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Reewalker
作者 Reewalker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77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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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historia752Gossiping104PublicServan101C_ChatBM97GossipPicket95DummyHistory90About_Life81Warfare60ID_Multi53HateP_Picket40Law-Service35Military33Stock31L_TalkandCha27MdnCNhistory26AboutBoards20L_LifeJob19SAN11NTU10Chan_Mou9PttLaw9gallantry8Violation8car6Kaohsiung5Militarylife5basketPicket4L_SecretGard3ONE_PIECE3Policy3StockPicket3Base_Picket2SMSlife2Tech_Job2basketballTW1C_Chat1Examination1Gov_owned1HatePolitics1Hunter1KINGDOM1L_PTTHealth1movie1nb-shopping1NTU_Service1regimen1Salary1TaichungBun1Tainan1WarringState1<< 收起看板(50)
26F→: 補充,哈日或崇洋部分。像李敖待在滿洲國卻不會哈日。07/01 12:09
27F→: 也有其他不同意見:例如張承韜大法官係東北人,曾在日07/01 12:10
28F→: 本控制下的滿州國度過其年輕的歲月,並認為「相較於中07/01 12:10
29F→: 國內地,東北在日本統治下算是相對安定」。見王泰升,07/01 12:11
30F→: 台灣法律文化中的日本因素: 以司法層面為例,註2。07/01 12:11
1F→: 高價值作物有機會,糧食作物就算了...06/29 18:10
6F→: 就算20甲地成功改成只需2甲地好了,台灣地價房價如此,06/30 13:04
7F→: 實價登錄大家都有在看,室內農業上哪找二甲地來種?06/30 13:04
8F→: 改良成不成功一回事,不動產購置能否回本又是一難題...06/30 13:07
8F→: 可是後金入侵朝鮮時明國就故意不去救.....05/16 17:52
10F→: 有去救援的確該提,但放棄人家的事也要講清楚。朝鮮國05/16 17:56
11F→: 王被迫跟後金跪拜時,明國大哥龜到哪去了?自顧不暇?05/16 17:57
12F→: 雖說明國後來自己也被後金打到下跪臣服就是了05/16 18:02
69F推: 推,其實學理本身也不難懂,只是有些XX不想接受罷了04/28 18:42
16F→: 小組長annechu都沒在實質審理案件,把117.56.71.99 04/25 12:32
17F→: 問題留到群組版。寄信溝通也不回,只會117.56.71.99 04/25 12:33
18F→: 把信件轉錄到AboutTest...117.56.71.99 04/25 12:33
5F→: 軍武板規本來就是漏洞百出,上次提議也117.56.71.99 04/19 18:06
6F→: 不肯修改...117.56.71.99 04/19 18:07
2F→: articlebear推文 #1YD6jRAN (historia) 板規1、6累犯03/22 12:34
6F→: vandervaal#1YFw-6zK 推文違反板規1、603/28 12:40
7F→: 噓 vandervaal: 直接扣別人小粉紅的帽子…03/28 12:40
8F→: 已是累犯#1Xm3M86K03/28 12:41
1F→: 對組務板申訴者處以水桶;多次申訴還以117.56.71.99 03/31 17:42
2F→: 鬧版處理,是哪門子保障使用者權益?117.56.71.99 03/31 17:43
3F→: 加上限制板務層次的申訴與書信溝通,真117.56.71.99 03/31 17:46
4F→: 的沒有違反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申117.56.71.99 03/31 17:46
5F→: 訴及檢舉處理規則與批踢踢實業坊使用者117.56.71.99 03/31 17:47
6F→: 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之意旨?這是您的解117.56.71.99 03/31 17:47
7F→: 讀?此部分論證似有不足。117.56.71.99 03/31 17:47
8F→: 按民主國家都極力維護人民訴訟救濟權利117.56.71.99 03/31 17:47
9F→: ,保障人民的正當程序利益。會去想針對117.56.71.99 03/31 17:48
10F→: 申訴者,似乎是比較古早君主專制國家或117.56.71.99 03/31 17:48
11F→: 極權國家的思想。此類想法是否已經過時117.56.71.99 03/31 17:48
4F→: 請問通知當事人的依據為何?無緣無故就117.56.71.99 03/18 17:36
5F→: 可以隨便通知任一使用者?117.56.71.99 03/18 17:37
6F→: 還是只要有在組務板申訴,小組長可以117.56.71.99 03/18 17:42
7F→: 任意查詢使用者是否分身?依據為何?117.56.71.99 03/18 17:43
143F→: 轉文部分建議採八卦版第一章:第一條:註:"未經原發文09/22 19:26
144F→: 者同意轉錄文章板主可給予刪除,此檢舉須由原發文者自09/22 19:26
145F→: 行檢舉,,目前不接受他人代為檢舉。"09/22 19:27
146F→: 一來避免有心人士為了打壓言論去搔擾原作者,二來也能09/22 19:28
147F→: 減輕板主的舉證責任,避免造成預設特定板友轉文違規而09/22 19:30
148F→: 先以板規相繩,違反民主法治國家罪刑法定原則及正當程09/22 19:31
149F→: 序。09/22 19:31
155F噓: 權利是個人的,原作者沒意見,其他人狗拿耗子吃飽撐著09/22 21:39
156F→: 還是想藉由這規定禁止少數意識形態進入同溫層?為何要09/22 21:40
157F→: 創造跟PTT其他版不一樣的規定限制言論自由?09/22 21:40
163F噓: 沒寫過論文吧,引用他人作品需詳細註明出處,但不用寄09/22 21:45
164F→: 信給騷擾被引用者有關引用情事。多讀點著作權的書吧...09/22 21:47
165F噓: 有本是去考個研所繼續深造,這些事自然通曉09/22 21:49
171F噓: 在學術板進行學理討論當然是合理使用,麻煩看詳細一點09/22 22:06
