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酒駕死刑

看板W-Philosophy作者 (想飛)時間11年前 (2013/01/13 16:55), 編輯推噓1(108)
留言9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7 (看更多)
※ 引述《flamerecca (werewolf)》之銘言: : 其實原本的廢死討論已經完全偏掉了 : 不如重開議題 : == : 台灣目前不採納酒駕唯一死刑 理由很簡單 : 因為酒駕致死被視為過失殺人的一種 這邊有點問題 酒駕的問題目前是規定在刑法185-3、公共危險罪章裡面 要處罰的是行為人危害公共安全這件事,而非奪人性命這件事 奪人性命只是刑罰加重條件 : 而過失殺人不可能判唯一死刑 即使將酒駕理解為過失致人於死的一種類型、且法定刑是唯一死刑 問題還是沒有解決的 因為根據刑法關於過失的定義明文 酒駕的行為本身能或不能被視為一種過失(故意亦同),會出現重大爭議 也有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把要處罰的行為設定為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陷於無責狀態的這個「前行為」 但相關討論依舊爭議不斷 而且相關的論證過程中 非常非常非常容易就踩到地雷----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也因此在適用法律時非常非常非常容易被挑毛病 法定刑較輕時,許多程序上、解釋上的小問題可能不是那麼重要 但當法定刑越重,人家挑毛病就更刁鑽、更當一回事 這個意思就是說:單純提高刑度理論上反而將使定罪率降低 這一點,是許多支持重刑的人士並不瞭解之處 當然,實際上也容易出現完全相反的情形 我們觀察到了處死刑的判決 適用法律、追訴程序反而更粗糙的狀況 (請自行google「司法冤大頭」) 理論上應更加嚴謹、定罪率會降低的案件,反而是更粗糙、降低的是無罪率 原因不用我說,大家心裡有數 總之都是人的問題。 處罰失衡的確是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 這本來是立法層次的問題 但當司法被迫非得對這個失衡問題做出反應 就會出現以上的狀況 而無論是哪一種 我想都不是健康的現象 畢竟刑罰要有威嚇力,前提也是要能夠順利定罪 但一昧的求順利定罪,又容易提高誤判率 要降低誤判率又會提高審理成本 一環扣著一環,有一好沒三好 找到適合我們這個社會的刑度 應該會是一條漫長的路 並不容易用理論來預見 當然這個主題是討論酒駕與處罰的相關問題 但我想我們還是要避免落入 那種「只單單考慮刑罰與行為之間的互動關係」的思考模式 亂世用重典一方面可能是在說以重典治亂世的可行性 另一方面 也可能是告訴我們重典本身就是亂世現象的一環 : 當然 濃度高到一定程度開車 可以視為無對象預謀殺人 : (像是拿槍亂開 你目的是殺人 但是沒有針對對象) : 根據這種理由 可能可以死刑 但是也不是唯一死刑 : 如果真要辯論 這議題已經有太多論點可談了 : 舉例: : * 無對象殺人的精神狀態?精神狀態與刑罰的關係? : * 文化差異? : (該場合喝酒是屬於合理 還是明可以不喝卻故意喝?) : * 殺人理由?可避免性? : (台灣晚上到處都有計程車 因此可以說他不叫計程車是顯然惡意 : 還是因為確實很難有開車的替代方案 所以屬於過失?) : 簡單講 酒駕致死 到底是過失殺人 還是預謀殺人? : 更別提酒駕沒死人了 沒有被害人的狀況 最多謀殺未遂吧 : 謀殺未遂也應該死刑嗎? : 真的是建議多看幾本犯罪學相關的書 : 大家有共識再來談 : 起碼把哪本書提出過的論點拿出來說 大家也比較好談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63.27

01/13 22:59, , 1F
一般人大概會直接問:幹嘛要罪刑法定?
01/13 22:59, 1F

01/13 22:59, , 2F
然後就得從權力分立和法制史開始談,跟從盤古開天闢地開始
01/13 22:59, 2F

01/13 22:59, , 3F
講差不多
01/13 22:59, 3F

01/13 23:07, , 4F
在一般人的概念裡,對於"壞人"要慎刑是件不可思議的事
01/13 23:07, 4F

01/14 13:06, , 5F
對壞人要慎刑其實是為了好人著想,這點對一般人來說
01/14 13:06, 5F

01/14 13:06, , 6F
大概是更不可思議的一件事
01/14 13:06, 6F

01/14 20:14, , 7F
因為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
01/14 20:14, 7F

01/14 22:39, , 8F
推sunny的為了好人著想,當鄉民在罵人權團體時
01/14 22:39, 8F

01/14 22:40, , 9F
卻沒想過去要求堅守人權其實背後有更重要的原因
01/14 22:40, 9F
文章代碼(AID): #1GydQAuT (W-Philosoph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GydQAuT (W-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