃兩回事,為什麼跟你討論老要做名詞解01/05 18:40
141F→:釋?01/05 18:40
142F→:我不覺得wiki有講到重點,法治乃指國家依法而治,但人民不01/05 18:46
143F→:一定有服從的義務,請自己找"公民不服從"01/05 18:47
144F→:我看完了,所以我說他沒寫到重點,人民依然有不服從的權利01/05 19:10
145F→:我知道你懶得看書,所以我說你可以查詢詞條"公民不服從"01/05 19:10
146F→:嗯"拉德布魯赫公式"01/06 08:30
147F→:"合理使用","隱私權","比例原則","嚴格審查標準","刑01/06 14:00
148F→:罰之最後手段性",我可沒有做名詞解釋的義務01/06 14:00
149F→:大學生可以主張"合理使用"或者"隱私權保護",酒駕唯一死刑01/06 19:10
150F→:不符"刑罰之最後手段性",就算立法院再腦殘,法制局那邊也01/06 19:11
151F→:不會讓他們過,縱使最後政府的人都腦殘讓這法案過並施行了01/06 19:12
152F→:酒駕犯罪者於受審時法官也會裁定停止訴訟讓大法官進行違01/06 19:12
153F→:憲審查,酒駕唯一死刑明顯違反比例原則違憲01/06 19:13
154F→:這問題就像討論"我們可以抓獨角獸來當坐騎嗎?"01/06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