172F→: 另外民主國家無罪推定還有不自證己罪原則也可以去瞭解09/22 22:07
176F→: 你的連結剛好支持我的觀點:https://reurl.cc/6ga9VO09/22 22:25
177F→: 原則上作者已註明不能轉錄就不能轉,但未註明者....09/22 22:26
178F→: 漫畫小說論文未經註明還是不能轉,但本版很少這種...09/22 22:27
188F推: 還是會被告的是指引用他人的"學術文章",比如學校的論09/24 06:45
189F→: 文,八卦或歷史版的閒聊評論當然不算,自己引的文章看09/24 06:46
190F→: 清楚好嗎。另外合理使用方式又不只有新聞的事實陳述,09/24 06:47
191F→: 台灣又不是記者治國。09/24 06:48
192F→: 回到板規討論,若文章無註明禁止轉錄,且非漫畫、小說09/24 06:49
193F→: 、學術論文(注意是學術論文喔),板主跟板友就毋須介09/24 06:51
194F→: 入。對言論過多限制。目前為止,除了看到同溫層的人想09/24 06:53
195F推: 禁止不同意識形態文章進入史板,作用不大。為了史板多09/24 06:55
196F→: 原包容,尊重不同思想,板規應予修正。09/24 06:56
205F→: 你的影片是食記,多少有些廣告營利性質,且是當事人要09/30 17:21
206F→: 求刪除,不是被告,更不是路過第三人檢舉。09/30 17:22
207F→: 基本上要先區分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再討論有何權09/30 17:23
208F→: 利侵害。在同一BBS上將非營利的文章做評論等非營利使用09/30 17:24
209F→: 跟你的影片是否相同?09/30 17:25
210F→: 都已經是民主法治時代,動不動以罰則相繩不究其理,相09/30 17:26
211F→: 當反智也過度老舊專制。09/30 17:27
212F→: 另外看看#1TYCCk3o (historia),是不是有人在創造同溫09/30 17:27
213F→: 層,拒絕多元意見進入學術討論,大家有目共睹。不管動09/30 17:28
214F→: 機為何,都不應肆意打壓其他意識形態史觀進入歷史板09/30 17:29
231F→: [新聞] 戒嚴前兆?香港頒布「禁蒙面法」。蒙面,甚至拿10/10 19:30
232F→: 國旗等無言語的肢體動作都可當作是意見表達。但專制國10/10 19:31
233F→: 家常以此等技術性手段禁止人民表意自由。(有興趣可以10/10 19:31
234F→: 查詢象徵性言論)表面理由都很堂皇,保護他人公共利益,10/10 19:32
235F→: 實際上都是維護既得利益,創設一言堂。#1TXFHtud (TW-h10/10 19:33
236F→: istory)同樣史明的文章,別版就有不同的史觀評斷。為何10/10 19:33
237F→: 歷史板會不能容忍其他史觀,要創設同溫層?轉來的文章10/10 19:34
238F→: 如果能符合板規版旨,不應再以曖昧不明的主觀標準做過10/10 19:34
239F→: 多的發文限制。10/10 19:35
240F→: 還有,以腦補而非具體事證證明營利或是干預他人權益與10/10 19:36
241F→: 否,那比較向對岸的文革批鬥,跟民主法治國家的正當程10/10 19:37
242F→: 序天差地別....10/10 19:37
248F→: #1TXFHtud(TW-history)與#1TYCCk3o (historia)兩篇文章10/11 09:38
249F→: 對比一下就知道是否有人想搞一言堂,大家都有眼在看..10/11 09:40
250F→: 香港:遊行還蒙面?這方式不太好。中國:會被反駁因為10/11 09:41
251F→: 那是ROC國旗,你可以拿其他國旗。10/11 09:41
257F→: 你要反駁是個人意見形成自由,但不應利用板規限制其他10/11 13:10
258F→: 意識形態進入。故回到原點,建議板規限制應予放寬。10/11 13:11
262F→: 不然你會去信騷擾擾原作者,成立檢舉又撤銷,給板主和10/11 14:37
263F→: 和他人帶來困擾??10/11 14:38
264F→: 非漫畫、小說等營利用或是學術論文,他人不應如此多毛10/11 14:40
265F→: 退步言之,私法糾紛中,主動造只有權利人才能成為當事10/11 14:44
266F→: 人,非權利人包括板主或是版友第三人都無法成為主動造10/11 14:44
267F→: 當事人,這點法律常識請先查清楚。10/11 14:44
268F→: 另外,民主法治國家不自證己罪跟無罪推定原則也請多閱10/11 14:45
269F→: 讀,真正瞭解後你的舉證認定會有改變。10/11 14:45
278F→: 某V也不喜歡被針對吧,感同身受,何必多餘限制他人?10/11 17:37
279F→: 上面也跟某V講了,連成為私法糾紛中主動造都不成,多餘10/11 17:39
282F→: 人士非權利就別介入,研究清楚再來。不要蒙面也很簡單10/11 17:40
283F→: 所以香港很懶惰?還不是既得利益想壓制言論,想被管就10/11 17:41
285F→: 移民中國還香港。10/11 17:42
289F→: #1TXFHtud(TW-history)與#1TYCCk3o (historia)兩篇文章10/11 17:50
290F→: 看起來比較是是有人想搞一言堂。10/11 17:50
291F→: https://i.imgur.com/XCpXqSD.png 另外你跳針的這文章10/11 17:51
292F→: 其實沒特別說明歷史的的文章,是你硬要腦補。上面有提10/11 17:51
293F→: 到腦補入罪比較像文革批鬥,而非民主法治國家的正當程10/11 17:52
294F→: 序與具體舉證....10/11 17:52
296F→: 另外戒嚴時代跟極權統治都是大家檢舉來檢舉去,現在台10/11 17:53
298F→: 灣已經民主化。給少數價值觀進入歷史板促進學術多元,10/11 17:54
300F→: 非一味以板規打壓。10/11 17:55
308F→: 1.你未具體舉證權利干預而僅為腦補,只有語氣不清的網10/11 18:05
310F→: 路文章,好歹有實務判決大家也會信服。另請參見無罪推10/11 18:05
311F→: 定與罪疑為輕 https://www.rclaw.com.tw/post-274-822910/11 18:06
312F→: 多去瞭解民主法治真正內涵。10/11 18:07
313F→: 2.現在想打壓限制他人言論的是你,這思想比較偏向現在10/11 18:07
314F→: 鄰國,而非民主法治的台灣。10/11 18:07
324F→: http://tinyurl.com/y4coe7ny罪刑法定原則,民主法治國11/07 05:54
325F→: 家的真正內涵,對構成要件需嚴格解釋。恣意擴張解釋法11/07 05:54
326F→: 規或腦補,倒比較接近威權時代或是文革搞批鬥。11/07 05:55
327F→: 另外FB一堆全文轉錄不去管,來這邊卻禁止一樣的事,當11/07 05:55
328F→: 然會引起打壓言論的懷疑。11/07 05:56
