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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Tech 在 PTT [ Tech_Job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978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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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推: 照個資法規定,即使面試的人願意妥協,提供薪資證明03/05 19:44
14F→: 也是要有某種形式的書面同意,告知蒐集處理與利用目的與範03/05 19:45
15F→: 圍。絕對不是這個案例這種處理方式的。03/05 19:46
56F→: 我非常尊重各公司不同規定,也尊重時間軸。03/05 19:29
57F→: 每個公司本來就可制定自己的用人政策。03/05 19:29
58F→: 不爽這種錄用程序的人不要去就好。像我就不打算去這種公司03/05 19:30
59F→: 我想還是有很多人願意接受這種用人流程的。03/05 19:31
60F→: 讓市場與人才自由選擇就好,根本不用特別強調對錯。03/05 19:31
403F噓: 我也是負評價的,這些話當初跟面試者說清楚不就好了。03/05 19:23
414F→: 問題在於,貴公司不說清楚,不發Offer,別人怎麼承諾你03/05 20:06
415F→: 可報到的時間。真的是把自己放太高了啦。03/05 20:09
3F→: APP又不是創業重點,重點在怎樣變現的商業模式。03/05 01:03
4F→: 有商業模式,再來考慮載具該使用哪個。03/05 01:04
3F→: 先學會定義專案或問題的範圍。你這篇文章就是沒範圍03/04 23:37
4F→: 會讓推文很發散的回答,最後等於沒問。03/04 23:38
6F→: 個資法已經規定,薪資屬於個人資料範圍內。03/05 00:03
7F→: 即使在台灣,也是明確被保護的。希望大家都有這觀念。03/05 00:03
27F→: 我中肯來看,根本沒有對錯阿。雙方都很盧。03/04 20:03
28F→: 說真的我遇到這種公司就直接換下一家了,根本懶得鳥03/04 20:04
41F→: 直接說不給薪資證明,不然就不要談下去了,不就好了。03/04 21:41
42F→: 根本就不要去討價還價到底怎麼證明過去薪資。03/04 21:41
44F→: 我是非常鼓勵與贊同這篇文章的做法,不過還是建議03/04 21:43
45F→: 不想透漏薪資,就不要去討價還價了,換家就好。03/04 21:43
90F噓: 連穿衣服都不會喔,那就不要穿。03/04 19:54
23F噓: 薪水亮出來,才能給建議拉03/04 19:52
2F→: 日本的薪資也給得很低。03/03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