338F→: 說穿了就是你想搞一言堂阻止多元史觀進入,別牽拖好嗎11/08 22:14
339F→: 看看中國香港現在還在打壓人民言論自由,令人痛心11/08 22:15
340F→: 基於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之其他正當目的輔以第65條利用11/08 22:15
341F→: 之目的、性質與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11/08 22:15
342F→: 響等標準判斷,在學術版引用歷史文章討論根本不構成侵11/08 22:15
343F→: 害。別學紅衛兵腦補法條。11/08 22:16
344F→: 無法條規定就無處罰,罪刑法定原則下也不能肆意類推比11/08 22:16
345F→: 附或腦補擴張處罰規定,找不到法院判決也應該多去瞭解11/08 22:16
346F→: 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別把這裡當中國。11/08 22:16
347F→: 回到版規,建議轉錄文章需由原作者檢舉,避免有心人士11/08 22:16
348F→: 把版主當工具,藉此阻止不同價值觀進入學術版。11/08 22:17
359F→: 專制國家的人才整天在那刑刑刑罰罰罰。香港:不要違法11/10 18:18
360F→: 就不用送中啦。港警:不要蒙面還是可以遊行啊。11/10 18:19
361F→: 他人研究成果拿來發表論文獲取學位或學術地位,與將閒11/10 18:19
362F→: 聊或歷史文章完全保留他人名義下轉貼歷史板做合理使用11/10 18:19
363F→: 根本是兩回事,利用性質與目的甚至利用結果天差地遠,11/10 18:20
364F→: 有點程度的人都能判斷,你只是為反對而反對。11/10 18:20
365F→: 還有,罪刑法定保護的是全體國民,包括你。11/10 18:20
366F→: 拿得出法院判決大家服氣,不想再回應紅衛兵式的腦補法11/10 18:20
367F→: 規。11/10 18:20
368F→: 建議板規學習其他熱門版之板主及小組長,限定只能由原11/10 18:21
369F→: 文作者檢舉,這樣板主就不至成為某些人利用來打壓言論11/10 18:21
370F→: 或意識形態的工具。11/10 18:21
394F噓: 太陽花時王炳忠也是信誓旦旦說人家有罪,結果法院判決12/01 20:10
395F→: 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解釋法條要看保護法益好嗎.....12/01 20:10
396F→: 楊威利:何謂民主主義呢?複數的政黨、複數的報紙、複12/01 20:10
397F→: 數的宗教、複數的價值觀。12/01 20:11
398F→: 威權時代的既得利益者不也認為那些民主鬥士只是想來引12/01 20:11
399F→: 戰鬧事?12/01 20:11
420F噓: #1TXFHtud(TW-history)與#1TYCCk3o (historia)兩篇文章12/07 20:22
421F→: 本板是否有人打壓特定意識形態,大家有眼看12/07 20:22
422F→: 打壓他人的一方意識型態還比較接近韓國瑜...12/07 20:23
423F→: 罪刑法定原則下,構成要件本來就要嚴格解釋,需要明確12/07 20:23
424F→: 的條文(輔以法院的判決)12/07 20:24
425F→: 轉錄歷史閒聊文章在保護法益的角度時事文章雷同,對著12/07 20:24
426F→: 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上可謂正常目的使用。想反駁請拿12/07 20:24
427F→: 出法院判決。12/07 20:25
428F→: 法院都認定無罪,王炳忠還在那亂喊,不是很可笑??12/07 20:25
439F噓: 亂腦補一通,法條不是這麼解釋的!根本就實務判決,恕12/08 08:56
440F→: 一看就知道找不到實務判決。法律的基本原則多去讀一讀12/08 08:58
441F→: 恕懶得回應王炳忠式的腦補。12/08 08:58
463F噓: 作者有意見可以請板主處理,這也是板規建議方向。12/08 20:50
469F噓: 中國香港:你蒙面就是違法!去看看香港法院如何回應。12/08 21:00
471F→: 在你這中國香港式解釋下,轉錄文章除了時事外全部違法12/08 21:01
472F→: ,完全限縮人民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之其他正當目的做12/08 21:01
474F→: 正當使用的空間,相當腦補(也沒人授權給你),且有違12/08 21:01
475F→: 民主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與精神。12/08 21:02
476F→: 在法釋義上,其他正當目的是有利於行為人之行為,解釋12/08 21:02
477F→: 上得為寬鬆。你想要推翻認定不是,這種不利人民的法解12/08 21:02
479F→: 釋,請拿出明確法條與實務判決。所以才建議多去看法律12/08 21:02
480F→: 的基本原則與實務案決,別跟王炳忠一樣亂腦補!12/08 21:02
487F噓: 民主法治國的原則與精神被你認定歪理?12/08 21:11
488F→: 隨便舉幾個誇張的例子,論證性薄弱。12/08 21:12
490F→: 簡單講你就是找不到實務判決,法院沒說卻硬要說違法,12/08 21:14
492F→: 相當王炳忠,請別鬧笑話。12/08 21:14
495F→: 資訊流通與交流本來就是言論自由的內涵,請多去充實。12/08 21:15
497F→: 所以中國為何要阻止資訊流通與自由散布?還不明白?12/08 21:16
502F噓: 找不到實務開始亂凹,懶得理。12/08 21:20
510F噓: 拿已上市的出版作品跟電影跟歷史文章比?亂比附!12/08 21:32
511F→: 作者有註明以後要出版的作品本來就不會去轉錄,這在之12/08 21:33
512F→: 前板規建議也有提。12/08 21:33
514F→: 至於沒有要出版的歷史閒聊作品,既然找不到實務論證你12/08 21:34
516F→: 的論點,那就請別腦補。12/08 21:35
523F噓: 如果日後?一堆假設腦補不能用在法釋義,請拿出實務論證12/08 21:41
524F→: 中國香港:禁蒙面是為了保護大家的權益,不要蒙面就沒12/08 21:42
525F→: 事了,簡單明確。如果日後傷害他人怎麼辦?12/08 21:42
529F噓: 恣意腦補法條過度限縮人民行為又拿不出實務依據,這種12/08 21:48
531F→: 行為跟中國有何差別?懶得理12/08 21:48
534F噓: 民主法治國罪刑法定原則,請拿出實務論證你的依據12/08 21:51
537F→: 任意腦補法律限縮人民依其他正當目的使用的空間?沒實12/08 21:53
539F→: 務做依據(看你也找不到)懶得理12/08 21:53
544F噓: 例子天差地遠,有限度也是法院認定,不是你。請去找符12/08 22:01
545F→: 合的實務。12/08 22:01
546F→: 完全保留作者名義跟全文抄襲根本兩回事....12/08 22:02
550F→: 全文引用還比較恰當,又不是遮引了原作者12/08 22:04
551F→: 這點都搞不清楚難怪會亂腦補法條12/08 22:04
554F→: 所以找到實務了?別拿已出版作品亂論證12/08 22:07
558F噓: 但法條還是規定可做其他正常目的使用,看來你是找不到12/08 22:12
559F→: 實務了。12/08 22:13
567F噓: 結論:某J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只能拿出版品跟腦12/08 22:29
568F→: 補亂凹12/08 22:29
576F噓: 重點是罪刑法定,在作不利行為人之法條解釋時需有明確12/08 22:38
578F→: 法條與論證,不可過度腦補。12/08 22:38
579F→: 你在限縮其他正當目的解釋時過度腦補,也找不符合的實12/08 22:39
581F→: 實務判決支持論證。只是腦補一堆不相干的東西...12/08 22:39
583F→: http://tinyurl.com/yx7m8owo罪刑法定原則12/08 22:40
591F噓: 罪刑法定原則目的之一就是防止有人不分青紅皂白說人違12/08 22:47
592F→: 規,例如王炳忠12/08 22:47
599F噓: 雷同時事文章,為其他正當目的使用。想一翻兩瞪眼請找12/08 23:01
600F→: 出實務莫再腦補12/08 23:02
610F噓: 更動原文云云標的比較像論文一類的標準,這裡情況比較12/09 07:05
611F→: 接近引用連結。雖說你大概是找不到符合的實務了12/09 07:06
625F噓: 民主法治國家有其基本原則跟精神,想用專制思想威權解12/09 20:27
626F→: 釋法令,比較適合移民中國等國家。12/09 20:28
627F→: 講那麼多你也找不到符合實務支持自己的論證,只會魚目12/09 20:30
628F→: 混珠亂凹難以支持論證。板規方向仍維持原建議。12/09 20:31
645F噓: 無法益侵害的是被硬說違法,共產黨嗎12/10 07:15
646F→: 你所預設的事情,轉錄時事文章也會發生。但在保護法益12/10 07:18
647F→: 解釋上,時事文章與歷史閒聊文章雷同。前者若是正當使12/10 07:18
648F→: 用,後者亦然。12/10 07:18
649F→: 你既然一直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包括文號與內容12/10 07:19
650F→: ),也不能找其他法益情形不同的例子腦補。12/10 07:19
672F噓: 你舉的例子也說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評論12/10 21:15
673F→: 本得轉錄,除非特別有註明不得轉載12/10 21:15
674F→: 不然你找的例子都跟歷史閒聊文章相去甚遠,最接近的還12/10 21:15
675F→: 是時事文章。既然時事文章可以,那當然歷史文章也行。12/10 21:15
676F→: 不然基於民主法治國罪刑法定原則,你要做不利行為人的12/10 21:15
677F→: 解釋,請嚴謹舉證,拿出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判決支持你12/10 21:16
678F→: 的論證(而且還不是行政機關,要有案號與具體內容)。12/10 21:16
679F→: 太陽花法院都說沒違法,王炳忠再喊有X用?12/10 21:17
689F噓: 你所言的使用方式都是腦補居多,跟上述連結無關。12/10 21:41
690F→: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是受著作權保護12/10 21:41
691F→: ,但仍可合理適用。12/10 21:42
692F→: 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公開之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12/10 21:42
693F→: 問題之論述本來就可公開轉錄,除非經註明不許轉載12/10 21:45
694F→: 對歷史的評論解釋上亦然如此。給妳這麼久時間你也找不12/10 21:46
696F→: 到歷史閒聊文章實務判決證明你的論點。12/10 21:47
700F噓: 不需舉例,著作權法61條跟罪刑法定就很清楚12/10 21:49
702F→: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跟歷史文章的關12/10 21:50
703F→: 聯,比起你所提MP3還瑞昱更接近。12/10 21:51
707F噓: http://tinyurl.com/yx7m8owo罪刑法定原則12/10 21:53
709F→: 不利行為人的解釋如你所說的不能類推,但有利行為人的12/10 21:54
710F→: 解釋不受此拘束。12/10 21:54
712F→: 智財局的律師也沒支持你的自行腦補出來的觀點啊12/10 21:56
714F→: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是受著作權保護12/10 21:56
716F→: 沒錯,智財局的律師也是這麼說,但還是可以合理使用。12/10 21:57
718F→: 至於何為然要在合理範圍內,你提供的連結沒講,多為你12/10 21:58
719F→: 自行腦補。12/10 21:58
722F→: 著作權法61條則指明經註明不許轉載者即不可轉錄。12/10 22:00
724F→: 所以保護方式就是註明不許轉載者即不可轉錄12/10 22:00
725F→: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跟歷史文章,你12/10 22:01
726F→: 要腦補請拿出依據。12/10 22:01
728F→: http://tinyurl.com/yx7m8owo罪刑法定原則12/10 22:03
730F→: 現在做出不利行為人解釋的人是你,請嚴謹解釋12/10 22:04
731F→: 智財局的律師跟法院都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因為這是民主12/10 22:05
732F→: 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跟精神。12/10 22:05
736F噓: 看來你是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了,懶得理12/10 22:08
747F→: 你我都是本版使用者,大家權利都是一樣。不需你同意。12/13 21:06
748F→: MP3跟瑞昱的例子差這麼遠妳都能舉,現在哪來立場去批評12/13 21:07
749F→: 時事文章?更何況歷史文章跟時事一樣也一堆有關政治、12/13 21:08
750F→: 經濟或社會上的評論,甚至以古諷今。罪名法定都不懂還12/13 21:08
751F→: 講啥立法目的??這麼久還找不到歷史文章的實務?12/13 21:09
752F→: 自行腦補一段話還拉智財局律師背書,人家律師根本沒講12/13 21:10
753F→: 過你腦補的話,這在法律解釋或是學術論證都不成立。12/13 21:10
754F→: 不肯在法釋義上好好討論,只是為何否認而否認,無視民12/13 21:10
755F→: 主法治國的原則,欲加之罪拼命亂凹。法院認定無違法當12/13 21:10
756F→: 然找不到歷史文章的實務。12/13 21:11
767F→: 基本上你只是轉網路的幾張圖,無出處來源,何況MP3跟瑞12/14 09:10
768F→: 昱的差這麼遠的例子妳都能亂舉,辯不贏就搞些小手段,12/14 09:11
769F→: 難以置信。退步言之,智財局見解不拘束法院,合法違法12/14 09:11
770F→: 法院實務說了算,這也是可以請律師爭取的空間(不然請12/14 09:11
771F→: 律師幹麻)。所以還是以法院見解為主(給妳很多時間了)12/14 09:12
772F→: 另外上次截了智財局律師一小段話,後面自行腦補一大段12/14 09:12
773F→: 就要律師為你腦補那些話背書,律師根本沒說過你腦補那12/14 09:12
774F→: 些話,這在法釋義跟學術論證都是不允許的。12/14 09:12
775F→: 大致上你還是有進步,但罪刑法定的內涵還是請去搞清楚12/14 09:13
776F→: 若不想作法釋義的論證只想證明自己是對的,恕不奉陪!12/14 09:13
797F→: 12/10跟12/13第二個推文僅為截圖。12/10第一個推文智財12/14 18:27
798F→: 局僅說明改作的可能產生衍生著作,請勿腦補。同日第三12/14 18:27
799F→: 個推文出自磨課師智慧財產權諮詢平臺,非智財局。今日12/14 18:27
800F→: 連結https://reurl.cc/6ga9VO出自成大軍訓室,曾任職是12/14 18:28
801F→: 你自行腦補,就算曾任職也不能代表智財局。12/13第一個12/14 18:28
802F→: 非智財局名義發表,律師私人見解無法定效力,可以找不12/14 18:28
803F→: 同見解律師在法院爭執(所以才要你找實務判決)。罪刑12/14 18:28
805F→: 法定嚴格解釋的客體也是法條非私人見解。另據釋字137、12/14 18:29
806F→: 216號,行政機關見解並不能拘束法院,結案。12/14 18:29
823F→: 找個律師寫見解就能拘束法院?哪門子的民主法治國家?04/22 18:21
824F→: 行政機關見解對法院拘束力上開的大法官釋字都有說明,04/22 18:21
825F→: 法律位階的論證顯有違誤,臉不要一直湊過來被打。04/22 18:22
826F→: 你提的10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也是因為未明示其出處法04/22 18:23
827F→: 院才認為不是合理使用,麻煩自己看清楚。04/22 18:23
837F→: 行政機關見解直接取代法院判決?不懂權力分立制衡麻煩05/04 12:22
838F→: 也去請教他人。更重要的是前任員工見解不代表現任機關05/04 12:22
839F→: ,這是常識。前提論證一整個的歪樓。05/04 12:23
846F→: 更好笑的是你提的判決,系爭攝影著作在內之著作,是可以05/06 13:07
847F→: 以15萬元代價授權訴外人民間全民電視公司使用的標的,05/06 13:08
848F→: ptt的轉錄文章絕大多數都沒有這個價值;東森使用該標05/06 13:08
849F→: 的也是商業利用之目的與性質,破壞人家潛在市場價值加05/06 13:09
850F→: 上未明示其出處,這才是法院認為非合理使用的論證。與05/06 13:09
851F→: 把文章轉到歷史版閒聊並明示其出處完全天差地遠。拿這05/06 13:09
852F→: 實務判決比附是大砲打小鳥,殺人要槍斃,所以在路上吐05/06 13:10
853F→: 口香糖也要槍斃?以為是極權國家?給妳這麼多時間還拿05/06 13:10
854F→: 不出像樣的實務判決,麻煩不要自己腦補造法。另外有空05/06 13:11
855F→: 自己去研究刑法謙抑,不懂也去請教他人。05/06 13:11
879F→: 辯不過別人,自己舉證的判決又打自己的臉。民主國家法02/06 12:42
880F→: 治國跟無罪推定都不懂也不肯去了解。隨隨便便就推定人02/06 12:43
881F→: 家有營利要入罪?喜歡這種威權思想不如趕快移民02/06 12:45
889F→: 自己提的實務判決自己不看又要硬凹,哪門子的論證?懶02/06 14:54
890F→: 得理這種人02/06 14:54
891F→: 另外拿不出佐證請別亂腦補他人營利,相當沒有法治觀念02/06 14:56
893F→: 法律的構成要件是要有憑有據,不是個人腦補02/06 14:57
897F→: 「以15萬元代價授權訴外人民間全民電視公司使用」02/06 15:04
899F→: 該判決是明顯的商業使用,卻被你拿來無限上綱。一般的02/06 15:05
900F→: 討論都可能有營利的意圖所以要禁止?這種論證根本扭曲02/06 15:05
904F→: 這程度不僅是法學素養,連做歷史論證都有問題。請先證02/06 15:09
906F→: 明有拿15萬元代價才可能有要件適用,法律如此板規亦同02/06 15:11
907F→: 否則按照你自己提出的實務,都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02/06 15:12
909F→: 請自己面對自己提出來的實務論證。02/06 15:12
912F→: 無罪推定跟不自證己罪都搞不清楚還要凹= =02/06 15:13
917F→: 你自己提的判決意旨都認定在合理使用範圍了,麻煩提出02/06 15:19
918F→: 15萬的營利代價再來論證法規構成要件,而非一昧腦補02/06 15:21
923F→: 妳的實務判決可沒無限上綱到一般討論都是有拿15萬元之02/06 15:26
924F→: 類的營利行為。法規構成要件事實可不是隨意腦補。02/06 15:27
934F推: 法官的用心良苦你直接無視,無憑無據的限縮人家合理使03/30 12:25
935F→: 用範圍?判決都沒再看?自以為比法院大?請別把極權國03/30 12:26
936F→: 家的思想帶入板規。一點民主法治的觀念也沒有,懶得講03/30 12:27
946F→: 這是濫用侵害智財權的說法。如果有公開營利讓人有蒙受03/31 13:41
947F→: 利益損失,想求償才有理有據。沒有金錢利益的牽扯,侵03/31 13:43
948F→: 害智財權根本不成立。根本毫無商業價值,整天嗆侵害智03/31 13:44
949F→: 財權也太好笑了。要說權利侵害請先拿出舉證,謝謝。03/31 13:45
975F→: 大法官釋字第792號罪刑法定麻煩去瞭解一下,不懂民主法07/14 12:12
976F→: 治國原則請勿自行腦補,在學術板講究學術素養。07/14 12:14
977F→: vandervaal都在本板被水桶了#1WBJOj-e (historia),不07/14 12:16
978F→: 是說要注意發言?為何一直針對?07/14 12:17
990F→: 既然知道各方面都要評估,不是符合某條件即有罪,那麼07/19 12:48
991F→: 你的違規主張不就是跟實務反道而行?07/19 12:48
992F→: 另外某人請google「政治」「高價值言論」,板規沒有禁07/19 12:48
993F→: 止與歷史相關的政治言論,你的檢舉不就是打壓民主法治07/19 12:48
994F→: 國家的言論自由?台灣又不是獨裁國家= =07/19 12:48
995F→: 還有先別論作者文章無標明禁轉且在同一批踢踢平台轉文07/19 13:06
996F→: 並標註作者與原文出處的情況下是否算干預著作人格,某07/19 13:06
997F→: 人逕認定這樣就是違反意願就是違規,麻煩拿出實務支持07/19 13:06
1011F→: 在臉書只要原作者沒載明不可轉錄,一堆都是可以分享的07/30 18:08
1012F→: 給某J這些多時間去找實務判決都找不到,連FB的實務見07/30 18:09
1013F→: 解都沒有,可見論理基礎不是實務甚至學術文獻,而是腦07/30 18:09
1014F→: 補。07/30 18:09
1015F→: 討論歷史根本不可能忽略政治層面,又不是共產黨,禁止07/30 18:10
1016F→: 與歷史相關的政治討論毫無道理= =07/30 18:10
1040F→: 既然某J說別管營利,那就不要糾結智慧財產權。只管人09/06 12:56
1041F→: 格權,臉書這麼多分享的文章,請問哪篇是有實務判決的09/06 12:57
1042F→: ?給了這麼久時間都拿不出來,實務都認為無罪了當然找09/06 12:57
1043F→: 不到判決? 法律都有規定合理適用,請勿肆意腦補限縮09/06 12:58
1044F→: 楊威利:何謂民主主義呢?複數的政黨、複數的報紙、複09/06 12:58
1045F→: 數的宗教、複數的價值觀…,某人多學著點09/06 12:59
1055F→: 你真的是被你自己的話打臉,照你的邏輯,ptt發文全台都09/06 17:55
1056F→: 能看見,形同作者對所有使用者設定公開權限,所以全部09/06 17:56
1057F→: 使用者都能合理使用?!同平台轉錄不具營利性文章更是09/06 17:56
1058F→: 合理範圍?09/06 17:56
1059F→: 另外在本板發發布資訊自然可以期待板友理性甚至做研究09/06 17:56
1060F→: 探討,有不成熟的板友要戰是自己的事,成年理性的行為09/06 17:57
1061F→: 人本來就要對自己行為負責,隨便扣引戰帽子妨礙資訊傳09/06 17:58
1062F→: 播絕非學術板要作的事。09/06 17:58
1072F→: 行政機關見解不拘束法院,請去瞭解權力分立。(說過很09/12 11:24
1073F→: 久)另外對於同平台、註明作者來源的非營利轉錄行為,09/12 11:24
1074F→: 你一直找不到實務判決,有判決就一翻兩瞪眼卻做不到,09/12 11:24
1075F→: 還不是合理使用範圍?故板規就限定由原作本人檢舉,免09/12 11:25
1076F→: 得多事之人前來,避免多事之人來亂,也跟站規無違。09/12 11:25
1077F→: 另外如果那麼喜歡被管制,請移民中國,記得一週遊戲時09/12 11:25
1078F→: 數別超過三小時,為了國家、社會,犧牲那一點個人自由09/12 11:25
1079F→: 也是應該的。09/12 11:26
1089F→: 法律早有規定合理使用範圍(講過N次),無罪的東西當然09/12 14:57
1090F→: 找不到判決,無罪推定到現在都不了解?法院不受行政機09/12 14:57
1091F→: 關見解拘束這個都有大法官釋字...拿不出判決來請別硬凹09/12 14:57
1092F→: 。沒事請別腦補限縮合理使用之範圍。09/12 14:58
1093F→: 限當事人檢舉這在他板也有先例。另外文革時代也是很鼓09/12 14:58
1094F→: 勵他人檢舉鬧事,你很喜歡是吧?09/12 14:58
1105F→: 找到判決再說,不然都只是你個人腦補,另外:09/26 11:32
1106F→: [新聞]陸整頓演藝圈 微博、抖音等平台聯合發自律09/26 11:32
1107F→: 那麼喜歡被管制,可能其他國家比較適合你09/26 11:32
1115F→: 果然又是在亂比,那是賣酒的文案。案例跟在同平台、標09/26 14:38
1116F→: 註原作者與出處、進行閒聊非營利討論根本不同。法學論09/26 14:39
1117F→: 理基本素養還是要有。那麼喜歡管制網路平台與資訊流通09/26 14:39
1118F→: 的似乎是另一個國家...09/26 14:39
1128F→: 台灣本來就是法治國家,自己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別亂扣帽11/23 13:10
1129F→: 子。那樣比較文革時期的作法,建議移民中國比較合適。11/23 13:11
1138F→: 著作權法52、57、61條都有合理使用範圍,以前就講過了12/13 13:10
1139F→: 。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勿亂腦補限縮。12/13 13:10
1140F→: 另外舉證有分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隨便補風12/13 13:10
1141F→: 捉影就去檢舉那跟文革時代沒啥兩樣。也不符法治!12/13 13:10
1146F→: 同一平台轉錄,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你根本沒有提供,12/13 17:55
1147F→: 罪刑法定跟無罪推定這些基本原則都不去瞭解。論證相當12/13 17:55
1148F→: 薄弱。難怪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都不懂就跑去12/13 17:56
1149F→: 亂檢舉,以為還在搞文革?你的法治理想比較接近中國。12/13 17:56
1150F→: 實在是沒有討論下去的價值...12/13 17:56
1159F→: 無罪的東西你當然找不到實務判決,千言萬語不如實務一12/13 19:37
1160F→: 則。再亂凹亂腦補就沒意義了。12/13 19:38
1161F→: 建議先從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開始瞭解,包括罪刑法定、12/13 19:39
1162F→: 無罪推定還有法律明確原則。不要再堅持你那中國式的法12/13 19:39
1163F→: 治中國式的民主了,其他的懶得陪你跳針。12/13 19:39
1173F→: 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勿腦補,懶得回應。法官極力維護合理12/14 08:52
1174F→: 使用範圍,妳在那亂解釋亂破壞?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有12/14 08:54
1175F→: 去瞭解了嗎?12/14 08:54
1196F→: 民主法治國底下,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解釋是不可以隨便01/21 12:58
1197F→: 比附類推。反之,保障人民權利則可。某J現在是要限縮01/21 12:58
1198F→: 人民合理使用範圍的權利,就不能隨便找情形差很大的實01/21 12:58
1199F→: 務判決亂比附。這些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之前都已經說01/21 12:58
1200F→: 過了。01/21 12:59
1201F→: 故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01/21 12:59
1202F→: 請找出來。(找不出來當然就是無罪)。01/21 12:59
1211F→: 妳的法學解釋比較接近中國那邊。罪刑法定到現在都沒弄01/22 10:57
1212F→: 清楚。認定是否違法是限制人民權利,解釋自然不可胡亂01/22 10:57
1213F→: 類推比附。反之,認定合理使用範圍就是相反操作,這是01/22 10:58
1214F→: 民主法治國相當基本再基本的原則。麻煩別再拿對岸那套01/22 10:59
1215F→: 過來。自己去查國內學術著作。01/22 10:59
1216F→: 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你01/22 10:59
1217F→: 就是找不出來,論證不足。請勿腦補構成要件。01/22 10:59
1227F→: 法律條文就有規範到合理使用範圍,是你肆意作出無謂限01/24 12:43
1228F→: 制。侵害了其他權益云云更是自行腦補。請拿出實務證明01/24 12:43
1229F→: 。民主法治國受到十九世紀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影響,01/24 12:43
1230F→: 尤重個人權利的保障。故違法的行為認定需要罪刑法定、01/24 12:43
1231F→: 法律明確等法治國法律原則為前提。而不是以保護多數人01/24 12:44
1232F→: 權益為由放任國家侵害個人權利,那比較像極權國家的行01/24 12:44
1233F→: 為,口口聲聲以國家社會利益為由侵害人權。01/24 12:44
1234F→: 你嘴巴歐陸法系,法律解釋方法卻比較像中國。麻煩拿出01/24 12:45
1235F→: 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01/24 12:45
1236F→: 不要再曲解民主法治國下的法律原則了。01/24 12:45
1246F→: 合理使用範圍是可以類推比附,反之要去限制請拿出嚴謹01/25 12:44
1247F→: 合理使用範圍是可以類推比附,反之要去限制請拿出嚴謹01/25 12:44
1248F→: 論證,別亂以多數人、國家社會利益當作限制個人權利的01/25 12:45
1249F→: 藉口。現代法治國思想就是如此,喜歡中國那套可以移民01/25 12:45
1250F→: 對岸。不然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01/25 12:45
1251F→: 實務判決請拿出來。01/25 12:46
1252F→: 另外,沒憑沒據就推斷營利。違反無罪推定。這是極權國01/25 12:46
1253F→: 家的作法,意識型態很中國。01/25 12:47
1262F→: 痾.....你真的知道法治國原則的具體內涵嗎.....對於具01/26 12:54
1263F→: 體的事實認定以及法律涵攝,法院擁有最後的詮釋權。提01/26 12:54
1264F→: 很久的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01/26 12:55
1265F→: 判決請找出來先。01/26 12:56
1266F→: 這麼久了連民主法治國底下的法律原則都不去弄清楚,只01/26 12:56
1267F→: 會學極權國家那套腦補入罪?國內學術論作至少看一看吧01/26 12:56
1268F→: 。講不聽再說也無實益= =01/26 12:56
1274F→: 又是極權國家的思想。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自行查詢。01/26 18:51
1275F→: 不喜歡民主法治國下的法律原則建議移民對岸。不予回應01/26 18:51
1282F→: 同網路平台、有著明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情形對他人01/27 13:03
1283F→: 權利干預程度跟其他合理使用範圍的情形一致甚至更低。01/27 13:03
1284F→: 故根本就是合理使用。也難怪某j到現在都還找不到實務01/27 13:04
1285F→: 判決。根本無罪的東西,板規當然不可限縮合理使用的權01/27 13:05
1286F→: 利範圍,實屬當然。至於法治思想還停留在極權國家的人01/27 13:05
1287F→: ,懶得理會= =01/27 13:06
1295F→: 所以某J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有著明作者出處的且非01/28 13:01
1296F→: 營利使用案例實務判決,也不肯去瞭解民主法治國下的法01/28 13:01
1297F→: 律原則,實在沒有回應必要....01/28 13:02
1298F→: 講那麼久,想法還停留在極權國家的思想。難道真的無可01/28 13:09
1299F→: 救= =01/28 13:09
1308F→: 一堆外站轉錄進來的也沒看到某J在X。到現在還找不到02/22 13:05
1309F→: 一堆外站轉錄進來的也沒看到某J在該。到現在還找不到02/22 13:06
1310F→: 同平台的實務案例,論證完全不成立...02/22 13:06
1311F→: 本以為多個人了解民主法治國原則也是好事。沒想到這麼02/22 13:06
1312F→: 久,思想還請停留在極權國家嚴刑峻法那套,國內一堆學02/22 13:07
1313F→: 術著作也不去看還想影響板規改革,台灣已經民主了...02/22 13:07
1314F→: 想限縮合理使用範圍,麻煩拿出實務判決做依據02/22 13:08
1315F→: 另外私人侵害作者權利是個人與個人之間,與憲法保障個02/22 13:18
1316F→: 人權利是限制國家對人民的行為。這點法學基礎麻煩先去02/22 13:18
1317F→: 搞清楚。不懂法律原則也別亂腦補02/22 13:18
1326F→: 基本權保障是原則上限制國家侵害人民,而非個人與個人02/23 13:04
1327F→: 間。質言之,國家不可以隨便以侵害他人權利為由認定人02/23 13:04
1328F→: 民違法,要有明確得法規範與嚴謹法學論證,不懂可以去02/23 13:06
1329F→: 翻國內學術著作,例如蔡宗珍或其他學者,而非亂腦補。02/23 13:07
1330F→: 故若還在合理使用範圍裡面,根本構不成侵權。又不是極02/23 13:08
1331F→: 權國家,在沒有基本權制度保障下胡亂腦補違法侵權。02/23 13:09
1332F→: 請拿出同平台、完整著名出處、非營利的實務判決論證。02/23 13:09
1333F→: 否則你的論證都是失敗的。請別亂以極權國家的觀念腦補02/23 13:09
1334F→: 民主法治國化的法律原則,意氣用事解決不了問題。不懂02/23 13:10
1335F→: 就去翻書、找實務判決。02/23 13:10
1345F→: 現在法律有規定合理使用範圍,類似的情形當然可以類似02/28 17:03
1346F→: 比附,因為這是有利人民的解釋。但如果要限縮合理使用02/28 17:03
1347F→: 範圍,就要有嚴謹的法學論證。法院有最後的闡釋權。這02/28 17:04
1348F→: 也是避免政府隨便以侵害他人權利等理由隨意侵犯人民的02/28 17:04
1349F→: 權利。所以你的論證必須有相同網路平台、非營利、完整02/28 17:04
1350F→: 著名出處的實務作支持。不然民主法治國家,不太能容許02/28 17:04
1351F→: 腦補違法情事。02/28 17:05
1352F→: 閒聊文章而已,跟新聞差不多。程度根本就是合理使用範02/28 17:05
1353F→: 圍甚至更輕。這也要用極權國家的嚴刑峻法看待,西方的02/28 17:05
1354F→: 民主真的不適合你。02/28 17:06
1364F→: 講那麼多你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完整著明出處,非營03/01 08:50
1365F→: 的實務判決,論證失敗。轉錄文章跟新聞一樣都是在合理03/01 08:50
1366F→: 使用範圍之內。想對合理使用範圍限縮,論證要嚴謹,請03/01 08:51
1367F→: 別拿情形跟轉錄ppt文章差很遠的實務判決雞毛當令箭,臺03/01 08:51
1368F→: 灣是民主法治國家,不懂請去翻國內學術著作,謝謝。03/01 08:52
1369F→: 除非原作者有載明不可轉錄,否則板規不應隨意去限制人03/01 08:52
1370F→: 民資訊傳播流通。是以板規改成由僅限原作者方為合理。03/01 08:53
1379F→: 還推定營利耶?腦袋還留在極權時代?民主法治國無罪推03/02 12:52
1380F→: 定等法律原則到現在都不懂?03/02 12:52
1381F→: 那判決判斷違法的重點是在用在營利,跟一般歷史閒聊文03/02 12:52
1382F→: 天差地遠。麻煩回去好好看。不要雞毛當令箭,無限上綱03/02 12:53
1383F→: 就算是歷史閒聊文章,你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完整著03/02 12:53
1384F→: 明出處,非營利的實務判決。只會拿情形差很遠的判決斷03/02 12:53
1385F→: 章取義。盲目崇拜極權國家的嚴刑峻罰,民主法治國的法03/02 12:54
1386F→: 律原則都不去弄懂,到現在還在有罪推定....03/02 12:54
1387F→: 板規可以禁止廣告文、商業文章。你連歷史閒聊文章也要03/02 13:12
1388F→: 禁?真的太專制了,且是無限上綱。03/02 13:12
1397F→: 你到處轉錄新聞也沒看你在管比例云云。合理使用範圍的03/03 12:43
1398F→: 解釋可以類推。學術論證當然是以性質、權益干預程度為03/03 12:45
1399F→: 衡量。新聞可以,歷史閒聊文章當然也行。03/03 12:45
1400F→: 不然你到現在為何找不到正確的實務見解當作論證依據?03/03 12:46
1401F→: 只會拿情形天差地遠的法院判決雞毛當令箭?時間證明一03/03 12:46
1402F→: 切,你就是找不到。想限縮合理使用範圍請拿出講很多次03/03 12:47
1403F→: 的正確的實務判決作依據。03/03 12:47
1404F→: 更別說這麼久了你對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的了解還是一03/03 12:48
1405F→: 塌糊塗....03/03 12:49
1415F→: 1.你找的是判決不是實務判例。實質拘束力為何自己查證03/04 08:09
1416F→: 2.就算是該判決,法官也是嚴謹認定,不像你腦補違法。03/04 08:09
1417F→: 請勿選擇性裝瞎。03/04 08:09
1418F→: 3.判決就是沒有判例的實質拘束力,所以論證就需要真的03/04 08:10
1419F→: 在PTT轉錄文章或是貼近的具體案例才有說服力,已經作03/04 08:11
1420F→: 成報導在電視台播送跟在PTT轉錄根本天差地遠。論證不足03/04 08:11
1421F→: 。但你就是找不到該找的判例,因為根本無罪。其干預他03/04 08:13
1422F→: 人法益程度與合理使用範圍相同甚至更低。實務當然不會03/04 08:13
1423F→: 有判例。03/04 08:13
1432F→: 最高法院判例的實質效力,還有判例跟判決在實務上又有03/07 12:58
1433F→: 何不同,請自己去查證...。另外民事只有當事人能主張,03/07 12:58
1434F→: 與你無關。 但只要是在合理使用範圍,民刑事都不會有事03/07 12:59
1435F→: 轉錄歷史閒聊文章跟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03/07 12:59
1436F→: 論述都是在合理使用範圍。03/07 13:01
1437F→: 最好的證明是你一直找不到轉錄批踢踢閒聊文章的實務見03/07 13:01
1438F→: 解,只會拿不相干的判決雞毛當令箭...法規未盡之處法院03/07 13:02
1439F→: 有最後的闡釋權。03/07 13:02
1440F→: 還有你連基本原則跟憲法基本權都搞不清楚...多讀書吧..03/07 13:04
1450F→: 所以你就是找不到轉錄Ptt閒聊文章或是近似的實務案例?03/08 13:07
1451F→: 有利人民的解釋可以類推。違法的認定就需要嚴謹論證,03/08 13:08
1452F→: 避免國家肆意以保護他人權利等理由濫害人權。程度與合03/08 13:11
1453F→: 理使用範圍相同甚至更低的情形當然可以比附。回去還是03/08 13:11
1454F→: 多讀一點國內法學著作吧,尤其是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03/08 13:11
1460F→: 合理使用範圍內民刑事都沒有問題。找不到ptt的判決麻煩03/09 12:58
1461F→: 國內法學著作請多看。民主法治國家對違法認定是嚴謹論03/09 12:58
1462F→: 證,不是腦補亂凹。又不是中國那種極權國家....03/09 12:58